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2020年10月29日,沈丘縣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任命:劉和輝同志為沈丘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
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
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權力尋租、
利益輸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
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
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下同)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舉報渠道
主要有來信、來訪、網路和電話舉報四種渠道。
來信地址:沈丘縣紀委監委信訪室。
來訪接待地址:沈丘縣信訪局人民來訪接待中心紀檢監察信訪接待視窗。
反映問題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逐級信訪,鼓勵實名舉報。
(三)工作程式
民眾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網路舉報等渠道提出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後,接收舉報的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被反映人的級別(職級)及相應的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集體研判,確定由本級受理或者轉其他紀檢監察機關辦理。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規定,採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處置線索,經過初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對檢舉控告反映的問題作出處理後,由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聽取其意見。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複查覆核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監察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機關黨委、調研法規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第一監督檢查室、第二監督檢查室、第三監督檢查室、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五監督檢查室、第六監督檢查室、第七審查調查室、第八審查調查室、第九審查調查室、第十審查調查室、第十一審查調查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共21個)
事業單位
網路管理室、沈丘縣縣長民生熱線辦公室、宣教中心。(共3個)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1個)
派駐機構
駐縣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駐縣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駐縣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駐縣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駐縣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駐縣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駐縣委政法委員會機關紀檢監察組、駐縣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駐縣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駐縣農村農業局紀檢監察組、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共15個)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
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