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行業開業許可制

污染行業開業許可制是國家依法確立的一項嚴重污染行業必須經過法定機關許可方可開業的環境管理制度。各國均以各種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污染行業的具體概念、開業許可的程式、主管機關、有關違法責任等。例如,1984年9月27日中國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在第三部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源”之中規定:“所有新建、改建、擴建或轉產的鄉鎮、街道企業,都必須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環境影響報告表》由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項目,當地計委、農辦等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銀行不予拔款、貸款,工商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此外,危險品、爆炸品、有毒品等的生產、經營、貯存及處置等活動在許多國家也適用法定的開業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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