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商會目前發展會員余家,其中擁有江西(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凱源科技有限公司(Kysonix lnc)、南昌市五江實業有限公司、川海實業有限公司等一大批實力雄厚、資產優良、信譽良好的優秀企業。其中,江西眾一(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礦業、房產、科研、投資、貿易於一體的股份制民營企業集團,是江西省最大的民營煤炭生產企業,集團資產優良,總資產超過10億人民幣。江西凱源科技有限公司(Kysonix lnc)是一家致力於汽車電子、MEMS器件、微電子晶片設計、光電機、信息技術及計算機軟體領域的國際領先企業。2007年凱源科技與清華大學(微電子所)合作共同承擔了科技部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863計畫)中極端製造技術項目<--->“汽車胎壓與防撞微感測器及系統”(編號:2006AA04Z372)的尖端課題。南昌市五江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各類保溫容器的現代化企業,:“五江”已成為行業品牌,公司於2003年通過了IS9001: 2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被中國質監協會授予“中國質量過硬,服務放心信譽品牌”。2006年系列保溫瓶榮獲“江西省最暢銷商品”稱號,榮獲“中國玻璃保溫容器十大著名品牌”,公司被評為“中國玻璃保溫容器製造業10強企業”。
商會以拓展贛湘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共同參與區域合作,促進湘贛兩省投資、經貿、文化交流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江西、服務湖南、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
商會本著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辦成交流、合作、學習的平台,辦成展示、奉獻、發展的舞台,辦成湖南人在江西的家。
商會章程
2012年6月1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西省湖南商會(英文名: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angXi )。
第二條: 本會是經江西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主要由湖南籍在贛經商、興辦實體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在江西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等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溝通會員與政府間關係,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 加強湘贛兩省聯繫,組織各種招商活動,促進兩地商貿、科技、文化、旅遊的交流與發展。
(四) 加強同港、澳、台和海外湖南商會的聯繫,爭取更多的客商來贛投資。
(五)辦好商會會刊,辦好商會網站,及時交流商會活動信息。
(六)開展有償服務,做好專項基金管理,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湖南省籍在贛投資從事生產、經商活動的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凡是在贛創業的湘籍企業家;從事企事業管理的湘籍人員;凡是在各行各業工作的湘籍突出人才、知名人士;凡是在湖南省投資、經商、辦企業的江西籍人員;凡是熱心於加強贛湘兩地經貿合作的團體與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和政府的領導,遵紀守法;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 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入會登記表;
(二)由秘書處組織考察,秘書長審核,會長批准,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的退會程式
(一)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
(二) 經秘書處審查,秘書長審核,會長批准,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自動退會;
1、違犯黨紀國法,被判處刑罰的;
2、二年(滿二年)不參加商會活動的;
3、一年(滿一年)不交納會費的;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
(一)凡加入商會的會員,一律發給江西省湖南商會會員證;
(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單位一律授予江西省湖南商會牌匾和證書;
(三)每年三月至六月商會對會員證,牌匾和證書進行年撿;
(四)建立會員電子和文書檔案;
(五)秘書處和會員之間建立電子網路,加強聯繫和信息反饋;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請特邀(榮譽)顧問、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政治素質好;
(二)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 遵守商會章程,積極參加商會活動,支持商會工作;
(四) 所在企業經營合法,於在贛湘商企業中具有一定規模,有較大的影響力;
(五) 願意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 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正、副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確因工作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和審查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重要事項的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執行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在會長授權下,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會員違法違紀、侵害本會利益的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依據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會費收繳工作由秘書處組織實施,務必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會費主要用於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招商引資及湘籍人士聯誼活動、商會刊物、商會網站、慰問會員、辦公場所租賃、辦公費用、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旅差費等方面的開支。費用開支必須遵循三個原則:一是歷行節約,購買物品時做到貨比三家;二是保證商會的正常運作,該花的錢不吝嗇,不該花的錢一分不花;三是會費按“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個人會員的會費基本用於會員本身,但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 6月1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