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撫州市政府同意,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12月1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科學理念,推進撫州市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工作,促進“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範(試行)>的通知》《水利部關於印發<水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發展改革委<撫州市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方案>的通知》《江西省國有林權和集體統一經營林權交易管理辦法》《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信用+多種經營權抵押貸款”推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州市行政區域內國有或集體統一經營生態資產的交易和“兩權”(農地經營權、林權)貸款抵押物處置的交易應當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進行。鼓勵其他生態資產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第三條 生態資產概念廣泛,產品種類多樣,按照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思路,逐步開展各類資產品種交易:
(一)農地經營權。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其他依法可流轉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包括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
(二)林權。指林地使用權、林地經營權及森林、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其中一級國家公益林不得流轉,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轉讓方式流轉。
(三)古村古建經營權。通過市場機制選擇傳統村落古建築託管方,簽訂一定期限契約,經營開發整體性古村、獨立性古祠堂、古民居民宿、仿古文化園區等,從而實現古村古建的價值發現和資產增值。
(四)畜禽養殖經營權。以《立項備案書》《環評批覆》《環評登記表》為基礎,以畜禽養殖經營權證為載體,通過市場機制選擇養豬、養雞、養鴨等規模化智慧型化畜禽養殖方,流轉包括養殖廠房、餵養設施、消毒設施、養殖技術、養殖飼料、污水處理、網際網路智慧型養殖管理技術等當期收益和預期收益為一體的經營權。具體範圍由各縣(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五)水資源使用權。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資源使用權的基礎上,在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用水戶間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水資源使用權的流轉。包括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等。
(六)宅基地使用權。指依法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出租的,地上建築物及構築物一併出租。
(七)農業生產設施工具。指農業機械、小型漁船、園藝設施等農業生產性設施和工具。
(八)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指小型水庫、小型水閘、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小型水電站、山塘和小型泵站。其中公益性項目不得以轉讓方式流轉。
(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確權到戶的房屋及其他折股分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
(十)其他有價值且可評估可交易的生態資產。
第二章 相關主體職責
第四條 生態資產交易市場主體包括流出方、流入方和中介方。流出方指農民個人、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有的企業、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兩權”(農地經營權和林權)貸款抵押物資產管理中心、生態資產收儲託管中心等。流入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中介方指提供拍賣、招標、調查、評估、託管、審計、公證、法律、財務、諮詢、金融服務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生態資產交易管理服務主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縣(區)人民政府、撫州高新區管委會、東臨新區管委會負責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包括政策諮詢、資產評估、經紀代理、資產交易、金融服務等的生態資產交易市場,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態資產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流轉。
(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在行業的生態資產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流轉,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強化入場交易導向;按照項目規模分級履行審核受理職能,把好資產交易“準入關”;會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調查和處理有關舉報、投訴;引導成交雙方按照所在行業的示範文本簽訂契約並做好契約管理等。市發改委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全市生態資產交易制度。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國有生態資產交易。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分中心對鄉(鎮)生態資產交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通過對接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和“贛服通”平台形成省市縣鄉上下連通的生態資產交易服務體系;與分中心共同負責維護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為生態資產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網路等服務;開展意向諮詢、信息發布、交易報價、交易鑑證;定期對生態資產交易情況進行統計等。
(四)鄉(鎮、場)人民政府利用便民服務中心開設生態資產交易綜合服務視窗,開展政策宣傳、信息收集等服務;引導農民民眾、專業合作社等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交易;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核集體統一經營生態資產交易;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開展公開協商交易;引導成交雙方按照示範文本簽訂契約等。
(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指導本村生態資產交易活動。對於未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的流轉行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從政策規定、資產用途、利益分配、交易證明、風險防控等方面來規範,實時統計流轉數據並報送鄉(鎮、場)人民政府。
第三章 交易程式
第六條 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流轉程式包括內部決策、部門受理、信息發布、流入報名、交易報價、契約簽訂環節。
