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是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景區的檔案。

基本介紹

條例內容,條例說明,修改匯報,審查意見,解讀,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雲台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雲台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風景區的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風景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風景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保護區的具體界線由連雲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並公布。
第四條 風景區管理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部門)負責風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景區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交通、旅遊、工商、文物、宗教、林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風景區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連雲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風景區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眾自覺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對在風景區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
第八條 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風景區規劃分為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九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的修編,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省建設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省海洋功能區劃和連雲港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風景區詳細規劃,並依法報經批准。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景區保護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並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制定風景區內旅遊發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口控制等實施計畫。
第十一條 風景區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對風景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區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遊客容量進行修改,或者對風景區詳細規划進行修改的,應當依法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風景區內的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等人文景觀和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山體岩石、泉湖水體等自然景觀進行調查和登記,按照風景區規劃的要求和分類保護的原則,建立健全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對海清寺塔、藤花落史前城址、玉女峰、鬱林觀石刻、延福觀、大桅尖、孔望山摩崖造像、馬耳峰、將軍崖岩畫等重要景點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三條 風景區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原景物景象景點等景觀風景無關的工程設施。
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的核心景區內,禁止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第十四條 風景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工業企業;三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污染環境、妨礙景觀的工業企業。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逐步將風景區內已有的污染環境、妨礙景觀的工業企業遷出景區。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的重點保護海域,包括前三島周圍四海里內海珍品自然保護區域,海濱浴場以及淺海水產養殖區等,不得設定排污口和建設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在海濱景觀帶的海域內控制海水養殖規模。
海濱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填海毀壞沙灘,保持蘇馬灣、大沙灣和連島北部的完整性。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在文物、景物或者設施上塗寫、刻劃;
(三)盜伐、攀折、刻劃林木;
(四)捕殺野生動物;
(五)焚燒樹葉、荒草、垃圾;
(六)在禁火區內吸菸、動用明火;
(七)亂扔垃圾;
(八)損毀公用設施;
(九)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風景區內水體保護的具體措施,落實保護責任,明確保護要求,防治水體污染。
禁止向風景區內的水體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十八條 風景區內的林木,應當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採伐的,應當依法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植樹綠化和防治病蟲害工作,保護林木植被和物種生長條件。
在風景區內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在限定的數量和指定的範圍內進行。
第十九條 對景觀、植被資源破壞嚴重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等措施,逐步恢復景觀和植被。
第四章 建設
第二十條 風景區的建設應當按照規划進行,根據財力和物力,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風景區內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本條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內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超出批准的規劃用地範圍,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符合批准檔案的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損壞。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周圍環境原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限制遷入和居民搬遷等措施,嚴格控制並逐步減少風景區內的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數量。
第二十五條 設在風景區的所有單位,進入、居住在風景區的個人,應當服從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自覺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條 風景區內的交通、商業等服務項目,應當由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區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地點和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依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限制機動車輛進入核心景區。確需進入的,應當服從統一管理,按照指定的路線、地點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風景區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各種破壞景觀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風景區內的公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在風景區的險要部位設定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牌,制定應急預案,做好風景區的安全防範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防火、避雷、防震等專項措施,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加強對風景區內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污水、垃圾,加強監督檢查,維護景區容貌,改善環境衛生。對溝谷、洞穴、水體等不易清掃的地方,應當定期清理。
