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江西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現有會員132個,全部為團體會員單位,而且所有團體會員單位都是國有企事業單位。
章程
江西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1999年4月21日省職工思研會第10次年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西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江西省職工思研會",對外交往中稱"江西省企業文化建設協會"。
第二條 江西省職工思研會是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組織推動全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交流、推廣思想政治工作先進經驗和研究成果的民眾性社會團體;是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省社聯的團體會員,接受其業務指導;對全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負有業務指導責任。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以建設"四有"職工隊伍為目標,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服務,為實現黨的基本路線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宏偉目標服務。
本會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的思想路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工作以研究為主,課題以當前為主,成果以套用為主,活動以基層為主"的原則,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大膽借鑑、創新,著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積極探索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徑和新方法。
本會培育和弘揚"求真、務實、創新、服務、民主、廉潔"的作風,艱苦奮鬥,勤儉辦會。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江西省委宣傳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中共江西省委宣傳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的中心任務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課題,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及其成果交流活動。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形勢,研究、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經驗。
(二)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反饋幹部、民眾的思想動態,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繼承、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吸收、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研究成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理論研究。
(四)配合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企業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評選和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五)協同有關部門加強政工隊伍建設。
(六)辦好本會的會刊,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論著和研究資料。
(七)組織與兄弟省、市、自治區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開展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下列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1、 地、市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2、 省各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3、 大中型廠礦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4、 其他有關研究職工思想教育的團體。
本會不吸收個人會員。根據需要聘請特約研究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受表彰和優先取得資料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未經同意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表彰和獎勵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年會,由全體團體會員單位代表參加,履行部分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年度經費收支情況;
(十一)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十二)審定評優表彰名單;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1-2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為便於加強對本會工作的領導,會長一般由省委宣傳部部長擔任,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為副會長;上述有關人員因工作調整,則不再擔任會長、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由接替他們工作的領導同志分別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4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