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除了人們未能認識自然生態規律外,從經濟原因上分析,主要是人們沒有全面權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只考慮近期的直接的
經濟效果, 忽視了經濟發展給自然和社會帶來的長遠的影響。長期以來,人們把水、空氣等環境資源看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無償資源”,把大自然當作淨化廢棄物的場所,不必付出任何代價和勞動。這種發展經濟的方式,在生產規模不大、人口不多的時代,對自然和社會的影響,在時間上、空間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到了20世紀50年代,社會生產規模急劇擴大,人口迅速增加,
經濟密度不斷提高,從自然界獲取的資源大大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排入環境的廢棄物大大超過環境容量,出現了全球性的資源耗竭和嚴重的
環境污染與破壞問題。許多經濟學家和自然科學家一起籌商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的對策,估量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比較防治污染的費用和
效益,從經濟角度選擇防治污染的途徑和方案,有的還把控制污染納入投入-產出經濟分析表中進行研究。這樣,在 70年代初出現了污染經濟學或稱公害經濟學的著作,闡述防治
環境污染的經濟問題。
理論依據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市場機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在
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生產效率方面具有明顯的積極作用。但是,市場也並非是完美無缺的,市場機制也存在著失靈 的現象,比如
負外部效應就是“
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之一。某些生產者或消費者在生產或消費活動中,給其他市場主體造成了損害,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
污染經濟學
環境污染是一個
負外部效應的典型案例。企業
再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了空氣、水資源和土壤,生活在這一環境的人為之受到了損害,但是企業卻不需要為這種損害承擔任何的費用,此時,企業的私人邊際成本低於社會的邊際成本。而企業的生產活動卻是根據自己私人邊際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係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以損害社會利益為代價來增加生產,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而這種
環境污染產生的
經濟學基礎是“
市場失靈”,是市場本身難以解決的,它需要政府的介入。
西方的經濟學家用
外部效應的內在化來解釋政府對外部效應的矯正措施,在他們看來,既然造成
負外部效應的物品或勞務市場供給過多的原因,在於私人邊際成本同
社會邊際成本的不一致性,那么政府的矯正措施應當著眼於對私人邊際成本的調整,當某種物品或勞務的私人邊際成本被調整到足以使得個人或廠商的決策考慮其所產生的外部效應,就是實現了外部效應的內在化。因此,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市場失靈”是
環境污染稅產生的基礎,而開徵環境污染稅無疑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方式。
存在的困難
稅額(稅率)確定的困難
開徵
環境污染稅,首先要確定稅額的大小。如果稅額過高,就可能嚴重限制企業的生產發展,因為制定
環境稅的目的不是使污染減少至零,而是將資源的污染減少到可以容忍的水平。而過高的環境稅收可能會產生過猶不及的效果,導致社會“過分”清潔而付出過高的代價。如果 稅額定的過低,則可能出現稅收收入尚不足以彌補徵收成本,對納稅人影響很小,以至於
環境污染還大量存在,仍然達不到開徵
環境稅的目的。
環境污染稅稅額的大小,即企業生產者給社會帶來的未承擔相應成本的大小,稅額這種
外部效應是很難準確度量的。這是因為,
環境稅的先決條件是首先確定社會和私人邊際成本,才能計算出準確的稅率。而
邊際外部成本的確定需要一系列的詳細信息,從企業生產造成污染到這些污染在環境中長期積累並對人們產生的危害,及對這些危害進一步量化用貨幣準確計量,這是一個複雜的程。各個環節的轉換涉及到不同的利益集團,所以要確定邊際成本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同時,政府由於技術條件限制不能對這些企業的具體信息實施有效的控制,結果污染企業仍可從環境保護中得到好處,致使
環境污染出現持續性。污染損壞的成本計算雖然有各種各樣的方法。例如,產率法、
機會成本法、調查評價法等等,但是計算的難度很大。所以解決好稅額問題將是開徵
環境稅的重要所在。
稅基選擇的困難
環境污染稅還存在
稅基確定的難題,一般來說,
環境稅的計稅基礎有三種選擇:污染企業的產量、
生產要素或消費品中所包含污染物的數量、污染物的排放量。但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對於第一種方式,即以污染企業的產量作為
稅基,這必須建立在污染物的排放量與企業的產量存在著固定比例正相關的基礎上,而現實生活中,各企業產生污染的程度是不同的,企業的產量高不一定造成社會污染就嚴重。企業作為一個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出發點的理性
經濟主體,可能由於該計稅依據帶來治污成本低,所以根本就不採取治污措施而進行生產。對於第二種方式,即採用
生產要素或消費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數量作為