第三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對風景區的歷史沿革、發展變化、資源狀況、範圍界限、生態環境、各項設施、開發建設、旅遊接待、經營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統計,形成完整資料,妥善保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罰款:
(一)修墳立碑的,責令限期遷出,恢復地形原貌,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在核心景區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禁火區內吸菸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焚燒樹葉、荒草、垃圾或者在禁火區內動用明火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後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風景區內違法從事建設活動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國務院1988年批准設立的雲台山風景名勝區,是我省唯一山海呼應的具有海濱資源的風景名勝區,自然風光秀麗,文化遺存眾多。現保存的孔望山摩崖石刻、藤花落遺址、將軍崖岩畫、鬱林觀石刻等具有極高的歷史文化價值,主要景區花果山以古典名著《西遊記》所描述的“孫大聖的老家”而著稱於世。根據1995年經國務院授權建設部批准的《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雲台山風景名勝區面積為201平方公里,其中陸域169平方公里、海域32平方公里,分為錦屏山、花果山、海濱、前三島四大景區20個遊覽區。花果山風景區、連島景區、孔望山遊覽區和漁灣景區先後被評為國家AAAA旅遊區,花果山風景區還被評為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示範點和江蘇省地質公園。
雲台山風景名勝區處於連雲港市城市規劃區內。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城市建設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主要的景區、景點與城市建成區愈來愈近甚至被納入了城市建成區。多年來,風景區管理機構採取種種措施,加強監管力度,為雲台山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做出了積極的努力。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由於規劃不盡合理、管理比較分散等原因,使得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形勢比較嚴峻。《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是1985年由國務院頒布的,《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是1988年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兩個條例中不少規定都比較原則,在實踐中不易操作。因此,為加強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結合雲台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是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3年10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納入《江蘇省2003—2007年立法規劃》後,省建設廳於2004年7月起開始了有關立法的前期準備工作。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根據省建設廳的部署,於2004年10月開展立法調研工作,擬定了工作方案,草擬了立法框架。2005年5月底,省人大城建環保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建設廳一起到連雲港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該市相關部門的意見。在綜合有關方面的意見後,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形成了《條例(送審稿)》,報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於9月14日原則通過。9月19日,連雲港市政府將《條例(送審稿)》報送省政府。10月8至9日,省政府法制辦、省建設廳再次到連雲港市就《條例(送審稿)》徵求該市和有關區政府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省建設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台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借鑑省內外的立法經驗,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數次修改。10月13日,省政府法制辦又專題召開座談會,徵求省相關部門的意見,進一步完善有關條款,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管理機構
1988年,連雲港市成立了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與市園林局合署辦公。2001年底,連雲港市市區區劃調整後,撤銷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成立了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2005年5月,管委會與市旅遊局合署辦公。由於雲台山風景名勝區從東向西分布在連雲港市的三個行政區里,在管理上涉及38個部門,至今尚未能實現市政府要求的統一管理。目前,管委會實際上只全面管理花果山的主景區,其他景區仍由所在行政區管理,如海濱景區屬連雲區管理,錦屏山景區屬海州區管理,前三島景區尚未開發,花果山景區的漁灣、東磊、丹霞等遊覽區屬新浦區管理。因此,根據風景區管理實際,著眼於長遠發展,《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風景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和協調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風景區的保護與管理工作。經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有關部門可以將風景區保護與管理的有關職責委託管理機構實施。
(二)關於風景區規劃
保護和管理好風景名勝資源,搞好規劃是關鍵。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
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條例(草案)》第七條明確風景區規劃分為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景區專項規劃。第八條規定了風景區詳細規劃和各景區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式。第九條規定風景區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
(三)關於風景區保護
風景名勝資源是珍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遺產。我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加以保護。因此,《條例(草案)》第十條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逐步將風景區內已有的污染環境、妨礙景觀的工業企業遷出景區。第十一條要求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風景區內的人文和自然景觀進行登記,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區別風景區的不同情況明確了具體的保護措施。
(四)關於風景區建設
加強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並不矛盾。為了使得風景區建設能夠有利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風景區的建設應當按照規划進行,根據財力和物力,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加強風景區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七條規定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並依法辦理其他行政許可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風景區內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建築物和設施,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關於風景區管理
