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國土資源局

江門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09】1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機編【2009】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國土資源局
  • 成立時間:2009
  • 性質: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隸屬:江門市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市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和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國土資源統計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3.礦業權出讓、交易和土地使用權出讓、交易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4.地質環境監測,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
(三)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布局和控制作用;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所屬市、區、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轄區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調處涉及土地和礦產資源的信訪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負責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交易、流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公布和實施;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江門市國土資源局
(六)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城鄉地籍管理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登記審批發證和轉讓報批登記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承擔調處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成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認定評價,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市測繪規劃和公共技術標準,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十)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省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全局性的重要文稿;承擔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物資採購管理、政務公開、調查研究、綜合信息、行政管理、檔案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與國土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和預審;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耕地保護措施及相關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規定;制定耕地補充方案,組織對新增耕地進行驗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承擔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考核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節約集約用地工作;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交易、流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秩序,負責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和公布;承擔建設用地的報批和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審核並發布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
擬訂和監督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承擔土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和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五)地質礦產管理科
編制和實施地質、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依法進行採礦登記審批發證,調處採礦爭議和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年度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承擔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的徵收;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質勘查行業工作,參與或組織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和糾紛;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和地質遺蹟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六)測繪管理科
擬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測繪規劃和公共技術標準,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測繪成果;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量標誌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承擔財政資金測繪項目審核工作;監督管理測繪市場,承擔測繪資質資格和地圖審核管理工作,調處測繪糾紛;監督管理測繪資質單位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標準化、註冊測繪師、測繪作業證管理工作;辦理測繪項目登記。
(七)人事科(紀檢監察室)
負責黨群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管理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工青婦、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科教工作;承擔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負責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協助黨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協調和指導各市國土資源局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對市本級國土資源管理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的監督檢查;配合市紀委、市監察局、市檢察院等有關部門開展紀檢監察工作。
(八)財務科
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決算;承擔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財政撥付資金安排使用和監督管理,國家和省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執法監察支隊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辦理土地、礦產、測繪信訪案件;負責國土資源聽證和司法協助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審核局內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下設一大隊、二大隊(副科級)。一大隊負責蓬江區、江海區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二大隊負責新會區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承辦和接待民眾來信來訪;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派出機構

江門市國土資源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江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新會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均為正科級)。
新會分局內設辦公室、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籍與測繪管理股、地質礦產管理股。市轄區國土資源管理所(正股級)為分局的分支機構。
蓬江、江海、新會分局主要職責:依法做好轄區內的耕地保護;協助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征地手續;依法對農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進行審批;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登記發證;協助區政府調處轄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協助市國土資源局做好轄區內的土地變更調查;協助辦理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案件;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轄區國土資源管理所主要職責:負責受理轄區內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的申報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開展地質災害監測和巡查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核定編制46名(含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機關編制),其中行政編制28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8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執法監察支隊隊長(副處級)1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21名(含執法監察支隊一大隊、二大隊2名隊長職數和蓬江分局、江海分局領導職數)。新會分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10名。
蓬江分局管轄的環市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潮連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名,其中所長1名;棠下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荷塘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杜阮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江海分局(江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管轄的禮樂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外海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新會分局管轄的會城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7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崖門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司前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羅坑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雙水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6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大澤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沙堆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古井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三江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睦洲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大鰲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今古洲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名,其中所長1名。
新會分局機關及其分支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暫由新會區負責。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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