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管理辦法

《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推動和規範全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工作,促進生態資源價值高效轉化,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新模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24號)《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21〕16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31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江西省林業局發布《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江西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水利局、文廣新旅局、林業局,贛江新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自然資源局、社會發展局:
為推動和規範全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工作,促進生態資源價值高效轉化,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新模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西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江西省林業局
2022年12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和規範全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工作,促進生態資源價值高效轉化,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新模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24號)《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21〕16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態資產價值評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生態資產價值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以下稱法定評估),應當依法依規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系統是指一定空間範圍內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群落及其非生物環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功能整體,包括森林、草地、農田、濕地、荒漠、城市等生態系統類型。
生態資產為經確權登記、預期會給所有者帶來經濟利益的生態系統資源,它的價值包括存量價值和功能價值兩部分,其中:存量價值是指生態系統現存的生態系統資源的經濟價值,功能價值是指生態系統未來預期一段時期產生物質供給服務、調節服務和文化服務的價值。
第四條 生態資產價值評估是指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相關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生態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價,並出具評估報告的過程。
評估結果依法依規套用於生態資產的經營開發、權屬交易、投資融資、損害賠償等場景。
第二章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第五條 從事生態資產價值評估的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1)具有與評估需求相適應的資質條件、評估人員。
(2)近3年內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執行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明顯有違誠信等重大違法違規執業記錄,在承擔評估工作中未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不良記錄;
(3)具備完善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建有評估報告審核制度。
第六條 評估機構應當指定至少兩名評估專業人員承辦受理的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評估師承辦法定的評估業務。
第七條 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從事評估業務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公正性。與評估業務有利害關係的評估機構或評估師,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三章 評估工作程式
第八條 委託人可以自願委託合法合規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九條 評估機構確定後,由委託方與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契約,對委託評估目的和要求、評估範圍、評估基準日、評估工作時限、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第十條 委託人應做好資料準備工作,配合評估機構核實評估內容,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機構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必須嚴格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認真履約,規範執業,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有關要求選擇恰當的評估參數和評估方法進行評估計算,出具合規、規範的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建立健全評估檔案管理制度,並妥善管理評估檔案。生態資產價值評估業務執行完畢後,應按照有關要求歸集形成評估檔案,包括工作底稿、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積極支持設立省生態資產價值評估協會。評估協會依法依規對生態資產價值評估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促進評估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第十四條 各級有關部門積極培育和發展生態資產價值評估市場,引導行業健康穩步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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