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安監總廳字[2005]95號),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是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正廳級機構),實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的管理體制。主要任務是保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行,預防和處理煤礦事故、查處煤礦安全違法行為,以保障煤礦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 性質:政府機關
  • 地點:江西省
  • 行政級別:正廳級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為: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2.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3.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4.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5.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6.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8.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礦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產工作。
10.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1.負責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12.承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
辦公室(財務處):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宣傳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及審計工作。
安全監察一處:依法監察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等情況;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安全監察二處:依法監察省屬國有重點以外的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等情況;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科技裝備處: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監察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危害統計分析;負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管理工作。
事故調查處(執法監督處):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導煤礦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行政複議;組織研究擬訂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標準和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人事培訓處: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承辦管理體制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炭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與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並組織貫徹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檢查和處理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實施對黨員幹部執行黨紀政紀的監督檢查。負責受理黨員、幹部的申訴。參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和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調查處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並組織貫徹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檢查和處理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實施對黨員幹部執行黨紀政紀的監督檢查。負責受理黨員、幹部的申訴。參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和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中國煤炭報駐江西記者站工作。
信息調度中心:
離退休幹部管理處等處室: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政治學習、有關檔案傳閱傳達和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慰問、探訪、用車等服務的安排,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負責離退休幹部活動室的管理工作,編制活動室修善計畫,協助組織開展適合離退休幹部特點的文體活動。了解掌握離退休幹部思想動態、身體、生活等各方面情況,反映離退休幹部的意見和要求,接待離退休幹部來信來訪。參與離退休幹部黨總支的組織建設工作。
局派出機構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設贛西南、贛中、贛東北3個監察分局,主要職責是:在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下,負責劃定區域內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
贛西南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萍鄉吉安贛州三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
贛中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宜春新余撫州三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
贛東北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景德鎮九江上饒三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
局直屬事業單位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中心、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服務中心、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中心、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救援指揮中心、廬山煤礦工人療養院,江西省煤炭學會,江西煤礦安全培訓中心,江西煤礦礦用產品檢驗中心,江西煤礦搶險排水站。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 賀愛民,負責局黨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處)、人事培訓處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朱懷萍,局長外出時主持日常工作。分管科技裝備處、機關服務中心、救援指揮中心工作。聯繫檢驗中心、排水站。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金萍,分管安全監察二處、事故調查處(執法監督處)和煤礦安全許可證發證管理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趙元放,分管監察室、機關黨委、培訓,協助賀愛民同志負責幹部人事工作。聯繫培訓中心、廬山療養院。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鄭江萍, 分管安全監察一處和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聯繫省煤炭學會、協會。
副巡視員:張臨鮮,分管統計中心工作,協助局長分管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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