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經2015年10月30日鎮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2016年2月1日起施行。這是鎮江市首部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日
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保護與建設,第三章利用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三山南山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三山南山風景區的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三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的範圍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並設立界標,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三山南山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三山南山風景區的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對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過程中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進行協調。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三山南山風景區名勝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為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受到限制開發的地區給予補償。

第二章規劃、保護與建設

第七條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批准的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第八條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參與涉及三山南山風景區範圍和外圍保護地帶的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編制的會審,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會審。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三山南山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制定三山南山風景區工礦企業、村莊等搬遷、改造實施計畫。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和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視線走廊和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在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村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一條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三山南山風景區的管理規定,不得破壞風景名勝資源。
第十二條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對風景名勝資源按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建立古建築、古墓葬、碑碣石刻、遺址等文物古蹟檔案,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落實保護措施;
(二)劃定生態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植物,維護生態平衡;
(三)對古樹名木登記造冊,實施管理保護;
(四)在焦北灘、焦東灘、征潤洲等區域劃定濕地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方案;
(五)防治地質災害,整治滑坡山體,修復廢棄宕口;
(六)加強南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林木保護,督促林區有關單位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護林員。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的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不得占用、圍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風景區水體、水面。
因景觀保護、利用需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利用水體、水面的,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監測金山湖、回龍水庫、珍珠湖、運糧河及相關水體水質,定期發布監測情況。
第十四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毀林、取土、私埋亂葬、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
(四)在核心景區內養殖家禽、牲畜;
(五)破壞環境衛生設施;
(六)傾倒建築垃圾、廢土、廢渣、廢水等廢棄物;焚燒垃圾、枯枝落葉等;
(七)捕獵野生動物、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等;
(八)攀折、釘拴林木,擅自挖掘樹根、竹筍,擅自採摘花果;
(九)在禁止區域內攜犬、垂釣、游泳;
(十)燒荒、露天燒烤、丟棄火種;
(十一)在山林禁火區或者防火期內吸菸,在指定範圍外燒香點燭;
(十二)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從事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四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設定戶外廣告;
(四)舉辦大型或者營業性的遊樂、演出、會展等活動;
(五)開展水上訓練、競賽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七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因項目建設、林相改造、撫育、更新等原因需要採伐林木、占用綠地的,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因教學、科研需要採集物種標本的,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十八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採取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設施,確保全全。
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建築工程綠色施工有關規定,採取防塵降噪等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利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三山南山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培育文化旅遊產業,建設智慧景區,發揮綜合效益。
第二十條進入三山南山風景區的門票,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門票收入和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安全防範工作:
(一)做好標牌標識統一工作,設定三山南山風景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文明旅遊等標牌;
(二)根據三山南山風景區遊客容量,提前規劃遊覽路線,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
(三)制定並公布三山南山風景區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明確救助機構和救助人員職責,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做好消防安全,完善消防設施,明確消防責任,避免火災事故,確保人文建築不受損毀。
第二十二條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三山南山風景區的規劃、承載能力和遊客需要,合理布局經營服務網點。
第二十三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的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使用清潔能源,保持車體、船體清潔。
遊覽車輛運行路線和停靠站點、船舶航線和停靠碼頭的劃定或者指定,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從事觀光遊覽服務的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應當依照規定線路行駛,並在規定地點停靠。機動貨車、工程車等重型車輛因建設需要進入景區的,應當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