第七條 國有和集體統一經營生態資產的交易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式形成書面決議。其中集體統一經營林權的交易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聘請具備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作為交易公告價的參考依據。其他生態資產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高效、便民、規範原則進行產權查檔、權屬確認和政策規定等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受理。國有生態資產的流轉,還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准。集體統一經營生態資產的流轉,還應當經鄉(鎮、場)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流出方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實名註冊,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遞交《流出申請表》、權屬證明證書、主體資格檔案(身份證或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授權委託書、內部決議檔案等。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受理意見和流出方的委託申請發布交易公告。農地經營權公告期限不少於十個工作日,國有林權公告期限不少於十個工作日,集體統一經營林權公告期限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其他生態資產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個工作日。公告期間,流出方有義務接受意向流入方的諮詢並協助現場勘察。流出方應當設定交易公告價,可以要求意向流入方提交不低於交易公告價10%不高於交易公告價20%的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流出方等權益相關方的申請發布中止公告。(一)因不可抗力導致流出方發生重大變化,影響流出方繼續履行相關義務的;(二)權屬存在爭議的;(三)應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中止期限一般為一個月。中止期滿,如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流出方的申請恢復發布交易公告,若剩餘時間不足三個工作日的,應延長至三個工作日;如問題未得到解決或未提出恢復申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終止發布信息。
交易公告期滿未徵集到意向流入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根據流出方的申請延長公告期限。延長公告期滿未徵集到意向流入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終止發布信息。
第十條 意向流入方應當在交易公告期截止前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實名註冊,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遞交《意向流入報名表》、主體資格檔案(身份證或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授權委託書、內部決議檔案等,通過法人基本賬戶或自然人同名賬戶在截止時間前一次性足額繳納保證金。保證金到賬時間以銀行確認的實際到賬時間為準。對於農地經營權和林權的交易,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意向流入方應當在報名期間主動聲明優先權。
第十一條 流出方可以選擇電子競價、現場拍賣、公開招標、公開協商、一次報價等交易方式。選擇拍賣方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實施。選擇招標方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國有和集體統一經營林權交易應當採取電子競價、現場拍賣、公開招標等公開性競爭交易方式。其他生態資產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電子競價指意向流入方網路報價,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報價時間以撫州市生態資源交易系統伺服器時間為準。(二)現場拍賣指意向流入方在拍賣公司組織的拍賣會上現場報價,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三)公開招標指意向流入方在招標代理組織的開標會上遞交投標檔案,評標小組根據評標標準確定中標者的交易方式。(四)公開協商指對於非國有和集體統一經營生態資產,流出方和意向流入方現場談判達成一致而成交的交易方式。(五)一次報價指對於非國有和集體統一經營生態資產,意向流入方開展一次性加密報價,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報價記錄在報價過程中保密,在報價結束後公開。
報價結束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三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流出方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出保證金退還通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收到通知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集中辦理未競得人、未中標人等市場主體的保證金退還手續。保證金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劃撥至保證金的原提交賬戶。
第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雙方應當採用各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示範文本簽訂流轉契約。流轉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聯繫方式;(二)流轉的生態資產具體情況,例如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地塊編碼等;(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方式;(五)流轉的用途;(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七)流轉價款或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其中成交雙方一般自行結算,也可以約定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金賬戶託管結算;(八)契約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九)生態資產被依法徵收、徵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十)違約責任;(十一)其他事項。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通過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的項目予以鑑證,向成交雙方免費傳送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鑑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爭議處理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對未進入撫州市生態資產交易系統的國有和集體統一經營生態資產、“兩權”貸款抵押生態資產流轉行為予以糾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對生態資產交易現場活動進行管理,及時將擾亂現場秩序的行為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流出方、中介方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暫停交易;涉及辦理權屬登記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等停止辦理。(一)交易公告期未滿而交易;(二)應當採取電子競價、現場拍賣、公開招標等公開性競爭交易方式而採取公開協商、一次報價方式;(三)在交易公告中設定影響公平的限制條件;(四)流出方、中介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泄漏意向流入方名單等信息;(五)意向流入方欺行霸市、擾亂交易秩序;(六)其他影響公平交易的行為。
第十四條 流入方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經承包方同意,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及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等。經營權流轉契約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時,流入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流轉契約中約定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流入方應當服從政府防汛抗旱調度,灌溉工程應當優先保證農業灌溉用水;經營者應當與用水戶在物價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範圍內協商確定服務價格,不得哄抬水價。
傳統村落古建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流轉應當與鄉村振興、文化旅遊、集體經濟發展相結合,打通活化利用和抵押貸款路徑。
第十五條 交易發生爭議的,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可以約定向撫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林權交易適用《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西省國有林權和集體統一經營林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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