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蘇商會

江西省江蘇商會

江西省江蘇商會是江西省商務廳批准和江西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由蘇籍在贛經商興辦實體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江西省區域內進行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江蘇商會
  • 機構類別:商會
  • 地點:江西省
  • 成立時間:2004年11月28日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江西省江蘇商會於2004年11月28日在南昌市成立,是江西省成立省級異地商會的第3家。出席第一次會員大會的省級領導幹部有: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副主任、江西省政協原主席朱治宏,省武警總隊總隊長施文求,中共江西省委原常委、省軍區原司令員馮金茂,省人大原副主任張逢雨、華桐,省政協原副主席吳永樂。在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江蘇華廈彩鋼結構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志軍當選為會長,另選出副會長6人,常務理事10人;通過了聘請18名廳局級領導幹部為顧問。
2007年11月18日,江西省江蘇商會成功進行了換屆選舉。出席第二次會員大會暨成立三周年慶典大會的有:張振先、鄭良玉、馮金茂、朱英培、蔣如銘、張逢雨、華桐、錢梓弘、殷國光、吳永樂、周日揚、施文求等12名省級領導幹部,30多名廳局級幹部及嘉賓、會員共400多人。在二屆一次理事會上,王志軍繼任會長,另選舉出18名常務副會長、5名副會長、7名常務理事;通過了聘請41名廳局級領導幹部為顧問。
江西省江蘇商會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接受江西省商務廳和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江西省江蘇商會成立以來,在積極發展會員,努力為會員服務、維權,加強蘇贛兩省的聯繫,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會員們的廣泛好評,社會的知名度越來越高。2007年,我會被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民間組織發展促進會授予“全省先進民間組織”稱號。我會及企業會員單位、個人會員先後向南昌八一起義紀念館、九江瑞昌地震災區、08年抗冰凍災區、四川汶川地震災區、青海玉樹地震災區共捐款1860多萬元,加上歷年來的助學、扶貧濟困等慈善事業捐款,總數已達2000多萬元。我會和其他在贛的7個省級異地商會相比,我們的人脈資源比任何一個商會都強,在贛的蘇籍省級領導幹部有近20人,在職的廳局級領導幹部04年統計有96人,07年換屆時還有75人。在招商引資方面,我們協助省委、省政府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據省對外經濟合作辦和省商務廳統計,07年江西利用江蘇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資金29.8億,08年49.32億元,09年達到了143.76億元。09年江蘇列浙江、廣東、福建之後,居江西引進外省資金的第4位。
江西省江蘇商會現有企業單位會員280多個,個人會員400餘人。先後成立了宜春分會、共青城分會、萍鄉分會、新余分會和鷹潭、九江分會籌備組。

商會章程

江西省江蘇商會章程(經2007年11月1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西省江蘇商會(英文名:Jiangsu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Jiangxi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是經江西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主要由江蘇籍在贛經商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江西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陽明路243號(省台辦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溝通會員與政府間關係,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加強蘇贛兩省聯繫,組織各種招商活動,促進兩地商貿、科技、文化、旅遊的交流與發展;
(四)加強同港、澳、台和海外江蘇商會的聯繫,爭取更多的客商來贛投資;
(五)爭取會員和社會各界資助,開展有償服務,籌集活動經費;
(六)辦好商會會刊,及時交流商會活動信息;
(七)做好專項基金管理,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是江蘇省在贛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營業主及民營企業;在贛創業的蘇籍企業家;從事企業管理的蘇籍工作人員;在各行各業工作的蘇籍突出專業人才、知名人士;在江蘇省投資創業以及有合作項目、經貿、商務往來密切的江西本地企業與人員;熱心於加強贛蘇兩地經貿合作的團體與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70周歲,正、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和審查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重要事項的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會員違法違紀、侵害本會利益的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依據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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