第二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遊覽需要和客流量,會同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適時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設定臨時停車區域,並提前向社會預警、公告。
第二十五條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的事項,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山南山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二)三山南山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依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村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開荒、私埋亂葬、修墳立碑等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三)在核心景區內養殖家禽、牲畜的,按照每隻(頭)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破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傾倒建築垃圾、廢土、廢渣、廢水等廢棄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焚燒垃圾、枯枝落葉等廢棄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捕獵野生動物、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的,沒收工具、捕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攀折、釘拴林木,擅自挖掘樹根、竹筍,擅自採摘花果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禁止區域內攜犬、垂釣、游泳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燒荒、露天燒烤、丟棄火種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山林禁火區或者防火期內吸菸,在指定範圍外燒香點燭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條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的,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占用、圍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風景區水體、水面等活動造成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改變的;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設定戶外廣告的;
(四)舉辦大型或者營業性的遊樂、演出、會展等活動的;
(五)開展水上訓練、競賽等活動的;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設施造成破壞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利用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擅自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經營服務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從事觀光遊覽服務的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未按規定線路行駛或者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處二百元罰款。
機動貨車、工程車等重型車輛沒有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駛入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非公共運輸道路區域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核同意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不符合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二)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三)違反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划進行違法建設、損毀景物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已於2015年10月30日由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制定,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旅遊資源豐富,名勝古蹟眾多,形成了“城在山中,山在城中”的獨特風貌。2004年國務院批准“三山風景名勝區”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現為國家5A級景區。1984年省政府批准“南山風景區”為省級風景名勝區,現為國家4A級景區。三山南山風景區在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建設山水花園城市,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2015年7月,市委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下發了《關於改革市級旅遊發展管理體制的意見》(鎮委改〔2015〕1號),對景區的旅遊管理體制進一步調整和規範。近年來,景區文物資源遭破壞、景區設施被毀壞、違章搭建、違規開發的情況時有發生,景區駐留單位、居民與景區生態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強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為了進一步加強景區保護和建設成果,規範保護和管理職責,推動“生態領先、特色發展”戰略的實施,促進景區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和諧統一,為鎮江市民和子孫後代留一片青山綠水,制定一部符合我市風景名勝區實際情況、便於操作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國條》)、《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了《徐州市雲龍湖風景名勝區條例》、《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及範圍
《條例》分為五章,共三十六條。《條例》主要參照了《國條》和《省條》的框架結構,在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做了規範,同時對一些屬於調整同類事項的條款進行了歸併,使條例的結構更加統一、完整。國務院批准的三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範圍是:東起焦南壩;西至濱湖路(規劃道路);南起長江路,經過和平路——雲台山路——京畿路——迎江路——長江路——東吳路——第一樓街——萬古一人路——濱江旅遊專線——濱江大道;北至內江岸線北側200~400米進深的陸域範圍、長江防洪堤,面積為17.23平方公里;核心景區範圍包括金山景區、金山湖景區、雲台山(西津渡)景區、北固山景區、鐵瓮城片區、焦山景區,總面積約2.52平方公里;外圍保護地帶東起焦東灘東(丹徒閘引河處),西至太平路、試辦引河,南起運糧河——中山北路——太古山路、山巷——大西路——萬古一人路——夢溪路——東吳路——象山路——禹山北路為界,北至長江主航道中心線,總面積約50.0平方公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範圍是:東至官塘橋路,北至林隱路,西至九華山路為界,南至五洲山路為界,總面積13.14平方公里。核心景區範圍規劃確定將南山風景區自然景觀保護區、史跡保護區以及竹林招隱景區的範圍進行疊合,確定為南山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總面積3.40平方公里;外圍保護地帶範圍:東起滬寧鐵路、谷陽路、四明河、滬寧高速公路引線以西範圍,南至312國道,西為檀山路、跑馬山路,北至黃山西路、老南徐路一線,總面積約24.6平方公里。據此,條例設立了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三個層次的保護範圍,並規定不同的保護和管理要求。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及管理體制。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立法有據的原則。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批覆意見,鎮委改〔2015〕1號檔案明確,負責三山南山風景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機構為“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與此相對應,條例名稱確定為“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該條例明確為“保護”條例,一是體現對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風貌重在保護的立法指導思想;二是從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看,管理偏重於行政化色彩,而保護更顯人性化的法律品性,體現了政府部門的角色從管理者向促進者轉型;三是《國條》第四條明確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由此看出,對於風景名勝區來說,保護應當是第一位的;四是從語義上看,管理是立足於當前,而保護更注重長遠,且保護中包含著利用和管理。