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甘肅城鄉住房建設專項實施規劃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甘肅城鄉住房建設專項實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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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省發改委、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編制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甘肅城鄉住房建設專項實施規劃》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甘肅城鄉住房建設專項實施規劃
(二○○八年十一月)
編制依據: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
《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1號)
《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
《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城鄉住房建設專項規劃的通知》(發改廳〔2008〕2626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導意見》(建法〔2008〕151號)
《甘肅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甘肅省震後受災農民住房重建維修資金補助辦法的通知》(甘財預〔2008〕49號)
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甘肅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維修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民發〔2008〕65號)

檔案目錄


一、城鄉居民住房災損情況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三)總體目標
三、主要任務
(一)恢復重建分類
(二)恢復重建的主要規模
(三)階段性目標
四、建設標準和建造要求
(一)重建住房
(二)維修加固住房
(三)居民住房重建區公共設施的配套
五、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資金需求及來源
(一)資金需求
(二)資金主要來源
六、恢復重建住房資金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
(一)補助範圍
(二)補助標準
七、政策措施
(一)財政支持政策
(二)稅費政策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四)金融扶持政策
(五)土地政策
(六)對口支援政策
(七)住房政策
八、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二)加強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強化技術指導
(三)加強工程質量管理
(四)加強建材價格監管,保證建材供應
(五)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六)加強監督檢查,狠抓目標落實
(七)加強輿論導向,堅持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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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5・12”特大地震,給我省災區民眾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財產和精神損失。儘快恢復重建災區城鄉居民住房,滿足災區民眾生產生活的最基本需求,是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重大任務。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災區城鄉居民受損住房的恢復重建,做出了一系列部署。為了加強對我省災區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有序、有效地開展恢復重建工作,特編制本實施規劃。
規劃範圍包括我省重災區和一般災區。
規劃期限為2008―2010年。
本規劃是我省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據。
一、城鄉居民住房災損情況
汶川“5・12”特大地震,使我省隴南、甘南、天水、平涼、慶陽等10個市州的70個縣市區受災。城鎮居民住房倒塌和嚴重損毀162.7萬平方米,農村居民住房倒塌和嚴重損毀45.74萬戶、222.02萬間,城鎮居民住房一般性損壞274.64萬平方米,農村居民住房一般性損壞29.46萬戶、123.29萬間。
按國家確定的我省重災區8個縣,城鄉居民住房受損41萬戶,其中倒塌和嚴重損毀25.83萬戶。城鎮居民住房倒塌和嚴重損毀115.27萬平方米,一般性破壞220.08萬平方米,受損總戶數6.15萬戶(其中倒塌和嚴重損毀2.85萬戶);農村居民住房倒塌和嚴重損毀126.06萬間,一般性破壞56.03萬間,受損總戶數34.85萬戶(其中倒塌和嚴重損毀22.99萬戶)。
其它一般災區城鎮居民住房倒塌和嚴重損毀47.43萬平方米,一般性破壞54.58萬平方米;農村居民住房倒塌和嚴重損毀22.76萬戶、95.96萬間,一般性破壞17.6萬戶、67.26萬間。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科學重建;堅持城鎮住房恢復重建與城鎮化發展相結合;堅持農村住房恢復重建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相結合;堅持政府組織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堅持維修加固與新建相結合。注重尊重居民意願和滿足現代生活需要,注重防災減災和建設質量,注重體現地方特色和保護傳統民居風貌,注重集約用地和節能環保,注重調動災區民眾的主動性和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確保城鄉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通過民眾自救、政府支持、社會援助,妥善解決災區城鄉居民住房困難。舉全省之力,支持和幫助災區重建美好家園,確保災區經濟社會穩步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突出重點,民生優先。以解決災區民眾住房問題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充分掌握城鄉住房災損情況的基礎上,從災區實際出發,尊重民意,注重實效,加快推進城鄉住房重建,重點解決倒塌和嚴重損毀造成無房可住民眾的居住問題,讓災區城鄉居民儘快住上安全、經濟、適用、省地的住房,儘快恢復正常居住和生活,逐步提高災區人居環境水平。
2.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城鄉住房恢復重建要合理布局,科學選址,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城鎮住房重建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策支持的原則,充分利用國家出台的有關住房建設和交易的優惠政策,抓緊建設安居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步伐,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農村住房重建實行農戶自建、政府補助、對口支援、社會幫扶相結合的方式。
3.科學重建,分步實施。堅持以原址重建和維修加固為主,合理控制恢復重建成本。對於通過維修加固能夠滿足居住安全要求和抗震設防標準的,原則上不得以行政等手段強行拆除重建;對於確需異地重建的,應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統籌安排。在年度安排上優先考慮維修加固,優先安排原址重建,優先考慮災區城鄉居民安全越冬問題,逐步實現住房恢復重建目標。
