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濟寧市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對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委員若干名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從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Standing Committee of Wenshang County People's Congress
  • 機關簡稱:汶上縣人大常委會
  • 現任領導:李保江 
歷史沿革,機構設定,主要職權,組成人員,主任,副主任,委員,

歷史沿革

汶上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於1954年。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直接選舉,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0年12月召開的汶上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汶上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7年1月召開的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汶上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9年9月,始設鄉鎮人大。
1995年至今,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2004年至今,鄉鎮人大每屆任期5年。

機構設定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農業與農村5個專門委員會;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信訪工作室、信息中心(研究室),設立法制、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農業與農村5個專門委員會工作室。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構

主要職權

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汶上縣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汶上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汶上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汶上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汶上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汶上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汶上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汶上縣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汶上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汶上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汶上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汶上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汶上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汶上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汶上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汶上縣的榮譽稱號。

組成人員

主任

李保江

副主任

高文峰、崔修連、王允國、韋國強、劉愛華(女)

委員

(按姓名筆畫為序排列)
王立榮、付善學、楊方明、蘇慶龍、李廣偉、李如修、李傑、李振武、何慶堂、何洪臣、張燦立、張穎(女)、張耀臣、陳波、林望山、胡令武、胡秀玉(女)、侯晨碩、徐青、郭靜(女)、高仲森、路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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