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機械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機械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機械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對外交往稱“中國機械產業文化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Culture,英文縮寫:CAMIC),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為業務主管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眾性學術研究團體。中國機械政研會由機械行業廣大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現有近150個會員單位,承擔著指導機械行業企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推進企業文化建設,組織和推動機械行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理論研究的重要使命。

中國機械政研會成立於1984年8月28日,1994年修改章程,會址設在北京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機械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Culture
  • 成立時間:1984年8月28日
  • 組織性質:法人資格的民眾性學術研究團體
  • 業務主管: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理事成員,獲獎情況,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全國機械行業各企事業單位有志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業文化建設的同志,共同促進思想政治工作創新和企業文化建設的開展,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推動兩個文明建設同步發展。

主要職責

承擔指導機械行業企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和協助企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創新和企業文化建設的有效途徑;調研總結獨具特色的相關經驗,召開思想政治工作創新和企業文化建設研討會;評選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編輯出版會刊《企業文明》和內部刊物《機械政工與文化》以及有關資料和書籍;組織境內外考察培訓;開展信息交流以及其有助於推動工作和為會員單位服務的相關活動。

理事成員

經過三十年的發展,中國機械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已開過九屆理事會。
第九屆常務理事會由30名常務理事組成,名譽理事長為王瑞祥、於珍、邵奇惠、陸燕蓀、賈成炳、薛德林;顧問為楊淑雲;理事長為趙馳;副理事長為於清笈、王建和、石柯、馮萬濤、孫國武、喬衛華、吳薇、張曉侖、李志立、李健勁、范仲、趙瑩、徐念沙;秘書長為邵樂利。本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辦公室、研究室、培訓部。《企業文明》雜誌為本會的會刊,對外發行;《機械政工與文化》為本會的內部刊物。

獲獎情況

在24年7次開展的全行業的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文化建設研究成果評選活動中,共評選出優秀研究成果531篇。先後編輯出版了《廠長做思想政治工作初探》、《商品經濟與職業道德》、《企業職工職業道德教育》、《機電工業一線工人狀況調查資料選編》、《機械工業的脊樑》、《機械企業形象塑造》、《2002-2003年度優秀論文集》、《把握企業生命線——企業文化建設篇》、《2004-2005年度優秀論文集》、《2006-2007年度優秀論文集》等書。自1994年至2007年開展的評選活動中,有50 家企業先後獲得“機械工業思想政治工作開拓創新獎”、10家企業榮獲“全國機械行業企業文化建設十佳”;116家企業榮獲“全國機械行業優秀政研會獎”、108個單位榮獲“全國機械行業企業文化建設先進單位獎”;28人榮獲“全國機械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創新與企業文化建設突出貢獻獎”、145人榮獲“全國機械行業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獎”、78人榮獲“全國機械行業優秀政研會工作者獎”。
1988年受到中宣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的聯合表彰,榮獲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全國優秀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稱號”;2003年在中國企業文化研究會組織開展的中國企業文化建設二十周年系列表彰活動中榮獲“組織推動獎”;2004年榮獲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頒發的(2001-2003年度)“優秀協會獎”;《把握企業生命線——企業文化建設篇》一書2006年榮獲中國企業文化研究會“全國企業文化理論成果獎”;2008年榮獲中國企業文化研究會“改革開放30年全國企業文化優秀社團”獎。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機械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機械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機械產業文化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Culture,英文縮寫:CAMI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中國機械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全國機械行業廣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研究團體,屬非營利性民眾組織,是社團法人。該團體承擔著指導機械行業企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推進企業文化建設,組織和推動機械行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理論研究,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緊密聯繫行業實際,在繼承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的基礎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研究探索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和改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的新經驗,為全面提高隊伍素質和促進行業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創造民主、平等、求實、和諧的研究環境,支持、鼓勵實際工作者、理論工作者對加強和改進新時期的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大膽探索、勇於創新。
第五條 堅持面向基層為基層服務的原則,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把基層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中的難點、熱點、疑點作為研究重點。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指導,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代管。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新形勢,搞好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理論建設;對行業重點課題的研究工作進行規劃、組織和協調;負責研究成果的評審和推廣工作;指導團體會員廣泛開展民眾性研究活動,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二)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著眼於提高行業企業核心競爭力,廣泛開展企業文化建設工作,為行業和企業提供有關的諮詢服務。
(三)圍繞機械行業的中心工作,根據機械行業企業基層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有關職工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配合機械行業的中心工作向基層介紹和推廣好的典型和經驗,提供諮詢、信息服務,努力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四)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幹部、研究會幹部和理論骨幹以及行政業務幹部,提高其雙向素質和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能力。
(五)加強與行業內外各研究組織之間的橫向聯繫和國際間的有關學術交流。推動本會會員學習、研究、借鑑其他行業和國內外的有關科學理論和研究成果。
(六)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的研究資料和書籍。
(七)評選、表彰在機械行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及其研究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及優秀研究成果;受委託組織機械行業有關會議的籌備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單位評選表彰以及勞動模範的評選工作。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機械行業中央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機械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中小型企業、合資企業、民營企業和社會團體。
(四)機械行業科研、教育、勘察設計等系統的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
(三)會員有優先獲得本會資料以及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沒有特殊情況,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工作報告,決定工作任務;
審議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理事的候選人採取單位代表制,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等事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的重大問題,責成負責日常工作的常務副理事長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由理事會協商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審批財務預算、決算,以及本會項目的經費開支。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分會,負責組織所屬會員單位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並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需要,可組建重點課題組,並實行聘任特約研究員制度。
第三十一條 組建行業研究成果評審委員會,負責優秀研究成果評審工作。組建會刊編輯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會刊的編輯和發行工作。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員交納會費;
行政撥款資助;
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 利息;
(十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或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費收支帳目由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專職負責,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作到帳目公開,自覺接受會員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2 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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