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縣國土資源局

沁縣國土資源局

沁縣國土資源局是沁縣政務服務單位,處理測繪項目登記、採礦權登記審批(採礦權變更)、採礦權登記審批(劃定礦區範圍保留期延續)、採礦權登記審批(採礦權新立)、採礦權登記審批(劃定礦區範圍)、臨時用地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沁縣國土資源局
  • 地址:沁縣育才街138號
  • 性質:政府組織
  • 屬性:非盈利
內設機構,機構職能,位置信息,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各股室有關中心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局機關房產、物資、車輛、衛生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文電處理、印鑑管理、局發檔案、綜合材料撰寫、檔案管理、保衛、保密等工作;辦公用品購置;協調政務大廳以及信息中心各項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機構管理工作;出勤考核;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綜合計畫、統計、財務的日常管理;國土資源各項資金徵收與支出,及各項財務報表;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耕保利用股
負責全縣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和農用地轉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供應及土地動態監測等各項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地籍規劃股
組織擬訂全縣性地籍管理規定;組織指導全縣土地調查、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爭議,地籍管理等工作;組織擬訂、編制全縣國土資源各項規劃(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地籍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監察股
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和行政複議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擬定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和信訪案件;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測繪辦
負責全縣測繪和地圖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全縣礦產、非礦產資源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紀檢、監察、信訪股
負責本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本局的紀檢、監察、政務公開、行政監督工作,負責來信來訪並會同有關股室處理有關的上訪等突發事件,承辦縣紀委、監察局、信訪局交辦的各項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土地整理開發中心
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占補平衡項目立項申報;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占部平衡項目的實施管理;組織申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占補平衡項目的竣工驗收;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地產交易儲備中心
負責對全縣國有土地的收購、儲備、盤活存量土地,處置閒置土地,作價出資具體事務及相關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租賃、招標、拍賣掛牌等事務性工作,完成局裡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國土資源中心所
六個國土資源中心所(城關、段柳、漳源、冊村、故縣、新店)
職責任務:認真組織本區域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執行工作,組織實施鄉(鎮)級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並實施監督檢查,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資源保障。對農村居民建房用地實行年度預報調查、核實,按審批程式組織辦理相關業務並進行政務公開。
對本區域內的土地、礦業權屬糾紛,依法組織進行調處,辦理相關業務,並完善痕跡資料。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調查防治,建立群測群防體系,提高成功避讓率。組織本區域內的土地,礦產違法巡迴檢查工作並上報違法案件,搞好本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土地證書查驗工作和砂、石、粘土開採的辦證資料上報工作及測繪管理工作,完善地籍、礦業檔案歸檔立案工作。按規定上報表冊和核銷辦公業務經費,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搞好團結、協調好部門之間工作關係。認真完成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積極完成鄉(鎮)人民政府中心工作。

機構職能

沁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定我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具體實施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縣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和有關項目的論證、會審;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縣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測繪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4、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具體政策和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指導並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
5、貫徹實施國家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和登記等工作,指導鄉鎮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
6、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土地市場管理和政府審批的土地收回、收購、儲備、出讓、拍賣等工作;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和轉讓審查、審批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審核、報批;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產資源信息、地質資料匯交和資料檔案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資格,管理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地貌景觀並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對本縣區域內發生的各類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申報事宜。
10、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轄區內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縣外組織、個人來莘測繪的審查、報審;根據授權發布我縣重要的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11、負責國家、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勘費、測繪事業費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徵收、使用的有關工作。
12、負責全縣土地、礦產和測繪科技成果的登記、審核及推廣使用;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13、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位置信息

沁縣國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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