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業經濟學會

江西省林業經濟學會

江西省林業經濟學會(英文譯名Jiangxi Province Forestry Economics Society,英文縮寫JFES,以下簡稱學會),是從事林業經濟科學研究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和自然科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林業經濟學會
  • 外文名:Jiangxi Province Forestry Economics Society
  • 辦公場所:江西省林業廳
  • 類別: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林業經濟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大力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為繁榮和發展林業經濟科學,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學會接受江西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和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的辦公場所設在江西省林業廳。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江西省林業經濟學會,英文譯名Jiangxi Province Forestry Economics Society,英文縮寫JFES。
第二條江西省林業經濟學會是從事林業經濟科學研究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和自然科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林業經濟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林業經濟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為繁榮和發展林業經濟科學,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學會接受江西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和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江西省林業經濟學會辦公地點為江西省林業廳辦公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積極開展林業經濟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林業經濟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宣傳普及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普及林業經濟學知識,積極傳播推廣林業經濟方面的科研成果和經驗;
(四)緊扣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實踐,結合林業經濟發展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課題研究,服務林業經濟建設。
(五)對涉及林業經濟問題的科學技術政策和規劃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推薦研究成果,反映林業經濟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六)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和參加學術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8年3月14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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