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鄉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

2009年10月29日江西省萍鄉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在鳳凰山莊會所正式掛牌成立。該基金會由城北地產自籌資金200萬元,經省教育廳和民政廳批准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萍鄉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
  • 成立:2009年10月29日
  • 含義:經省教育廳和民政廳批准成立
  • 類型:教育基金會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附則,基金會大事記,

基金會簡介

早在2003年起,城北地產楊建萍先生就從公司緊張的資金中拿出20多萬元資助家鄉的母校,高坑鎮泉江村泉江國小,並每年捐3萬元給學校獎勵教師和學生。爾後,又同樣每年資助了開發區登岸國小。為了使更多的邊遠山區的孩子們得到更好的教育,為他們創造更好的學習條件,“助教助學”一改過去的零散型的資助方式,選定整體規範型的長期資助形式,那就是成立“基金會”。
2009年2——6月公司就深入各個縣區、鄉村走訪了47家國小進行摸底調查。上報江西省民政廳進行核准,8月25日“江西省萍鄉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獲準成立,主管部門省教育廳批覆“贛教財字(2009)101號,9月15日省民政廳頒發《《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2009年10月29日,公司自募註冊資金200萬元,經省教育廳、民政廳批准的江西省萍鄉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舉行隆糊阿轎嬸重的掛牌儀式,由基金會每年拿出40萬元,專門用於獎勵24所村級國小的優秀學生、老師和校長。基金會成立之日,省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省軍區原副政委(少將)、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籌備組長周日楊和中國老區建設促進會領導一行人出席了掛牌儀式,中國老區建設促進會國家機關老幹部支持老區建設工作部副部長李泓霖在會上作了講話,他對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這個支持萍鄉老區教育事業的形式表示充分的肯定,說:“這是促進老區基礎棗仔拜教育,也是促進全民支持教育事業的好現象!”萍鄉市副市長張學民認為,這種助學模式可以推動萍鄉基礎教育健康發展,推動白槓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助教助學,獎掖優秀教師,獎掖優秀學生,力行尊師重教,推動產學合作,支持教育發展及人才培養。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萍鄉市城北房地產有限公司獨家襄助海旋灶。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萍鄉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萍鄉市教育局;掛靠單位是:萍鄉市城北房地產有限公司。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江西省·萍鄉市·公園中路106號,郵編:33705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艱芝遙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助教助學,在全市部分國小設立“城北地產教育獎”及“城北地產獎學金”;
(二)設立其他有關教育的專項獎勵和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贊同本基金會的宗旨,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熱愛公益事業,並由與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有關聯的單位推薦;
(三)經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捐贈方共同提名並被授予聘書;
(四)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基金會,並交回理事聘書;
(五)理事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作為自動退會;
(六)理事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或損壞本基金會利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影諒乘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白櫻斷整)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出任理事的不享有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活動,並對各項活動享有知情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付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建議和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50萬元以內的專項獎勵和贊助有審批權。其中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專項獎勵和贊助需報下一次理事會予以追議。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各項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領導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一)萍鄉市城北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捐贈;
(二)萍鄉市城北房地產有限公司所屬的子公司的捐贈;
(三)萍鄉市城北房地產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員工捐贈.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助教助學,在全市部分國小設立“城北地產教育獎”及“城北地產獎學金”;
(二)其他有關教育的獎項和贊助;
(三)助教助學方案由本基金會另行擬訂。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集捐款達10萬元人民幣(含10萬元)以上的募捐;
(二)投資額達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以上的委託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轉入符合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宗旨的市內某一個教育基金會,用於城北地產教育獎直至剩餘基金耗盡;
(二)分贈各有關國小;
(三)贊助業務主管單位指定的一項教育投資。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9年5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基金會大事記

一、2009年10月29日江西省萍鄉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正式掛牌成立
二、2010年先後在安源區、開發區、湘東區、蘆溪縣、上栗縣、蓮花縣確定基金會首批三年助教助學國小22所,1月份正式實施獎勵2009年度評出的優秀學生、教師和校長
三、2010年6月獎勵上學期優秀學生、教師和校長
四、組織參加了全市“愛心送考情滿萍城”的活動
五、2010年7月份在萍鄉市藍波灣花園大酒店召開了首次“優秀校長”經驗交流會,邀請了省、市、區、縣、(鎮)有關教育部門領導參加。並對選出的7所學校的優秀校長進行獎勵
六、2010年7月、8月又在安源區和湘東區新增基金會助教助學國小2所
七、2010年9月份組織了一次“優秀校長伴我行”的國小觀摩活動,22所學校的校長互相參觀學習交流。
(五)理事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作為自動退會;
(六)理事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或損壞本基金會利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出任理事的不享有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活動,並對各項活動享有知情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付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建議和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50萬元以內的專項獎勵和贊助有審批權。其中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專項獎勵和贊助需報下一次理事會予以追議。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各項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領導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一)萍鄉市城北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捐贈;
(二)萍鄉市城北房地產有限公司所屬的子公司的捐贈;
(三)萍鄉市城北房地產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員工捐贈.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助教助學,在全市部分國小設立“城北地產教育獎”及“城北地產獎學金”;
(二)其他有關教育的獎項和贊助;
(三)助教助學方案由本基金會另行擬訂。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集捐款達10萬元人民幣(含10萬元)以上的募捐;
(二)投資額達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以上的委託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轉入符合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宗旨的市內某一個教育基金會,用於城北地產教育獎直至剩餘基金耗盡;
(二)分贈各有關國小;
(三)贊助業務主管單位指定的一項教育投資。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9年5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基金會大事記

一、2009年10月29日江西省萍鄉城北地產教育基金會正式掛牌成立
二、2010年先後在安源區、開發區、湘東區、蘆溪縣、上栗縣、蓮花縣確定基金會首批三年助教助學國小22所,1月份正式實施獎勵2009年度評出的優秀學生、教師和校長
三、2010年6月獎勵上學期優秀學生、教師和校長
四、組織參加了全市“愛心送考情滿萍城”的活動
五、2010年7月份在萍鄉市藍波灣花園大酒店召開了首次“優秀校長”經驗交流會,邀請了省、市、區、縣、(鎮)有關教育部門領導參加。並對選出的7所學校的優秀校長進行獎勵
六、2010年7月、8月又在安源區和湘東區新增基金會助教助學國小2所
七、2010年9月份組織了一次“優秀校長伴我行”的國小觀摩活動,22所學校的校長互相參觀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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