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權

污染權

污染權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權利,由美國人戴爾斯(Dales)於1968年提出。

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及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利像股票一樣出賣給最高的投標者。污染者可以從政府購買這種權利,也可以向擁有污染權的污染者購買,污染者之間可以出售或轉讓污染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污染權
  • 外文名:Pollution rights
  • 概念:排放污染物的權利
  • 提出者:戴爾斯
  • 提出時間:1968年
  • 性質: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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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權交易市場

污染權交易市場是指企業購買或出售實際的或潛在的“污染權”,由此建立起市場,通過自願的“污染權”往來以獲得最大利益。
污染權交易市場這種手段源於美國,包括排放交易市場干預責任保險等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排放交易。這種手段的實施有助於形成污染水平低、生產效率高的合理經濟格局,同時也避免了徵收排污費的主要缺陷,保證排污費超過減少排放的極限成本,最終促使環境質量隨經濟成長不斷改善。

污染權分配問題

產權界定問題

權屬清晰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前提,因此良好有效的經濟刺激手段也必須以合理的權利分配為必要條件。在污染權配置上,經濟刺激手段面臨諸多難以解決的現實困難。
以排污權交易為例,在“可交易的排污許可”制度下,企業只有從政府和市場取得排污許可才可進行排污。因此,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必須公平、透明,否則某些企業的權利就有可能被忽視或侵犯。

產權分配問題

政府在確定某一地區的排污總量後向企業分配排污許可,即初始權分配。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決定這些排污許可分配給誰,如何分配,並完成分配過程。初始權分配主要包括兩種方式:無償分配及拍賣。“無償分配”方式又稱“祖蔭”方法,是從美國的《清潔空氣法》中發展而來的一項制度,指現有企業的排污許可或許可制度未實現時的現存排污權,可以轉化為“可交易排污許可”制度下的“可交易的權利”。
為了克服政治上的障礙以及交易上的困難,最初的污染權往往是免費的,因為如果強行撤銷企業已取得的排污許可,而有償地通過拍賣等方式將這些排污許可再分配,很可能會遭到現有企業的竭力反對,從而使初始權分配變得困難重重。
現有排污者免費排污,而新進者必須付費,這明顯違背“污染者付費原則”,有違公平。在此意義上,“污染者付費”就變成了“污染者獲利”。雖然在理論上可以通過計算得出既存污染者的成本得失來加以修正,但是法律並未對此作出要求。這種差別待遇必然會妨礙新進企業的加入,政府也沒有盡到為市場主體提供市場平等準入條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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