為了保護好風景名勝資源,必須加強管理,明確管理手段,規範管理行為。《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並逐步減少風景區內的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數量。第二十二條明確設在風景區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應當服從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對進入、居住在風景區和在核心景區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入核心景區的機動車輛明確了管理措施。同時,《條例(草案)》對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也提出了具體要求,如第二十六條要求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風景區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各種破壞景觀和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二十七條要求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風景區內的公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做好風景區的安全防範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要求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防火、避雷、防震等專項措施,加強對風景區內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的保護。第二十九條要求管理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污水、垃圾,加強監督檢查,維護景區容貌,改善環境衛生,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景觀。第三十條還要求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檔案制度。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加強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力度,有效地制裁各種違法行為,《條例(草案)》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處罰的,參照省內外有關風景名勝區管理的立法規定,明確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規定由管理機構依法實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匯報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5年11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通過立法加強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和保護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比較明確,結構比較合理,符合法律、法規,但規範內容的針對性還不夠強,特色還不夠鮮明,措施還不夠具體。委員們建議,條例的修改要考慮連雲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妥善處理好開發建設和管理保護的關係,充分聽取連雲港市委、人大和政府的意見。會後,按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要求,我委於今年2月會同省人大城建委、省建設廳赴連雲港調研,聽取市委、人大、政府的意見。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和連雲港方面的意見,我們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協商、修改。今年4月下旬在南京召開了協商會,就草案修改內容與連雲港市人大、政府的同志進行協商;6月初,方之焯副主任帶領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城建委和省建設廳的同志赴連雲港,再次聽取了連雲港市委、人大和政府對草案修改的意見。7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修改意見匯報如下:
一、關於風景區管理體制。草案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根據實際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有關部門可以將風景區保護與管理的有關職責委託管理機構實施”。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這一規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有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 “根據風景區建設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市有關部門在風景區內設立派出機構,在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領導下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同時,參照正在制定中的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對第五條中關於省建設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職責的規定作了調整。
二、關於風景區規劃。有些委員、城建環保委提出,要發揮規劃在風景區管理和保護中的作用,根據總體規劃和發展實際,制定並及時修改景區詳細規劃;強化風景區相關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加強風景區的建設和保護。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第八條、第九條作如下修改:(一)將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修改完善後獨立成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對編制風景區詳細規劃的主體、依據、程式和原則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二)將草案第八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對編制旅遊發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口控制等專項規劃提出明確要求。(三)將草案第九條修改後作
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對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修編作出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三、關於風景區保護的措施。有些委員、城建環保委提出,草案規定的保護措施還不夠具體,針對性還不夠強,建議針對雲台山風景區景區範圍大、散狀分布等特點,對一、二、三級保護區實行分類保護,突出保護重點,不同級別的保護區採取不同的管理和保護措施,以體現雲台山風景區保護特色。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第三章的有關條款作如下修改:(一)將草案第十一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對海清寺、滕花落史前城址、玉女峰、鬱林觀石刻、大桅尖、孔望山摩崖造像、馬耳峰、將軍崖岩畫等絕對保護景點,應當根據其景觀特點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實行嚴格保護。”(二)將草案第十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風景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工業企業;三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污染環境、妨礙景觀的工業企業。”(三)將草案第十三條改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風景區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同時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二級保護區內遊人集中的瀏覽區和自然景觀良好的自然保護區,禁止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設施。”(四)將草案第十四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海濱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填海毀壞沙灘,保持蘇馬灣、大沙灣和連島北部的完整性。”此外,根據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中增加了風景區內林木、植被和物種保護的具體規定。
四、關於風景區內經營服務項目的管理。有的部門建議,參照正在制定中的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區內經營服務項目的管理中引入特許經營制度。有的專家提出,草案第二十條關於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的規定,不應當放在第四章“建設”一章中。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改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內容為:“風景區內的交通、商業等服務項目,可以由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區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地點和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依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風景區的保護和建設。”同時刪除草案第二十條。
