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

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

江西省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會成立於1984年,是江西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醫院等從事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及其相關專業的人員自願參加的一個地方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組織,是華東六省一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聯盟的成員之一。

學會掛靠南昌大學醫學部,擁有醫學生物化學委員會、醫學檢驗技術分會、青年工作委員會和教學工作委員會四個分支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
  • 登記單位:江西省民政廳
發展歷史,組織體系,組織機構,會徽介紹,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加強黨建工作,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則,

發展歷史

學會的宗旨是: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為繁榮發展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領域的教學、科研與人才培養及充分活躍學術氣氛做出貢獻;為加強與國內外的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友好合作提供學術交流平台。

組織體系

學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一屆理事會。在歷屆理事長的帶領和共同努力下,學會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學會活動年趨活躍;學會有約400名會員。2019年7月12日,學會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暨換屆選舉在江西宜春召開,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選舉羅志軍為理事長。
學會堅持推動省內外學術和教學交流,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省內學術交流會;積極參加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年會、華東六省一市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聯盟學術交流會,以及其他相關會議和交流活動。

組織機構

第十屆理事會(2024年7月5日;會議地址:九江)
理 事 長:嚴曉華
副理事長:黃春洪、黃建珍、柯江維、彭仁、萬紹貴、熊偉華、鄭里翔
秘 書 長:朱偉鋒
副秘書長:塗 碩、劉燕隔
常務理事:方麗娟、黃春洪、黃建珍、柯江維、李俊明、羅曉婷、彭仁、桑毅、萬紹貴、王建斌、王小中、熊偉華、徐新平、嚴曉華、張化浩、趙坤、鄭里翔、朱立成、朱偉鋒
理 事:陳川、陳雪嵐、程敏章、鄧軍、鄧榮春、董偉、高典、賀斌、黃勝和、江鷹、李東明、李敏、李紹波、李文娟、李艷、 廖信軍、羅達亞、羅濤、陸輝強、彭小剛、宋劍波、陶雪瑩、萬祥輝、汪艷璐、王烈峰、王平、翁美芝、吳素珍、薛國輝、楊榮新、余海中、向陽、謝彩鳳、曾慶節、張勇、趙喜華、周紫章、鄒麗平

會徽介紹

藍色背景象徵著江西的母親河——贛江,它孕育著贛鄱大地的燦爛文化;JSBMB是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Jiangxi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的英文縮寫;橫著的雙螺旋有三重意義:一是代表生物大分子DNA,二它像一雙眼睛,象徵著對未知知識的渴求與探索,三它形似X,和首字母J組成了江西(JX)的縮寫。三個元素交輝相應,體現了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海納百川的胸懷和積極探索的精神。
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
會徽介紹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JIANGXI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第二條 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主要由本省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醫院等單位的從事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及其相關專業的人員自願參加的地方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江西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江西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認真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為繁榮發展我省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領域的教學、科研與人才培養及充分活躍學術氣氛做出貢獻;為加強與國內外的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友好合作提供學術交流平台。
第四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江西省科協科技社團黨委。本會接受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位於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有:
(一) 開展省內及國內外的學術交流。
(二) 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科技諮詢、技術指導及科技開發發現並推薦科技人才。
(三) 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本學會會員的正當要求和意見。
(四) 受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的委託,批准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會員。
(五)開展繼續教育,組織會員和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工作者業務學習,更新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知識和技術,提高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技術水平。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相關的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七)開展社會公益性事業。
(八)承辦政府與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 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生化和分子生物學教學、科研、生產及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大專畢業從事生化和分子生物學教學、科研或生產工作三年以上者;已取得中級職稱的人員;生化與分子生物學或相關專業碩士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者;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學習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及相關專業的在讀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生會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
(五) 單位會員指與本專業有關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科技人員的單位,入會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並填寫申請入會表;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下發批准通知和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准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並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事理會。常務事理會由事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事理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事理會須有2/3以上常務事理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事理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限,省委管理的領導幹部不超過68周歲,縣處級(及以下)領導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辦公住所由掛靠單位提供,辦事機構的黨政和財務管理受掛靠單位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或部),協助理事會工作,其領導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一般由理事或常務理事兼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職務。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不再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者,經本會理事會研究同意,可分別給予表彰和授予榮譽理事或推選為本屆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設立學會“突出貢獻獎”,對為學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

第五章 加強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黨組織的機構設定
(一)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在理事會層面設立黨建工作小組,負責開展組建學會黨支部的前期準備工作。對黨支部設立工作進行專題研究,形成決議,經掛靠單位黨組織同意後,報請省科協科技社團黨委審批,並在掛靠單位備案。
(二)黨建工作小組成員由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中的黨員組成,經學會理事會中的黨員推薦,報科協科技社團黨委批准,任期與學會理事會任期相同。
(三)黨建工作小組成員不超過5人,其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是黨員的學會理事長擔任,如理事長不是黨員,則從是黨員的副理事長中產生。
(四)學會在黨建工作小組領導下,按照黨員“一方隸屬、多方管理、全程作用”的原則,建立獨立黨支部。
(五)學會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納入學會預算,從學會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黨支部主要職能
(一)保證政治方向。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中央、省委、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教育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督促學會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會“三重一大”事項研究,對學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二)團結凝聚會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會員對標中央,增強政治認同,關心和維護會員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三)推動事業發展。突出學會特點深入開展黨建強會行動,把黨組織的活動與促進學會健康發展有機結合起來,激發會員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幫助學會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引導和支持學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四)建設先進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 教育會員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錯誤思想作鬥爭。
(五)服務人才成長。關心關愛人才,主動幫助引導,不斷提高會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支持和保障人才幹事創業。
(六)加強自身建設。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評議黨員、黨員黨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健全和完善黨建工作檯賬,建立完善黨員名冊、黨組織活動記錄、黨建工作檯賬等檔案資料,及時更新、動態管理。創新組織設定,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選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 1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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