4.明確標準,綜合配套。立足於滿足城鄉居民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參照國家有關規劃、設計、建設規範和標準規定,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居民損毀住房分類處置標準和住房重建標準,原址重建和維修加固的居住區要積極恢復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異地新建的居住區要合理配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注重配建綠地和應急避難場所,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美化居住區環境。
5.創新機制,協作共建。以災區各級政府為主導、充分調動和發揮災區民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國家和省上給予適當補助和特定優惠政策,支持災區城鄉住房恢復重建,安排補助資金、協調土地供應及相關配套設施,積極建立對口支援機制,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多渠道籌措恢復重建資金,有計畫、分步驟、高質量地推進城鄉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工作。
(三)總體目標。城鄉住房重建的總體目標是,兩年內基本完成農村住房的恢復重建,三年內基本完成城鎮住房的恢復重建,讓災區城鄉居民住上安全、經濟、適用、省地的住房,實現災區民眾家家有房住,使城鄉居民的住房安全性明顯加強、設施配套水平明顯提高、居住環境明顯改善。
三、主要任務
(一)恢復重建分類。按照《建築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的規定對受損住房進行鑑定分類,對鑑定為“倒塌”和“嚴重破壞”的住房,在原址或易地重建;對鑑定為“中等破壞”和“一般性破壞”的房屋,由住房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維修加固。
(二)恢復重建的主要規模。我省8個重災縣區城鄉居民住房重建25.84萬戶,其中城鎮居民住房2.85萬戶、170.12萬平方米(含廉租住房0.29萬套、14.27萬平方米),農村居民住房22.99萬戶、68.93萬間;維修加固城鎮居民住房220.08萬平方米,農村居民住房11.88萬戶;配套公共建築面積39萬平方米,其中城鎮住房配套公共建築面積12.84萬平方米,農村住房配套公共建築面積26.16萬平方米;城鄉住房恢復重建配建室外場地694萬平方米,其中城鎮住房配建171.2萬平方米,農村住房配建522.8萬平方米。其它一般災區重建城鎮居民住房51.55萬平方米、0.84萬戶,維修加固74.11萬平方米;農村居民住房重建49.0萬間、16.32萬戶,維修加固14.82萬戶(見附屬檔案1)。
(三)階段性目標。災後第一年度,基本完成一般性損壞城鄉住房的維修加固,並妥善解決住房因災倒塌和嚴重損毀,無房可住的城鄉居民的安全越冬問題;對於原址或易地重建的城鄉住房,在重建條件落實之前,今年通過搭建活動板房、保暖帳篷、租(借)房、投親靠友等多種方式過渡。第二年度,基本完成全部重建任務,較好地解決城鄉居民住房問題。具體為:
1.重災區。
第一年度:城鎮住房,完成維修加固住房總量的80%,新建住房完成投資總量的30%。農村住房,基本完成維修加固,60%的農村居民損毀住房得到重建,基本解決災區農村居民安全過冬問題。
第二年度:城鎮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維修加固,新建住房累計完成投資總量的70%。農村住房,全面完成恢復重建。
第三年度:城鎮住房,在全面完成維修加固的基礎上,完成新建住房。
2.一般災區。
第一年度:城鎮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維修加固,新建住房完成投資總量的60%。農村住房,基本完成維修加固,80%的農村居民損毀住房得到重建,較好地解決農村居民安全過冬問題。
第二年度:全面完成城鄉居民損毀住房的恢復重建(見附屬檔案2)。
四、建設標準和建造要求
(一)重建住房。
1.建設標準。城鎮居民住房以原址重建為主,同時應當合理控制建設標準。安居房每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並以每套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以震前戶數為準,每戶限購或限租一套。廉租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對於原址重建的農村居民住房,按照每戶重建3間(約60m2,下同)磚混結構平房計算。異地重建的,要結合遷入地《村鎮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和《以工代賑易地搬遷規劃》等,採取相對集中安置,將高山區、半高山區分散的自然村、中心村集中重建為新的中心村或遷入現有集鎮,異地重建村莊的規模應不少於50戶,以震前戶數為準,按照每戶重建3間(約60m2)磚混結構平房計算。
2.建造要求。
(1)新建住房應當在符合防災減災要求的基礎上,堅持原址重建為主,符合原址重建條件的,應當按照城市(鎮)總體規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實施原址重建。房屋所有權人自行完成恢復重建的,享受災後城鄉住房恢復重建的優惠政策,所在地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並給予技術指導。
(2)新建住房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斷裂帶、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滑坡、土石流等重大地質災害的區域,以及存在污染源、有害物質等各類環境敏感區域。
(3)新建住房規劃布局應當依據當地城市(鎮)總體規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注重土地容積率,農村住房用地總量應當控制在現狀總量之內,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
(4)新建住房應當注重當地建築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的體現。地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區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範圍內的住房重建,應當同時滿足相關的專項規劃要求。
(5)新建住房應當按照《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和修訂後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等國家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住房設計除必須滿足抗震設防標準外,還應同時滿足緊急情況下人員安全疏散和撤離的需要,住房建設要做到“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農村居民住房重建,應鼓勵民眾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財力狀況,選用省上提供的《甘肅省村鎮抗震農宅設計圖集》、《甘肅省新農村住宅建設圖集》進行建設。
(6)新建住房應當立足於就地取材,鼓勵恢復重建住房充分利用倒塌或嚴重損毀住房拆除時回收的粘土磚、石材等建築材料,以有效降低重建成本。住房設計應當注重成本低、施工人員易掌握的實用技術的推廣,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的選擇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基礎上,儘量選擇當地相對充足和能夠在當地生產的構配件。
(7)新建住房應當大力推廣“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技術,努力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儘量避免或減少對當地自然環境的影響,達到適用、安全、耐久、經濟、環保的目標。