稅基,也有較大的缺陷:一是生產要素或消費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成分與污染物排放量不一定存在因果關係,二是這種稅基沒有考慮到企業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故也極不公平而不可取;第三種方式,即以污染物排放量為稅基,它使企業在維持或增加產量的情況下,只要減輕排放量,即可減輕
環境污染稅金,對企業形成一種利益刺激作用,企業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但是,排污量的確定並不簡單,而且污染的輕重也有區別,所以這種
稅基也存在缺陷。究竟選擇那種方式作為
稅基需要慎重。
執行過程中的職權濫用問題
開徵環境污染稅的目的是保護環境和資源,並非為了增加
財政收入。所以,
環境稅的徵收水平不應因政府的
財政目標的調整而進行調整,應保持在一個比較穩定的水平上。而且,
環境稅的收入套用在實現預定目標的正確途徑上,而不應也不能用在其他利益上。但是,在
稅收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由於我國地方財政一直很緊張,
環境污染稅收入很可能被當作增加
財政收入或彌補赤字的工具,於是在徵收中隨意性操作和隨意變更,損害我國企業的
國際競爭力。我國絕大部分企業,與一些
已開發國家相比,實力差距還較大,若
環境污染稅徵收過高過亂,則勢必增加企業的成本負擔,使企業在國際
競爭中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
環境稅的執行過程中如何防止以上事情的發生將十分重要。
如何解決徵收成本過高的問題
開徵
環境污染稅存在兩個費用問題:一是監測
污染源的費用。監測
污染源費用的高低取決於污染物的排放量、濃度、穩定的物理特性及現有的檢測技術的有效性。當這些特性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時,那些比較僵化的
稅收制度就難以適應這種情況,其監測的費用是非常高的。二是監測污染責任歸屬問題的費用。對於污染責任的歸屬可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把污染監測的責任賦予污染者,征管者通過對其所使用的監測儀器的審查和認定來確保其監測報告的準確性;另一種是由征管者承擔污染物排放的監測任務。然而兩種方式的費用都是十分高昂的。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降低這兩種費用將十分困難。儘管開徵
環境污染稅還存在許多困難,但為了促進人們的生活質量和經濟發展提供一個有利的生態環境,在沒有其他方式能對環境起到更好保護作用的情況下,通過開徵環境污染稅來治理
環境污染仍然是一個較佳的選擇。
思考
開徵環境污染稅的基本條件
一是加快
環境污染稅立法進程,這是實施環境污染稅的前提條件。二是解決開徵
環境污染稅的有關技術問題,這是實施
環境稅的關鍵。三是明確徵稅的執行機構,這是實施
環境稅的保障條件。
開徵環境污染稅經濟學分析
西方國家嘗到了“先污染後治理”的惡果後,從上世紀70年代他們先後推出了排污量市場化和徵收污染稅(
環境保護稅)等措施。由於我國
市場經濟尚處在初始階段,各種立法還很不完善,如果採取的措施不當,就有可能引發大量不良後果及
尋租行為。
建議
因此,筆者認為:
1、徵收環境污染稅的目標要明確。開徵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因而,環境污染稅徵收水平絕對不應因政府的財政目標的調整而進行調整,而應保持在一個比較穩定的水平上。同時,徵收的稅款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生態環境的恢復與整治;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污染防治新技術和清潔生產技術;對生態環境保護、污染控制突出的地方政府給予獎勵支出;為維護環境而進行的
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等。
2、
稅收政策應以調控為主,聚財為輔,積極發揮稅收的
經濟槓桿作用。為了不加重納稅人的總體負擔,新增的
環境污染稅將通過降低其他一些稅負來加以抵消。在開徵環保稅之後,應及時將企業繳納的大多數環保方面的收費(如排污收費、水資源費)併入環保稅中一併徵收,以避免重複徵收,加重納稅人負擔。
3、環境污染稅的實施應分步進行。當前,針對我國大氣、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森林資源等污染較為嚴重的情況,可分期分批開徵
水污染稅、
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
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
稅種。以解決我國El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後,再擴大到其他資源,並逐步提高
稅率,對非再生性、
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在地域上,可先對一些污染較嚴重的沿海或大工業區城市實行,以後再在全國其他地區推廣。
4、兼顧效率與公平。
環境污染稅的環保功能是通過
稅收負擔這一傳導機制來實現的,而稅負的高低又取決於計稅依據和
稅率這兩個要素。它的計稅依據應該是各種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排放量、排污濃度、排放時間等多種因素的綜合體,即量化的排污程度。
稅率設計應採用累進
比例稅率,但考慮到徵收的簡便,應採用累進性質的定額稅。對不同行業制定不同的排污標準,對關係國計民生的行業可適當降低污染控制要求,以使其在提高排污處理水平前不至於大幅減產。這樣既嚴格執行了“誰污染誰負費”的原則,又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兼顧效率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