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始建於1953年6月至1954年7月。1953年全省舉行第一次普選,選舉產生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並相繼召開了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和江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新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已在江西普遍建立。1978年2月,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江西的恢復,並逐步發展。 主任:劉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主任:劉奇
組成人員
主任
副主任
秘書長
委員
歷史沿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時期,與此相適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地方組織法決定地方縣級以上人大設立常委會,並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十一項職權。1979年12月,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產生了省人大常委會,之後各市、縣(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相繼成立,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不斷得到充實和加強,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逐漸得到發揮。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與此同時,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將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由原來的十一項增加至十四項。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選舉法規定代表可以依法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並於1980年始實行縣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和差額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實行差額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