(8)新建住房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設計、施工規範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施工、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監理。
(9)災區各級政府要組織規劃、設計力量,為農村居民免費提供可選擇,符合國家規範和強制性標準要求,能夠滿足不同需求和施工需要的住房施工圖設計圖紙;組織技術服務力量,引導農村居民選用與村莊整體風貌、自然環境、歷史傳統相協調的建築形式和戶型。
(二)維修加固住房。
1.對於經過技術鑑定,通過維修加固後能夠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鄉居民住房,災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所在單位儘快實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拆除重建。
2.災區各級政府應當根據維修加固住房的產權屬性,責成建設、房管等相關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負責督促實施城鄉居民住房的鑑定、清理和維修加固等工作,鼓勵和指導住房的維修加固。
3.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在綜合考慮房屋主體結構受損程度、使用年限、維修成本和地理、地質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傳統民居特色和不破壞保護區總體建築風貌為原則,科學合理地提出維修方案並提供技術服務。
4.加固住房的設計,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完成,因故不能由原設計單位完成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由經過國家批准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後,方可交付施工。
5.經過加固的城鄉居民住房特別是多層或者高層城鎮居民住房,必須滿足國家現行抗震設防標準和工程質量標準要求。多層或者高層住房,加固施工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施工經驗的施工單位完成。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應該進行施工監理的工程,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全程監理。一般農村住房的加固應當制定加固方案,並由當地政府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農村居民自行完成加固,農村兩層以上住房的加固,參照城鎮居民多層住房加固進行。
6.城鄉居民住房加固工程所用建築材料、構配件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和施工設計要求,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當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三)居民住房重建區公共設施的配套。
1.城鎮住房重建區。
(1)城鎮居民住房的重建特別是新建小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在科學規劃、合理布置基礎上,統籌考慮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綠地及應急避險場所。
(2)異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原則上按照人口確定居住小區規模,同時參照國家現行的相關規範和標準要求,進行公共設施的配套。
(3)建制鎮新建的城鎮居民小區或住房組團,應依據鎮區總體規劃,充分考慮居民民眾生產生活方式,參照上述標準進行公共設施的配套。
2.農村住房重建區。
(1)農村居民住房重建應首先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划進行。
(2)農村公共設施的恢復重建應當充分利用原有的公共設施條件,原址重建或村組內集中重建的村莊,其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住房同步恢復重建。
(3)易地重建和集中安置點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根據集中程度和村莊規模,按照合理的服務半徑,配置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4)室外應急避難場所等場地的配建,應當與打麥場、曬場、臨時性堆場、小型運動場等合併設定。其規模和數量應根據服務人口合理確定。
五、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資金需求及來源
(一)資金需求。經測算,全省地震災區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所需資金總量約為319.14億元,其中城鎮住房57.21億元,農村住房261.93億元。文縣、武都、舟曲等8個重災縣,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所需資金195.67億元,其中城鎮住房43.59億元,農村住房152.08億元(見附屬檔案3、4、5、6)。
(二)資金主要來源。重災區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住戶自有和自籌、政府補助、對口支援、國際組織援助、社會捐助、國內銀行貸款、國外優惠緊急貸款、創新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一般災區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住戶自有和自籌、政府補助、扶貧開發資金、社會捐助資金等;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主要通過組織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安居房等方式給予解決。
六、恢復重建住房資金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
(一)補助範圍。國家和省上安排恢復重建資金的補助對象主要是倒塌、嚴重損毀確需拆除重建及必須經過維修加固才能滿足安全居住條件的城鄉居民住房。具體補助範圍如下:
1.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倒塌或嚴重損毀失去住房而必須重建的;
2.地處滑坡、土石流、塌崩等地質災害或地震次生災害影響區域內,列入易地重建規劃的;
3.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基礎變形,主體結構嚴重受損,必須拆除重建的;
4.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主體結構受損,必須經過加固維修才能滿足居住需要的。
下列情況不列入補助範圍:
長期(1年以上)無人居住的房屋因災受損的;有新房而住舊房,舊房因災損毀的;地震災害後家中可住人房屋達到或超過3間的;因災損壞的獨立廚房、廁所、牲畜棚圈等附屬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等。
另外,對於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長期(1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原則上以地震災害前的戶口登記為準,不得臨時分家多計算戶數。
(二)補助標準。
1.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城鎮居民住房,戶均補助2.5萬元;維修加固住房,戶均補助0.6萬元。
2.農村居民住房。對於重建的住房,每戶補助2萬元。對於需維修加固的住房,每戶補助0.3萬元。對農村特困民眾住房,在按照每戶給予補助後,仍然難以完成住房重建或維修加固的,經村級民主評議、張榜公示並報鄉鎮政府審核確認,在每戶貸款不超過3萬元的額度內,政府給予3年的貸款貼息。
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發放辦法,按照市州、縣市區政府制定的具體發放辦法以及建設、財政、民政等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七、政策措施
