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

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是江蘇省教育廳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
  • 頒發部門:江蘇省教育廳
  • 頒發文號:蘇教基〔2008〕37號
  • 頒發時間:2008-12-9
江蘇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
蘇教基〔2008〕37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民生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重點改善農村公辦幼稚園辦學條件,2010年前完成所有公辦幼稚園建設任務”要求,積極推進農村合格幼稚園建設工程,大力改善農村幼稚園的辦學條件,我廳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研究制訂了《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要求(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我省各類農村幼稚園建設的基本標準,也是每一所農村幼稚園都必須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和各幼稚園必須對照《基本要求(試行)》,科學制訂本地區幼稚園改善辦學條件的整體規劃,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幼稚園建設步伐,力爭到2010年把區域範圍內的每一所農村幼稚園都辦成合格幼稚園。
二、各地在實施“農村合格幼稚園建設工程”中,要根據《基本要求(試行)》,積極改善農村公辦幼稚園的辦學條件。省幫扶地區要採取多種方式,努力籌措經費,加快對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園舍和場地的改造。在此基礎上,省將為這些公辦幼稚園免費配送保育和教育設備。通過共同努力,爭取在2009年完成蘇北、蘇中地區1000所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合格園的建設任務。
三、《基本要求(試行)》也是農村幼稚園註冊登記和合格園創建評估的主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幼稚園的指導和管理,特別是要督促社會力量舉辦者按照《基本要求(試行)》,積極改善民辦幼稚園的辦學條件,引導創建成為合格幼稚園。
四、各地也可結合實際,對《基本要求(試行)》提出更加具體的要求和量化指標,針對性地解決好本地區農村幼兒教育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推動農村合格幼稚園的建設。
附屬檔案:《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
1、幼稚園必須設定在安全區域內,遠離污染源。園內建築和設施應與保育、教育相適應,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布局合理,道路平整,並創設綠化、美化、兒童化的活動環境。
2、幼兒人均占地不低於12平方米,人均園舍建築面積不低於7平方米。園舍安全、堅固、實用,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範和當地抗震設防要求。
3、有適應幼兒運動、遊戲和活動需要的室外活動場地,其中軟質和綠地面積不少於生均1平方米,並配有必要的大型玩具和體育活動設施。
4、有供幼兒集體活動的多功能專用教室,使用面積不少於90平方米,室內配有音響和音像設備,有條件的配備多媒體、鋼琴等。
5、有符合衛生要求的保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消毒設施和保健器材配備齊全。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水沖廁所。
6、有標準而符合衛生要求的廚房,為幼兒提供開水和副餐,有條件的要供應幼兒午餐。廚房應有當地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應有健康證和上崗培訓證。
7、每班有幼兒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有條件的提供配套的寢室(兩者合用的總面積原則上不少於90平方米)。活動室和寢室採光充足、通風良好,地面平整並防滑。
8、每班有適合幼兒身高的課桌椅、茶杯箱和消毒櫃等,有保證幼兒遊戲和教育活動需要的玩具,以及適合兒童閱讀、觀看的圖書和音像資料。
9、每班有適應教學需要的、必備的教具和教育設備(電視機、DVD機、收錄機、移動黑板、風琴或電子鋼琴等),有條件的配備視頻展示儀等。
10、園長、教師、保育員和保健員均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專職教師每班配2人,保育員每班配0.8—1人。
(注:文中“幼稚園”是指辦學規模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各1個班以上的成型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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