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陷測定

沉陷測定

沉陷測定是指建築物及其基礎在垂直方向上的變形即垂直位移。通過測定觀測點與基準點之間高差隨時間的變化量來計算與分析建築物的沉陷規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沉陷測定
  • 外文名:Determination of subsidence
  • 定義:垂直方向上的變形即垂直位移
  • 方法:水準測量
  • 目的:保證建築安全
  • 學科:土木工程
建築沉陷觀測,沉陷觀測的標誌,沉陷觀測的周期和觀測時間,沉陷觀測的作業方法和技術要求,

建築沉陷觀測

(1)沉陷測定的內容
建築沉陷觀測應測定建築與地基的沉陷量、沉陷差及沉陷速度,並計算基礎傾斜、局部傾斜、相對彎曲及構件傾斜。
(2)沉陷觀測點的布置
①建築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轉角處及沿外牆每10~15 m處或每隔2~3根柱基上。
②高低層建築,新舊建築,縱、橫牆等交接處的兩側。
③建築裂縫、後澆帶和沉陷縫兩側、基礎埋深相差懸殊處、人工地基與天然地基接壤處、不同結構的分界處及填挖方分界處。
④對於寬度大於等於15 m或小於15 m而地質複雜及膨脹土地區的建築,應在承重內隔牆中部設內牆點,並在室內地面中心及四周設地麵點。
⑤鄰近堆置重物處、受振動有顯著影響的部位及基礎下的暗浜(溝)處。
⑥框架結構建築的每個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縱、橫軸線上。
⑦筏形基礎、箱形基礎底板或接近基礎的結構部分的四角處及其中部位置。
⑧重型設備基礎和動力設備基礎的四角、基礎形式或埋深改變處,以及地質條件變化處兩側。
⑨對於電視塔、煙囪、水塔、油罐、煉油塔、高爐等高聳建築,應設在沿周邊與基礎軸線相交的對稱位置上,點數不少於4個。

沉陷觀測的標誌

可根據不同的建築結構類型和建築材料,採用牆(柱)標誌、基礎標誌和隱蔽式標誌等形式。各類標誌的立尺部位應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顯的突出點,並塗上防腐劑。標誌的埋設位置應避開雨水管、窗台線、散熱器、暖水管、電氣開關等有礙設標與觀測的障礙物,並應根據立尺需要離開牆(柱)面和地面一定距離。隱蔽式沉陷觀測點標誌的形式可按規定採用。當套用靜力水準測量方法進行沉陷觀測時,觀測標誌的形式及其埋設,應根據採用的靜力水準儀的型號、結構、讀數方式及現場條件確定。標誌的規格尺寸設計,應滿足儀器安置的要求。

沉陷觀測的周期和觀測時間

①建築施工階段的觀測,應隨施工進度及時進行。普通建築,可在基礎完工後或地下室砌完後開始觀測;大型建築、高層建築,可在基礎墊層或基礎底部完成後開始觀測。觀測次數與間隔時間應根據地基與加荷情況確定。民用高層建築可每加高1~5層觀測1次,工業建築可按不同施工階段(如回填基坑、安裝柱子和屋架、砌築牆體、設備安裝等)分別進行觀測。如建築施工均勻增高,應至少在增加荷載的25%、50%、75%和100%時各測1次。施工過程中如暫時停工,在停工時及重新開工時應各觀測1次。停工期間可每隔2~3個月觀測1次。
②建築使用階段的觀測次數,應根據地基土類型和沉陷速率確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觀測3~4次,第二年觀測2~3次,第三年後每年觀測1次,直至穩定為止。
③在觀測過程中,如有基礎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減、基礎四周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陷雨等情況,均應及時增加觀測次數。當建築突然發生大量沉陷、不均勻沉陷或嚴重裂縫時,應立即進行逐日或2~3 d一次的連續觀測。
④建築沉陷是否進入穩定階段,應由沉陷量與時間的關係曲線判定。當最後100 d的沉陷速率小於0.01~0.04 mm/d時,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具體取值宜根據各地區地基土的壓縮性能確定。

沉陷觀測的作業方法和技術要求

①對特級、一級沉陷觀測,應按《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 8—2007)第4.4節的規定執行。
②對二級、三級沉陷觀測,除建築的轉角點、交接點、分界點等主要變形特徵點外,允許使用間視法進行觀測,但視線長度不得大於相應等級規定的長度。
③觀測時,儀器應避免安置在有空氣壓縮機、攪拌機、卷揚機、起重機等振動影響的範圍內。
④每次觀測應記載施工進度、荷載量變動、建築傾斜裂縫等各種影響沉陷變化和異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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