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命裁判法

盛行於歐洲中世紀早期的一種假託神意的司法裁判法。通常是在其他裁判法於事無補的情況下實行,以其結果來判定被告是否受神靈保佑,是否有罪。其方法包括:水浸,將被告綁起來投入水中,如下沉判定無罪,如上浮則表明其為潔淨的水所不容,定為有罪;火灼,令被告手持燒紅的鐵塊走一定距離,或隻身穿行火堆,如未被燒傷或有某種特殊標記的燒傷,判定無罪,反之則有罪;決鬥,套用於貴族與自由民,勝者判定無罪,敗者則有罪;聖餐,只適用於教士,被告如一口吞下一塊麵包和乾酪而不噎,判定無罪,反之則有罪。

此外,關於謀殺案,則令被告觸及遇害者的屍體,如屍體的傷口出血、口中吐沫或屍體移動,判定被告有罪,反之則無罪。凡拒絕神意裁判者,一概被認為心怯, 判定有罪。神命裁判法的盛行反映了神權政治對司法的控制。到12世紀中葉,英國廢除了這一裁判法。13世紀後。歐洲大陸諸國亦先後廢止了神命裁判法。然其殘餘一直存至18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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