此外,為了使規範內容更加合理、可行,根據委員們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其他內容作了一些修改,並對部分條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調整。
除了以上修改情況外,還有一個情況需要向常委會作出專門匯報。在研究、修改條例草案過程中,我們了解到,為了加強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國務院正在制定《風景名勝區條例》。在國務院2006年立法計畫的正式項目和調研項目中,並沒有這個立法項目,但據從國務院法制辦了解的情況,國務院常務會議已於今年4月審議了《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的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對草案作了修改,已再次提交國務院審議。《風景名勝區條例》預計將在年內出台。
對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草案)》還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修改:第一,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現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規定了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制度,但《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對這一制度作了調整,對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設定了前置許可,規定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二,條例草案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了對違法建設和開山採石等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對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處罰的主體不同,尤其是處罰的幅度相差懸殊。在國務院條例出台前,我省條例無權對前置許可做出規定。為避免與即將出台的上位法相牴觸,條例草案存在的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都需要等到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頒布後才能作出修改。
同時,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草案)》是在2005年11月,根據《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如果一年內不再次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對草案的審議將會終止。因此,為了避免條例草案被終止審議,也為了防止倉促出台而與即將出台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相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以上修改後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但本次會議審議後不交付表決,等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頒布後,對草案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內容作
相應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以上意見和草案二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各位委員:
我委受主任會議委託,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雲台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地處連雲港市,是經國務院於1988年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其自然景觀秀麗,文化遺存眾多,景觀資源豐富。自風景區設立以來,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連雲港市按照批准的《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加強對風景區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隨著連雲港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風景區保護與城鄉建設、規劃管理與開發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張,風景區過度開發,出現“城市化”和“商業化”傾向;二是風景區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存在各自為政、政出多門的現象;三是風景區內一些企業急功近利,致使生態環境惡化和自然景觀破壞嚴重。針對這些問題,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相關部門也要求依法加強該風景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因此,根據國家、省風景區名勝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雲台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按照本屆立法規劃和今年立法計畫的安排,我委提前介入了條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建設廳赴連雲港市進行立法調研,就條例的立法指導思想、基本框架和重點規範的內容提出了要求。條例修改稿形成後,我委印發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又強調了要以保護
為主、明確保護範圍、加強規劃管理等方面的修改意見,這些意見有些被採納。在形成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稿之後,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建設廳再次赴連雲港市徵求意見,並將有關修改情況進行了溝通。我委認為:目前條例草案指導思想比較明確,結構比較合理,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基本是可行的。但內容的針對性還不夠強,需加以完善。現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要進一步理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體制,明確管理機構名稱。2001年底,連雲港市政府就已設立了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對該風景區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建議將條例草案中的“風景區管理機構”明確為“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同時要規範好風景區管理委員會與連雲區、海洲區、新浦區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景區管理單位的職責和管理範圍,保證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對風景區的常住人口、各項用地、建設項目、資源與環境等情況能實施有效監督管理。
二、要進一步處理好風景區保護與城鄉建設之間的關係,做好雲台山風景區各專項規劃與總體規劃相街接。在規劃、建設管理中要做到城市和風景區相協調,防止急功近利,污染、蠶食、破壞自然資源,擠壓風景區。要以風景區總體規劃為依據,強化風景區旅遊、環境保護、交通、給排水、供電、電信、村鎮、人口等相關專項規劃的制定,確保專項規劃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保證總體規劃的實施。
三、要進一步突出風景區管理重點,體現地方特色。要對條例草案中的一、二、三級保護區的保護措施予以細化,對孔望山摩崖石刻、藤花落遺址、將軍崖岩畫、鬱林觀石等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做出專門的規定,以增強雲台山風景區保護特色。
為了加強對風景區的嚴格管理,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其他行政許可手續。
此外,條例草案有些條款文字的表述和法律責任中的處罰幅度需作進一步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2007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雲台山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對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加強對雲台山風景名勝資源的有效保護,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實現雲台山風景名勝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國務院1988年批准設立的雲台山風景名勝區,是我省唯一山海呼應的具有海濱資源的風景名勝區,自然風光秀麗,文化遺存眾多。現保存的孔望山摩崖石刻、藤花落遺址、將軍崖岩畫、鬱林觀石刻等具有極高的歷史文化價值,主要景區花果山以古典名著《西遊記》所描述的“孫大聖的老家”而著稱於世。根據1995年經國務院授權建設部批准的《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雲台山風景名勝區面積為201平方公里,其中陸域169平方公里、海域32平方公里,分為錦屏山、花果山、海濱、前三島四大景區20個遊覽區。花果山風景區、連島景區、孔望山遊覽區和漁灣景區先後被評為國家AAAA旅遊區,花果山風景區還被評為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示範點和江蘇省地質公園。
