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宗教事務局
- 地點:池州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局長:王景旺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2、研究市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3、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4、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指導幫助辦好九華山佛學院,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5、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6、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7、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民族工作的意見。
2、負責督促檢查民族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落實,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3、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5、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
6、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7.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8.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9.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宗教事務局(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宣傳、信息、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文明創建、財務、國有資產管理、信訪、安全保衛、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族、宗教界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經費;負責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培訓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組織推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研究提出民族村經濟發展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等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民族村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參與協調民族村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研究民族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和有關專項資金,做好扶貧工作;參與民族宗教“三支隊伍”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協助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培訓工作;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的民族經濟和民族文化交流與合作。
(三)宗教科
負責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宗教法律法規和宗教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各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開展教職人員培訓工作;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幫助辦好九華山佛學院;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審批工作;指導縣(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研究宗教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行政複議工作;協助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關於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配備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