赫伯特·韋克斯勒,1910年出生,是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專門從事憲法與最高法院研究。他學識淵博,治學嚴謹,卻毫無酸腐學究之氣,從來不向荒謬學說、教條妥協。在同事馬文·弗蘭克眼中,他是位了不起的法學教師,“注重理念指引,不為結果左右”。韋克斯勒在哈佛法學院的“霍姆斯講座”上,發表過一次名為“邁向憲法中立原則”的演講。他提出,在憲法訴訟中,法官有義務確立行之有效的普遍規則,而不僅僅是就案論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赫伯特·韋克斯勒
- 出生日期:1910年
- 職業: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
- 主要成就:美國訴克拉西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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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打過的官司
1941年 美國訴克拉西克案
1964年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美國訴克拉西克案
為打贏這場官司,韋克斯勒必須說服最高法院的是:在國會選舉事務上,聯邦權力應優先於路易斯安那州的州權。這中間還涉及另一項更加微妙,也更有意義的議題。因為直到這一時期,最高法院才開始藉助聯邦民權法,干涉官員執行州法的行為。過去,許多州的官員會通過修改陪審團名單,使黑人無法成為陪審員。在“克拉西克案”中,州法對選舉委員會錯選票並無明文規定,但聯邦民權法卻反對這類行為。韋克斯勒提出,如果官員的行為違反了聯邦憲法或法律,哪怕這一行為沒有違反州法,也應被禁止。斯通大法官撰寫的判決意見,最終採納了韋克斯勒的見解。這一判決賦予冰封已久的民權法新的活力。從此,它不僅被適用於刑事訴訟領域侵犯人權的案件,更成為對付全美濫用公權官員的有力武器。
《紐》訴沙利文案
唯一能將本案與第一修正案拉上關係的辦法。是將“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適用於誹謗案件。韋克斯勒認為,總體來看,社會大環境對媒體十分有利,“這起案件來得正是時候”。經過再三思考,韋克斯勒決定以另一段歷史作為立論依據:1798年的《防治煽動法》。他的思路是,通過講述這部法律壓制輿論,最終遭受各方抵制,而被廢棄、唾罵的歷史,說明言論、出版自由同時包括批評政府的權利,而阿拉巴馬州的誹謗法卻使這項權利陷入險境。一百六十年前這場抵制惡法的鬥爭,成為訴狀的敘述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