三山南山是自然長期積累和沉澱的成果,不可複製和再生,只有通過立法保護,加強制度建設,將政府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防止碎片化管理,提升風景區科學發展水平,才能使資源永續利用,不斷發展。本著既要加強景區統一管理,又尊重現有的體制,《條例》第四條明確“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三山南山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為便於多個部門之間的協調,《條例》第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對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過程中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進行協調”,及時協調、決定和組織實施景區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此外,《條例》還明確了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在景區規劃、建設等方面的管理職責。
(二)關於風景區視線走廊等空間保護的問題。
視線走廊等空間格局是三山南山風景區的保護重點,當前景區視線走廊等空間破壞較為明顯,且仍有加劇的趨勢,因此,在條例中有必要明確保護風景區視線走廊、控制風景區周邊建築高度等空間保護內容,賦予其法律效力,最大限度避免對風景區空間格局的破壞。據此,《條例》第十條規定:“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和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視線走廊和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其中將“高度”作為審核要求。
(三)關於森林、濕地、水資源等特色保護的問題。
森林、濕地及水資源對維護城市生態平衡、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鎮江市南山風景區1995年被國家林業部批准為國家森林公園,古木幽深,動植物資源豐富;三山風景區內的焦北灘、焦東灘及金山湖水域周邊等濕地及水資源豐富,是我們的“城市之腎”。對此,《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在焦北灘、焦東灘、征潤州等區域劃定濕地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方案”、第(六)項“加強南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林木保護,督促林區有關單位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護林員”、第十三條第三款“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監測金山湖、回龍水庫、珍珠湖、運糧河及相關水體水質,定期發布監測情況”,專門對濕地、森林及水資源保護作出規定。此外,根據《鎮江市建立主體功能區生態補償機制》和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要求,為加強濕地和國家森林公園保護,維護生態環境,《條例》第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為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受到限制開發的地區給予補償”。
(四)關於建築工程綠色施工的問題。
綠色施工是對建築工程的特色要求,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規範》對綠色施工已作出明確要求,鎮江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多次發文、考核來推進該項工作,在環境保護重點區域的三山南山風景區內的建築工程,更應當符合綠色施工要求。應當在本條例施工主體保護義務中體現建築工程綠色施工的相關內容。據此,《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建築工程綠色施工有關規定,採取防塵降噪等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同時對一些因建設需要進入景區的貨運、施工等重型車輛未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不同程度影響和破壞了景區環境的情況,《條例》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了機動貨車、工程車等重型車輛因建設需要進入景區的,應當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以體現我市在建築工程領域的綠色施工特色要求。
以上說明連同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常州、南通、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後,鎮江市即啟動了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論證協商,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將《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第一部立法項目,抓緊起草、審議修改。目前,該條例經過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於2015年10月30日由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環保廳和省政府法制辦、旅遊局等相關部門以及部分立法諮詢專家、省人大法制專業組代表的意見,並與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1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旅遊資源豐富,名勝古蹟眾多,金山焦山北固山被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三山風景名勝區”,“南山風景名勝區”被省政府批准為省級風景名勝區,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在提升鎮江城市形象,建設山水花園城市,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加強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該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從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與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條例還就風景名勝區視線走廊等空間保護,森林、濕地、水資源等特色保護,建築工程綠色施工等作了具體規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鎮江市首部地方性法規——《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將於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召開《條例》實施工作會議,部署法規的實施工作,宣傳和推動法規的貫徹執行。
會議要求,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貫徹實施的責任感;要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色,切實增強貫徹實施的針對性;要加大《條例》執行監督力度,切實提高實施效果,為進一步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和改善鎮江市生態環境,推動建設“強富美高”新鎮江作出積極貢獻。
記者了解到,市三山南山管委會負責三山南山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其負責人介紹說,管委會倒排序時,確定了2016年宣傳、實施《條例》的重點工作。2月底前,對外公布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範圍、核心景區範圍和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完成核心景區劃定;3月底前,劃定攜犬、垂釣、游泳的禁止區域,劃定山林禁火區,並對外公布;4月底前,完成制定風景區規劃審查、安全管理、設施管理、文物保護等一系列規章制度;6月底前,完成風景名勝區規劃範圍、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範圍、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範圍的界標設立工作;12月底前,完成風景區名勝資源普查、建檔和其他相關工作等。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陳蘇出席會議,並對《條例》的施行提出具體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鄂金書主持會議;副市長雷志強對《條例》的施行作出具體部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