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準則

決策準則是決策所應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循的規則。關於作出決策的準則,西蒙等人認為並不是像有的人主張的那種“絕對的理性”即最最佳化準則。以往的經濟學家和管理學家往往把人看成是以“絕對的理性”作為決策準則,是由於要實現“絕對的理性”就要有三個前提,而這是辦不到的。

這三個前提是:(1)決策者對可供選擇的方案及其未來的後果要“無所不知”;(2)決策者要有無限的估算能力;(3)決策者的頭腦中對各種可能的後果有一個“完全而一貫的優先序列”。由於決策者在認識能力上和在時間、經費、情報來源等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具備這些前提。所以,實際上人們不可能作出“完全合理的”決策。人類實際的理性既不是完美無缺的“絕對理性”,也不是非理性的。人們在決策時,不能堅持要最理想的答案,常常只能滿足於“足夠好的”或“令人滿意的”決策。因為人們沒有求得“最最佳化”的才智和條件,所以只能滿足於“令人滿意的”這一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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