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後城鄉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給予資金補助、稅收、金融、土地、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同時積極倡導和動員社會各界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著力整合相關資金,首先幫助災區城鄉居民完成住房的恢復重建,讓災區居民早日實現安居樂業。
(一)財政支持政策。
1.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因地震導致房屋倒塌或嚴重損毀而無房可住的城鄉居民家庭,按照首先考慮重災區,其次兼顧一般災區的原則,分別按照城鎮住房2.5萬元/戶和農村住房2.0萬元/戶給予重建資金補助;對於因地震造成住房受損必須進行維修加固的城鄉居民住房,分別按照城鎮住房0.6萬元/戶和農村住房0.3萬元/戶給予補助。
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由災區政府按照恢復重建規劃包乾使用並按恢復重建進度及時下撥。國際組織援助、社會各界捐助和對口支援用於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資金,均視同財政資金管理。
2.中央和省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和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向災區特別是重災區傾斜。災區各級政府應通過鼓勵農村居民投工投勞、合作互助加快農村住房的恢復重建。城鎮居民通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安居房等多種形式,爭取較好較快地解決城鄉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
(二)稅費政策。
1.對政府為災區居民組織建設的災後重建住房(指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城鄉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所簽訂的建築工程設計契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或嚴重受損的農村居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範圍內部分免徵耕地占用稅。
3.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計征;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如因地震災害滅失或損毀居民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包括購買安居房),按照法定稅率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4.對經過法定機構鑑定的因地震災害損毀不能居住、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2008年度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過批准免徵的納稅人本年度已繳稅款可以從以後年度應繳稅款中抵扣。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對建設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和維修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等;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2.免收的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證書一次性工本費、房屋產籍查詢費、房屋安全鑑定費等項目。
(四)金融扶持政策。
1.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重災區的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災後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貸優惠。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用於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對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購買住房及維修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在各檔次利率基礎上優惠1個百分點。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對利用政府投資、國際援助、社會捐助、對口支援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規劃異地重建村莊確需用地的,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並免除相關費用。
3.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確定的城鎮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優先安排使用土地,簡化審批程式,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4.規劃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設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不變時,不對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權人進行調整。涉及土地調整、置換或改變原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的,應堅持等價交換原則,確保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對因災損毀的城鎮居民住宅用地,也應在拆除和重建前,現場完成對原居民土地權屬的調查和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
(六)對口支援政策。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優先安排和幫助災區開展住房安全鑑定、損毀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損住房的維修加固工作;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對災後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提供資金援助,用於災區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積極爭取援建省市參與城鄉居民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建設。
(七)住房政策。
1.安居房政策。災區各級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經濟適用房政策,組織建設安居房,向原有住房因災損毀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含中央和省上駐災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庭),以及租住房因災損毀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售、出租。政府可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擇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安居房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房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下限調整為20%,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
