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廳、編辦投訴處理辦法》是為建立健全投訴制度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事廳、編辦投訴處理辦法
- 目的1:為建立健全投訴制度
- 目的2: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 目的3:維護的人事、機構編制部門的聲譽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投訴制度,切實強化對人事、機構編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維護的人事、機構編制部門的聲譽和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訴人是指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範圍提出投訴的任何單位及個人。被投訴對象是指人事廳、編辦的處室、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受訴部門接受投訴件後,應認真調查核實,在查明事實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黨紀政紀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投訴範圍包括:
1、人事廳編辦機關處室、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
2、刁難服務對象,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3、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索、拿、卡、要的;
4、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的;
5、辦理人事、機構編制業務工作審批、審核事項中拖拉、推逶,在規定和承諾的辦理時限內沒有辦結的。
6、違反幹部人事工作紀律的;
7、不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費的;
8、其他侵害或妨礙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實現的行為。
第五條 投訴事項涉及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人事行政爭議內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可以信函、電話或來訪的方式進行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投訴的內容儘可能具體、明確,並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對投訴人來訪或口頭方式進行投訴的,應當熱情接待,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應由投訴人核對並簽名。
第九條 廳各處室、事業單位在辦公場所和業務受理大廳內顯著位置擺放有工作人員姓名、職務、相片的標示牌和佩帶工作證。
第十條 設立投訴箱和投訴電話。投訴電話設在廳監察室,廳監察室負責受理投訴工作,認真做好接待、登記、督促辦理和反饋。
第十條 設立投訴箱和投訴電話。投訴電話設在廳監察室,廳監察室負責受理投訴工作,認真做好接待、登記、督促辦理和反饋。
第十一條 對受理投訴的問題,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在接到或由到投訴的次日起10日內對投訴事項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將處理結果以信函的方式答覆投訴人,確需延長答覆時間的,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但最長不得超過20天。
第十二條 受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件時,必須聽取投訴人的申辯。
第十三條 受訴機關對投訴處理的結果,凡是能夠公開的都應公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