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權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權利,由美國人戴爾斯(Dales)於1968年提出。
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及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利像股票一樣出賣給最高的投標者。污染者可以從政府購買這種權利,也可以向擁有污染權的污染者購買,污染者之間可以出售或轉讓污染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污染權
- 外文名:Pollution rights
- 概念:排放污染物的權利
- 提出者:戴爾斯
- 提出時間:1968年
- 性質:可交易
污染權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權利,由美國人戴爾斯(Dales)於1968年提出。
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及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利像股票一樣出賣給最高的投標者。污染者可以從政府購買這種權利,也可以向擁有污染權的污染者購買,污染者之間可以出售或轉讓污染權。
污染權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權利,由美國人戴爾斯(Dales)於1968年提出。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及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利像股票一樣出賣給最高的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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