2.廉租住房政策。災區特別是重災區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適當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可以直接投資集中建設廉租住房,或者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並優先向城鎮因災造成的“三孤”人員和住房損毀的低收入家庭供應。
八、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災區特別是重災區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災後恢復重建領導機構,在省災後重建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統籌協調、督促檢查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及時足額撥付重建補助資金。縣區政府具體承擔和落實恢復重建工作任務,在省災後重建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精心組織實施,認真做好對象確定、資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災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服務意識,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從項目立項、土地供應、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簡化辦事程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做好指導、協調和補助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
(二)加強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強化技術指導。農村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要建立“一戶一表一卡一證”(建房審批表、建房登記卡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一鄉一冊”(恢復重建花名冊),以及“一縣一台賬”(恢復重建戶台賬)的工作制度。組織動員農村建築工匠參與災後農村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並加強管理和培訓。農村居民無力自建的,可實行互幫互建或者由政府組織施工力量幫建,其費用由建房戶承擔。農村居民住房重建和維修加固完成後,由縣級政府抽調專業技術人員並組織民政、發改、建設、國土、財政、監察、地震等部門參加的竣工驗收小組,會同當地鄉鎮政府、村委會,進行逐戶驗收,驗收通過的,及時有序入住。
(三)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單位對恢復重建住房工程質量承擔責任。城鎮居民住房重建要通過招投標等方式,依法擇優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修訂後的抗震設防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審查機構對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承擔相應的責任。災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對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大對建材供應、施工組織、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管力度,保證施工質量,堅決杜絕安全事故。
(四)加強建材價格監管,保證建材供應。災區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建材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辦發〔2008〕99號)精神,切實加強建材價格監管力度,對藉機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和銷售假冒偽劣建材等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使建材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嚴厲打擊趁機囤積土地、哄抬房價、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首先恢復和加快地方建材的恢復生產和供應,調動力量大力組織建材貨源,建立綠色通道,在保證恢復重建建材供應的同時,要加強建材質量監測,嚴把建材質量關,為災後城鄉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提供建材保障。
(五)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災區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關於加強災後重建公共服務設施等各類項目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8〕126號)及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項規定,規範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發放,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各級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藉助於“抗震救災電子監察系統”等現代化手段,進一步規範抗震救災物資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及時對災後恢復重建相關政策落實和資金及物資管理、發放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檢查,保障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城鄉居民住房損毀情況的認定,住房補助對象的確定,房屋產權確認等,要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式辦理,建立完整的災後恢復重建檔案,嚴防虛報冒領。
(六)加強監督檢查,狠抓目標落實。災區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切實加強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管理和督查,將城鄉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經濟工作目標考核內容進行考核,確保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加強項目管理,做到不超標準、不盲目攀比、不鋪張浪費。自覺接受同級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依法打擊住房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處理結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加強輿論導向,堅持正確方向。大力宣傳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調動和發揮災區民眾自力更生、團結互助、建設美好家園的主體作用,引導城鄉居民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宣傳和推廣各地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經驗和做法,鼓勵探索災後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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