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暫行辦法

《撫州市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暫行辦法》已經撫州市委深改委第8次會議、撫州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9月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4日
  • 發布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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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探索撫州市生態產品價值市場變現路徑,規範撫州市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的備案登記工作,根據《江西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2020年工作要點》、《撫州市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方案》等檔案精神,參照國家發改委《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州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的申請、初審、審核和登記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是指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採用經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方法學(CCER方法學)、審定機構(詳情見附屬檔案1)審定、核證機構(詳情見附屬檔案1)核證的減排量。
第四條 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的備案登記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自願、公開和誠信原則。
第五條 通過建立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制度,對行政區域內的碳匯權益資產進行備案登記,載明碳匯權益資產的所有人、位置、碳匯量等基本情況和轉移、變更等信息,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碳匯權益資產交易提供資產 “身份證”,防止“一碳多賣”,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的受理、初審、報送工作。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的審核、登記和信息公開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所涉及的《林權證》和林權《不動產證》的審核工作。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審定、核證等過程的指導、監管。
第七條 市、縣(區)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向轄區內林木所有權人開展林業碳匯備案登記相關知識的宣傳,推廣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制度,鼓勵引導林木所有權人進行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和參與。
第八條 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費用由登記部門承擔,不得向林木所有權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登記費用不包括遠期林業碳匯項目評估、減排量核證、專家評估費用。
第九條 申請備案登記的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應當符合國家發改委《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關於“開工時間”和“項目類型”的要求。
第十條 已經在國家自願減排交易登記簿登記了減排量的林業碳匯項目,其涉及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據本辦法重複申請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 實施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不得影響林地、林木的權利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林木所有權人可以向林地所在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自願申請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林地所有權人與林木所有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村集體組織可以應林木所有權人的要求,以村集體組織名義統一授權委託碳匯收儲機構申請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按照村集體與林木所有權人的約定,村集體可以從碳匯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經費。
國有林木所有權人報請其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准後,可以授權碳匯收儲機構代為申請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遠期林業碳匯備案登記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備案登記申請表(詳情見附屬檔案2);
(二)申請人(單位)身份證複印件或公司營業執照、單位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林權證或林權不動產證複印件;
(四)碳匯收儲機構代為申請的,需提供授權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十四條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備案登記材料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備案登記申請,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齊材料起7個工作日內(不包含外業調查時間)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一致性和合法性進行初審,必要時可以開展實地調查。所涉及的林權證和林權不動產證的審核,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轉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通過初審的,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和登記。未通過初審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市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縣(區)林業部門轉送的材料後,應及時組織聘請國家備案的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的遠期林業碳匯項目及其減排量進行審定、評估工作,出具項目《審定報告》和《減排量核證報告》。審定、評估工作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撫州遠期林業碳匯項目及其核證的減排量進行技術評估,並結合評估意見,符合規定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給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十五條 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證明(詳情見附表3)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資產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屬於共有的,註明持有比例;
(二)資產的位置、數量和時間段;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信息。
第十六條 經過備案登記的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二)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涉及資產轉移的其他變更情形。
第十七條 經過備案登記的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繼承;
(四)公司合併、分立導致的所有權轉移;
(五)生效的司法判決或者裁定導致的所有權轉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導致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
第十八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對備案登記的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應當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保存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
第十九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和“撫州發布”等本市官方媒體定期公布遠期林業碳匯備案登記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資料,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條 備案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提供虛假的材料。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產權權屬證書、證明,騙取備案登記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已經備案登記的,撤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撫州市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備案登記證明》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收繳;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備案登記的遠期林業碳匯權益資產,不代表具備國家發改委《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核證的碳減排量的同等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撫州市林業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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