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防信息動員辦法》已經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國防信息動員辦法
- 發布日期:2006年8月18日
- 發布文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江西省
【生效日期】2006-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江西日報
江西省國防信息動員辦法
省長 黃智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信息動員建設,保障戰時快速、有效地實施國防信息動員,提高平戰轉換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法律、法規和《江西省國防動員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防信息動員,是指國家平時儲備和戰時調動信息網路、設施、設備(軟體)及專業人才等各種資源,以適應戰爭需求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
國防信息動員是國防動員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國防信息動員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西省國防動員辦法》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國防信息動員遵循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動委)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信息動員工作。
各級國動委設立的信息動員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動員辦),在本級國動委的領導和上級信息動員辦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信息動員工作。
信息動員辦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國防信息動員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省信息動員辦在省國動委的領導和南京軍區信息動員辦的指導下,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防信息動員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的命令、指示,編制本省國防信息動員工作規劃、計畫和預案,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二)組織開展本省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
(三)擬訂本省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年度計畫,並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全省信息裝備、物資儲備計畫,具體負責信息裝備、物資的動員徵用;
(五)組織開展本省國防信息動員演練;
(六)組織國防信息動員技術研究及其成果推廣套用;
(七)組織實施戰時國防信息動員和支前保障工作;
(八)指導、監督、檢查下級國防信息動員工作;
(九)與國防信息動員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設區市、縣(市、區)信息動員辦在本級國動委的領導和上級信息動員辦的指導下,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國防信息動員職責。
第七條各級信息動員辦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信息動員工作順利開展。
第八條各級信息動員辦平時開展國防信息動員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國防動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信息動員辦成員單位平時開展國防信息動員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的經費開支。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為國防信息動員活動提供經費支持。
第三章平時動員準備
第九條建立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制度。
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範圍,包括信息網路資源和主要設施(含應急機動通信設施)及通信能力,信息設備(含軟體)生產及儲備能力,信息科研機構分布及科研能力,各類信息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及培訓能力等。
第十條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立足戰時動員需要,遵循準確、實用、規範的原則,周密計畫,嚴密組織,確保質量。
第十一條各級信息動員辦按照本級國動委或者上級信息動員辦的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
通信、電力等中央駐贛企業的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由省信息動員辦統一組織,有關信息資料由省公司統一提供。設區市、縣(市、區)信息動員辦需要使用本行政區域內上述企業的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資料的,省信息動員辦應當提供。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必須依法接受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按照要求及時準確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不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資料,由組織調查的信息動員辦統一管理和使用。各級信息動員辦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對屬於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有關單位、個人對所掌握的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資料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各級信息動員辦應當按照本級國動委和上級信息動員辦的指示,依據當地國防信息動員潛力和戰時軍隊的需求,編制國防信息動員五年規劃、年度計畫,經本級國動委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各級信息動員辦及其成員單位以及承擔國防信息動員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國防動員等級和預定的戰時動員任務,編制國防信息動員預案。
各級信息動員辦應當根據國防信息動員預案,適時組織開展國防信息動員演練。開展信息動員演練應當報請本級國動委批准,並報上級信息動員辦備案。
第十六條各級信息動員辦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南京軍區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工作。
前款所稱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是指為適應國防需要,增強戰時通信保障能力,對新建、改建的信息基礎設施採取的使其具備國防功能的工程技術措施。
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目錄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省信息動員辦根據國家有關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五年規劃和本省的需求,組織擬訂本省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年度計畫,提出應當貫徹國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並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貫徹國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十八條貫徹國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實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
承擔貫徹國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
貫徹國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信息動員辦備案。
第十九條貫徹國防要求的信息基礎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設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危及貫徹國防要求的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不得影響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實行國防信息動員物資儲備制度。
負責儲備國防信息動員物資的單位,由省信息動員辦在編制省級國防信息動員預案中確定。承擔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按照儲備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登記保管制度,定期檢查、清點、維護和保養,不得損壞、丟失。
未經本級國動委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國防信息動員儲備物資。
第二十一條省信息動員辦應當根據國防信息建設需要,指定預備轉產、擴產國防信息產品的民用企業。
被指定的預備轉產、擴產國防信息產品的民用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動員預案,儲備相關技術、科研人才,保證生產設備的技術狀況良好,做好戰時轉產、擴產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二條省信息動員辦應當在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的基礎上,建立全省國防信息專業保障人才資料庫。
各級信息動員辦應當根據本級國動委的要求,加強信息專業保障隊伍建設,定期組織信息專業保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技術培訓和實戰演練。
第二十三條各級信息動員辦應當在本級國動委的領導下,建立健全國防動員網路系統,實現國防動員信息的數位化管理,提高快速動員能力。
各級信息動員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國防動員信息系統安全防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鼓勵相關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對可用於國防的信息技術進行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
第四章戰時動員實施
第二十五條國家發布動員令後,根據上級的命令和部署,各級信息動員辦的全體成員和參戰、支前的信息專業保障人員應當立即進入指定位置,按照本級國防動員支前指揮部的指令和各自職責,全面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信息動員辦應當根據戰時需要,及時修訂國防信息動員計畫和預案,報本級國動委批准後落實。
第二十七條各級信息動員辦應當在本級國動委的領導下,根據戰時需要,組織開通軍地通信樞紐聯絡線,迅速建立軍地統一的通信網,建立情報信息接收平台。
第二十八條省信息動員辦在省國動委的領導下,根據戰時需要依法實行無線電管制。管制區域內設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管制的規定。
省、設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查找無線電干擾源,並採取抑制干擾的相應措施。
第二十九條各級信息動員辦根據本級國動委的命令,負責動員作戰急需的信息專業保障人員支援前線,或者成建制地組織信息專業保障隊伍配合部隊作戰,參與部隊應急通信保障。
信息專業保障人員必須服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完成擔負的保障任務。
第三十條被指定預備轉產、擴產國防信息產品的民用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動員預案和軍事訂貨契約組織生產,確保國防信息產品的生產和供應。
第三十一條省信息動員辦根據戰時國防動員的需要,在報請省國動委批准後,負責具體組織調用國防信息動員儲備物資。
第三十二條根據戰時國防動員的需要,可以依法徵用民用信息資源。民用信息資源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不得拒絕徵用。
民用信息資源的徵用、返還、補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對在國防信息動員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動委、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不履行國防信息動員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信息動員辦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信息動員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依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公民不履行國防信息動員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級信息動員辦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國防信息動員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為抵禦重大自然災害、打擊恐怖活動、制止社會動亂而在本省進行的信息動員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七)江西省國防信息動員辦法。
(七)江西省國防信息動員辦法。
1、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信息動員辦在省國動委的領導和東部戰區信息動員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防信息動員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的命令、指示,編制本省國防信息動員工作規劃、計畫和預案,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二)組織開展本省國防信息動員潛力調查;
“(三)擬訂本省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年度計畫,並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全省信息裝備、物資儲備計畫,具體負責信息裝備、物資的動員徵用;
“(五)組織開展本省國防信息動員演練;
“(六)組織國防信息動員技術研究及其成果推廣套用;
“(七)組織實施戰時國防信息動員和支前保障工作;
“(八)指導、監督、檢查下級國防信息動員工作;
“(九)與國防信息動員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2、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信息動員辦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東部戰區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