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高速公路範圍內涉路工程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路產、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實際制定的辦法。江西省交通運輸廳於2023年6月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4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公路中心,省直管縣(市)交通運輸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省綜交中心、省交通運輸執法局,省交投集團、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
《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6月4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高速公路範圍內涉路工程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路產、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已運營(含試運營)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涉路工程,包括下列事項: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許可;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
(四)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可;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許可;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許可;
(七)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
第四條 涉路工程管理包括方案設計徵求意見、施工方案徵求意見、涉路施工許可與監管、完工驗收等四個階段。
第五條 涉路工程分為重大涉路工程和一般涉路工程。
重大涉路工程包括:鐵路、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纜電線、省級及以上部門批覆(核准)的輸油(輸氣、輸水)管道等穿(跨)涉路工程;城市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用地的涉路工程。
一般涉路工程是指除重大涉路工程以外的涉路工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涉路工程設施應當考慮高速公路改(擴)建需要,原則上應按不小於雙向八車道拓寬要求預留高速公路的建築限界。
第七條 涉路工程施工期間,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保證既有車道數供車輛通行。
第八條 涉路工程設施必須滿足安全保護距離要求,不得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營、養護等需要。安全保護距離必須同時滿足公路行業、涉路工程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的規定。
第九條 涉路工程設施應當保證其在施工、維護等作業時的機械、設備、機具和作業平台、防護措施以及各種構件等不侵入高速公路建築限界。
第十條 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組織方案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施工防護措施應科學、規範。
第十一條 穿(跨)越式涉路工程宜選在雙方線形順直的地段,或平、縱線形技術指標高且通視良好的地段。不宜在下列範圍內跨越。
(一)互通(含樞紐互通)範圍(已四改八高速除外);
(二)收費廣場、管理和養護站房和庭院;
(三)服務區範圍(含加減速車道);
(四)隧道洞外100米之內。
第十二條 跨越四車道高速公路修建的橋樑、渡槽宜一孔跨過,即不在高速公路上設定中墩,降低對既有高速公路交通的影響。
第十三條 鐵路跨越高速公路應採用無碴軌道或在鐵路橋外側設定擋碴牆,並設定防護網,人行檢修通道外側設定安全防護欄桿。鐵路跨線橋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統應自成體系排除,不得直接排至橋下公路。
第十四條 新建或改建石油天燃氣管道需要穿(跨)越高速公路的,必須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公路橋樑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發〔2015〕36號)規定執行。
第三章 方案設計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涉路工程設計方案意見由省交通運輸廳委託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初審。
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組織相應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涉路工程建設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專家等召開評審會,並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初審意見書。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初審意見向重大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書面回覆意見。
一般涉路工程方案設計評審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結合施工方案評審合併辦理。
第十六條 重大涉路工程在工程方案設計階段,涉路工程建設單位需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路工程建設單位申請函;
(二)涉路工程設施與高速公路關係,如交叉點、交叉方案、交角、淨空等主要技術指標;
(三)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收到齊全資料後5個工作日(方案設計評審時間不計入期限)內決定是否同意涉路工程的工程方案設計。
第四章 施工方案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 涉路工程在涉路施工活動前應書面徵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意見(未竣工驗收高速公路項目,由項目建設辦公室履行運營管理單位職責)。
第十九條 施工方案徵求意見,涉路工程建設單位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路工程施工圖紙;
(二)涉路工程施工及竣工後對高速公路安全和運營產生影響;
(三)需要封道或者封閉交通進行涉路工程施工的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四)涉及地下管線的管線圖紙;
(五)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及施工完成後的高速公路恢複方案。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收到涉路雙方認可的齊全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明確是否同意涉路工程的施工方案,並與涉路工程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協定。
第二十一條 涉路工程涉及高速公路改建的施工圖應由具有相應公路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第五章 涉路施工許可與監管
第二十二條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開工前應在江西政務服務網辦理涉路施工許可申請,或在省政務服務中心省交通運輸廳服務視窗提交涉路施工許可申請。
第二十三條 涉路施工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第二十四條 《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應由第三方評價機構編制。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具有工程設計資質(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工程設計公路行業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公路行業(公路、特長隧道、交通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或工程諮詢甲級資質(公路專業)或安全評價資質等條件。
第二十五條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事實清楚且沒有爭議,能夠當場做出準予許可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確需對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進行現場勘驗的,廳政務辦應將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分發至相應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現場勘驗,現場勘驗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結論和意見呈廳政務辦。
涉路施工涉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組織省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下列涉路工程在建設單位提供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材料時,可直接做出許可準予,並將許可申請材料轉送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做好監管、驗收等後續工作。
(一)需穿越、跨越、接入在建或運營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建設工程;
(二)與在建或運營高速公路並行的高速公路建設工程;
(三)對運營高速公路實施改(擴)建的建設工程;
(四)在運營高速公路上新建互通立交的建設工程;
(五)在運營高速公路上新建、改(擴)建服務區、停車區、觀景台、加油加汽站等建設工程;
(六)在高速公路缺陷責任期內,由高速公路項目建設辦公室實施的涉路工程。
第二十七條 涉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路工程設施為危險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液體、氣體管道的;
(二)涉路工程施工活動需要採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三)省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的其它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按便民高效原則建立明確的許可現場勘驗、監管、驗收等工作機制,確保許可現場勘驗、監管、驗收等工作順利開展。原則上重大涉路工程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所屬支隊負責,一般涉路工程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所屬大隊負責。
第二十九條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已許可的施工圖設計、施工交通組織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省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 涉路施工應當在許可的施工期限內完成,不能完成的,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廳政務辦提交延期申請。符合條件的,廳政務辦應當出具書面同意延期意見。
第三十一條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保障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加強涉路工程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涉路施工協定約定,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違約行為,不得違反規定同意、默許涉路工程施工。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或者未落實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防護措施的,以及涉路施工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建立和實施自檢制度或者未履行維護和管理責任的,應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納入信用評價範圍。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發現未經許可開展涉路施工活動或未按許可的施工圖設計及施工方案實施的,應書面告知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情況屬實的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完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涉路工程施工完畢後,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江西政務服務網辦理公路施工作業完工驗收申請,或在省政務服務中心省交通運輸廳服務視窗提交公路施工作業完工驗收申請。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涉路工程建設單位、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及相關單位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涉路工程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經改正仍不合格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驗收的人員應當在驗收資料上籤署驗收意見並簽名確認後加蓋單位公章。驗收材料應當歸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驗收時,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明確涉路工程設施管理人的維護和管理責任。
第七章 路產路權維護
第三十六條 涉路工程施工、運營造成高速公路損壞或者危及結構穩定、運行安全的,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照不低於現有標準承擔修復、加固或改建等責任。
第三十七條 涉路工程建設使高速公路改建或者新增高速公路設施形成的路產歸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所有。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應要求涉路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作出書面承諾,保證為高速公路改(擴)建、養護維修等提供便利條件,並積極做好配合和協助。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與省交通運輸廳原有規範性檔案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條 養護工程作業等其他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工程施工審批,按照省級及以上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在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進行方案徵求意見的,可直接進入施工方案徵求意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