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工作規程

《江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工作規程》(試行)由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編制。

基本介紹

檔案通知,引言,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現將《江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引言

贛學位〔2010〕2號
各有關單位:
附屬檔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工作規程》(試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屬檔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工作規程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加強省級學位委員會建設的幾點意見》和《關於加強省級人民政府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統籌權的意見》,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組織章程》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二、學科評議組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領導下的專家組織,從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指導、評審、研究、監督和諮詢等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三、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江西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就我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向省政府學位委員會提供諮詢或提出建議。
四、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省政府學位委員會的要求,對新增、調整和撤銷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學位授權學科進行評議,提出審核意見。
五、參加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檢查和監督,對本學科領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的質量進行調查研究,向省政府學位委員會和省教育廳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等工作進行評估、提供諮詢或提出建議。
六、完成省政府學位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 織
七、省政府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學科門類設定。根據我省研究生教育的現狀,先設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等門類學科評議組。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組織跨學科的評議組進行工作。
八、每個學科評議組成員一般為5--15人。設召集人2人。
省政府學位委員會委員為學科評議組的當然成員,但不計入評議組成員規定的數額內。
根據工作需要,各學科評議組由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成員提名,經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秘書長批准,可以臨時約請學科評議組以外的專家、學者參加本學科評議組的有關工作。臨時約請人員在該項工作中與學科評議組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九、學科評議組成員,由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聘任(均系兼職),受聘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從聘任之日起,任期5年,可以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每屆學科評議組成員,應有四分之一的成員繫上一屆成員。續聘的成員不得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
十、學科評議組成員應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應該是在本學科領域有較高學術造詣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具有培養研究生的經驗,在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
聘任期間不宜繼續擔任學科評議組成員的,經省政府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予解聘。
十一、各學科評議組召集人從本學科評議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成員中選舉產生。
召集人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熱愛並積極從事本學科評議組的工作,其所在單位對學科評議組的工作能夠提供較大支持。
召集人選舉的基本程式是:
(一)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與各學科評議組成員協商後,提出召集人候選人;
(二)本學科評議組成員對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
(三)獲得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召集人人選,擔任本學科評議組召集人。若候選人同意票未達到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則由省政府學位委員會根據得票數量,從候選人中指定本學科組召集人。
聘任期間不宜繼續擔任召集人的,省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調整。
十二、各學科評議組設秘書1人。秘書經學科評議組召集人和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協商後,由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聘請,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學科評議組的日常工作。其任期與學科評議組成員相同,有特殊情況的,不宜繼續擔任的可以改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十三、學科評議組審議有關事項,提出重要意見和建議,應當召開會議。全體學科評議組成員大會,由省政府學位委員會組織召開;各學科評議組的會議,由各學科評議組召集人主持召開。
十四、各學科評議組表決關於學位授權以及其他重要議案時,均應經出席會議的全體成員充分醞釀討論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參加表決的人數須達到本學科評議組成員數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表決有效;通過應當獲得參加表決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必要時,可以採用通訊方式表決有關事項。
十五、學科評議組成員如有重要議案需提出討論和決定,應當獲得本學科評議組半數以上(含半數)成員附議,該學科評議組召集人在徵得省政府學位委員會同意後,可以召開本學科評議組會議或採用其他方式,對該議案做出相應決議。
十六、各學科評議組可以獨立開展本學科領域有關學位點建設、人才培養、學位授予,以及質量和監督等問題的研究,並就有關標準、規範和要求提出意見或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如需發給學位授予單位,應經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後轉發。
十七、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召集各學科評議組召集人會議,研究、協商有關工作。
十八、各學科評議組秘書應在召集人的領導下,協助召集人做好本學科評議組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十九、學科評議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學科評議組會議,行使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了解省政府學位委員會有關規定、決定和意見,依照規定查閱資料;
(三)參加省政府學位委員會和學科評議組組織的各種調查研究、檢查評估、評審評議、政策諮詢等活動;
(四)對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建議。
二十、學科評議組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以嚴謹、科學、負責的態度,按時完成省政府學位委員會和學科評議組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行使各項權利,應當公正廉潔,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得以學科評議組成員的身份從事與學科評議組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到的工作機密和其他秘密。
(四)遵守學科評議組其他工作紀律。
第六章 附 則
二十一、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協助處理學科評議組的日常事務,視學科評議組的工作情況提供一定的工作經費。
二十一、各學科評議組成員所在單位,應大力支持學科評議組成員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保證其參加學科評議組的工作和活動。
二十二、本工作規程由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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