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章程

《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章程》是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Energ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 縮寫:JSEA
  • 成立時間:2011年11月23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英文名稱:Energ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縮寫:JSEA。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成立於2011年11月23日,是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是全國組建的首家省級綜合性能源行業協會,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江蘇省能源局主管。

協會章程

協會的性質 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英文名稱:Energ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簡稱:JSEA)。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是省內專門從事與能源相關的單位、企業、科研院所等成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能源行業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是江蘇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能源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推動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與交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轉變能源發展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構建安全穩定經濟清潔的現代能源產業體系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批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受政府委託開展能源行業的組織管理,對能源事業的發展提出規劃和建議;
(二)受政府委託,參與制定並推動實施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工作,為政府出台能源政策提供支持;
(三)研究本行業的近期和遠期發展方向,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制定有關政策的建議,積極宣傳貫徹政府有關能源建設、發展的指示、政策和法規;
(四)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能源經濟與技術信息;掌握國內外同行的發展情況,了解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單位、能源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五)參與政府產業政策的課題研究和政策效果評估;
(六)受政府和企業委託,組織專家為能源企業開展重大項目提供諮詢服務;
(七)反映本行業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八)組織實施行業調查和統計;
(九)組織本行業技術、管理人員和職工崗位培訓;
(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一)組織舉辦能源相關展會、研討會、論壇等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彙編整理有關資料;
(十二)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江蘇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及合法註冊登記的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及從事與能源相關的企業;
(五)省內與能源相關協會經申請可作為協會特邀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審議確認。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在任職期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脫離現工作崗位,不再繼續履行理事職責時,由理事單位變更理事,報本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審議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的增補、變更;
(三)選舉或調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審議通過名譽會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審議確認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審議、通過本協會會員單位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第十七條第三、四、六款除外),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能源行業有較大知名度;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處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處理日常業務,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五)經理事會授權,審核分支機構理事會或委員會組成及換屆方案和推薦秘書長人選,並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制訂本協會的規章制度;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五)提出協會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建議;
(六)處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它事項。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承辦政府部門的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有衝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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