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舶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船舶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船舶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國家民政部正式註冊登記,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所屬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業務工作受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指導,目前會員單位58家。中船政研會的行政主管單位是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其58家會員單位是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旗下一批中國最具實力的骨幹造修船企業、船舶研究設計院所、船舶配套企業及船舶外貿公司,產品涵蓋散貨船、油船、貨櫃船等主流船型和液化天然氣船(LNG船)、海洋工程裝備等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並承擔了海軍裝備建設大量重點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船舶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機構:國家民政部
  • 性質:非盈利性的社會團
  • 目的:為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思想政治保證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自成立以來,中船政研會緊密結合船舶工業的發展和職工隊伍新變化,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和工作實踐,為集團公司連續3年主要造船指標穩居世界造船集團第二,2015年實現世界第一造船集團目標,提供了有效的思想政治保證。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

主要職責

一是開展好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總結研究加強黨建工作經驗;
二是開展指導檢查活動的實踐和總結,把黨的重要精神落到實處;
三是開展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企業基層黨組織如何發揮作用的實踐和研究;
四是開展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評估辦法實踐的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自身工作體系;
五是開展黨代會常任制試點的探索和研究,進一步推進企業黨內民主建設;
六是開展企業文化研究,用中船精神鼓舞職工,用文化活動促進集團和諧發展。

組織章程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中國船舶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船舶政協會(英文名稱:Research Institute for Labours Ideological & Political work of 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eration)英文縮寫為:IIPCSSC。
第二條
本會的 原中國船舶工業職工事項政治工作研究會於1992年12月1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註冊成立(社證字第1276號),並與1999年成立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與2000年1月12日更名成立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本會是在中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黨組領導下的,跨省、區(會員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以及經理事會批准吸收的其他單位自願結成的),以組織和推動中國工業船舶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主要內容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緊密結合船舶工業的實際,堅強對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為船舶工業的發展,為把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建設成為世界第一色彩第一團,為把我國建設成為造船大國強國提供強大的精神東里、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證。
第四條
本會的 準則
第五條
本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司的監督管理。
本研究會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首體南路59號1號樓(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樓內)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研究範圍
(一)組織本會原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研究探索新時期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總結、推廣加強轉變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和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當好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黨組的 。
(二)研究探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和改進
中船集團公司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徑和方法,努力培養“四有”職工隊伍,促進具有船舶工業的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新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位體系建設,大力弘揚中船精神,按照高舉旗幟,圍繞大事、服務職工、改革創新的總要求。
(三)借鑑國內外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組織開展國際社團之間,以及國內行業政研會之間的交流活動,提高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水平。
(四)組織會員單位骨幹力量的培訓、學習和考察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業務諮詢服務。
(五)指導會員單位開展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評選與獎勵辦法;協助有關部門負責向國家推進全國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和優秀個人。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擁護本會的章程;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章程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發、培訓和會議等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進行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繳納會費;
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要就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確認理事會組成;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的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
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代表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推選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議;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成員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經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常務理事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特殊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 處理日常工作。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共四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年齡
一般不超過6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未受過黨紀處分、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如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向本會常務副會長、會長和集團公司黨組行文、匯報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報常務副會長、會長批准。交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除會長、常務副會長外,實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學位制,即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調離原單位或不再 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職務自行免除,由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 在單位 推薦人選 ,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行政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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