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鬥裁判,以雙方當事人按法定程式進行決鬥的勝負來判決的制度。神明裁判的一種形式。最初是日耳曼各部族的習慣,按這種習慣,發生在自由人之間的刑事案件和侵權行為案件均可選擇決鬥裁判,當雙方都否認對方的宣誓,而輔助宣誓人又相等時,也採用決鬥方式。決鬥裁判在11—12世紀後逐漸被放棄。首先是一些城市法免除了決鬥,其後這種方式又在1215年召開的拉特蘭宗教會議上遭到譴責。至13世紀在實踐中已基本被廢除,但其殘餘尚存在了很長時期。在英國,直到1819年才以法令規定,在物權訴訟、重罪犯及抗訴案中廢止決鬥裁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決鬥裁判
- 定義:以雙方當事人按法定程式進行決鬥的勝負來判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