雲台山風景名勝區處於連雲港市城市規劃區內。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城市建設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主要的景區、景點與城市建成區愈來愈近甚至被納入了城市建成區。多年來,風景區管理機構採取種種措施,加強監管力度,為雲台山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做出了積極的努力。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由於規劃不盡合理、管理比較分散等原因,使得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形勢比較嚴峻。
省建設廳於2004年7月起就開始了有關立法的前期準備工作。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根據省建設廳的部署,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送審稿)》,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於9月19日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省建設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雲台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借鑑省內外的立法經驗,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數次修改。2005年11月4日,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後,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05年11月29日、2006年7月2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第二十四次會議先後兩次審議了《條例(草案)》。2007年1月16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最終審議通過了《條例》。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風景區規劃
保護和管理好風景名勝資源,搞好規劃是關鍵。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條例》第八條明確風景區規劃分為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第九條規定了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詳細規劃的編制要求和審批程式。第十條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制定風景區內旅遊發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口控制等實施計畫。第十一條規定風景區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
(二)關於風景區保護
風景名勝資源是珍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遺產,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加以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風景區規劃的要求和分類保護的原則,建立健全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對海清寺塔、藤花落史前城址、玉女峰、鬱林觀石刻、延福觀、大桅尖、孔望山摩崖造像、馬耳峰、將軍崖岩畫等重要景點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實行嚴格保護。第十三條要求風景區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原景物景象景點等景觀風景無關的工程設施。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的核心景區內,禁止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第十四條規定:,風景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工業企業;三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污染環境、妨礙景觀的工業企業。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逐步將風景區內已有的污染環境、妨礙景觀的工業企業遷出景區。第十五條規定:風景區內的重點保護海域,包括前三島周圍四海里內海珍品自然保護區域,海濱浴場以及淺海水產養殖區等,不得設定排污口和建設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在海濱景觀帶的海域內控制海水養殖規模。海濱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填海毀壞沙灘,保持蘇馬灣、大沙灣和連島北部的完整性。第十六條明確風景區內禁止九種行為。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對當地政府、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保護風景區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關於風景區建設
加強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並不矛盾。為了使得風景區建設能夠有利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風景區的建設應當按照規划進行,根據財力和物力,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風景區內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風景區內從事本條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二條規定:風景區內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超出批准的規劃用地範圍,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符合批准檔案的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損壞。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周圍環境原貌。
(四)關於風景區管理
為了保護好風景名勝資源,必須加強管理,明確管理手段,規範管理行為。《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限制遷入和居民搬遷等措施,嚴格控制並逐步減少風景區內的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數量。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在風景區的所有單位,進入、居住在風景區的個人,應當服從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自覺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第二十六條規定:風景區內的交通、商業等服務項目,應當由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區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並對經營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對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管理風景區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五)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切實加強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有效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條例》第三十三條對在風景名勝區修墳立碑、擅自在核心景區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以及在禁火區內吸菸等三種行為,規定由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罰款。對在風景區內違法從事建設活動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這部法規的出台,標誌著對雲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的力度進一步加大。法的生命在於施行。我們應當妥善處理在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中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之間的相互關係問題,統籌風景名勝區開發經營和生態環境保護,使雲台山風景名勝區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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