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下空間學會(Jiangsu Underground Space Society,簡稱JSUSS),是由全省地下空間科技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會旨在凝聚全省地下空間領域的專業人才,共同交流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經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下空間學會
- 外文名:Jiangsu Underground Space Society
- 業務主管: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
- 組織性質:學術性社會團體
團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團體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匯集多方資源,以激發和調動全省地下空間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抓手,以提高我省地下空間科技水平為目標,與國內外組織機構或團體合作,介紹和引進先進技術,組織編制團體標準規範,進行理論技術和政策研究,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功能,組織地下空間科技、學術交流、獎項評選、科技人才推薦、持續地開展地下空間理論研究與實踐活動。
業務範圍
(一)科普宣傳:普及地下空間科技知識,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傳播先進技術,開展會員內部培訓,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和學術書刊;
(二)學術交流:開展地下空間領域科學技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學術報告、科技展覽等各種學術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往和友好聯繫;
(三)諮詢服務:依法接受委託,組織隧道與地下空間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諮詢和服務工作;
(四)行業研究: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及項目的前期工作;依法開展工程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五)接受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理事長(法人代表):黃富民 江蘇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總工程師、教授級高工
常務副理事長:黃 俊 蘇交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間與建築所所長、教授級高工
副理事長:樊有維江蘇華東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研究員級高工
副理事長:冷嘉偉 東南大學建築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副理事長:錢 濱蘇交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規劃設計院副院長、研究員級高工
副理事長:程光華 中國地質調查局南京地質調查中心科技處處長、教授級高工
副理事長:史培新 蘇州大學軌道交通學院院長、教授
副理事長:蔣 剛 南京工業大學交通學院副院長、教授
秘書長(專職):丁文娟江蘇省地下空間學會秘書長
常務理事:曹華娟江蘇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主任規劃師、研究員級高級規劃師
常務理事:韓愛民南京工業大學交通運輸工程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常務理事:李建春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常務理事:李元海 中國礦業大學岩土研究所所長、教授
常務理事:沈 斌 南京公建中心橋隧一處處長、教授級高工
常務理事:施燁輝江蘇省地質隧道與地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總工程師、高工
常務理事:孫 立 蘇州恆泰控股集團投資發展中心副總經理、高工
常務理事:王 媛 河海大學力學與材料學院院長、隧道與地下工程研究所所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常務理事:王衍森中國礦業大學深部岩石力學與地下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
常務理事:徐玉桂南京江北新區中心區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研究員級高工
常務理事:於 淼 蘇州科技大學副教授
常務理事:戰福軍南京聯眾建設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理事:張 巍 南京大學地球科學與工程學院副教授
常務理事:張蘇俊 揚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建築工程學院院長、研究員級高工
常務理事:張忠宇蘇交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間與建築所主任工程師
理事:敖 輝 蘇交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間與隧道所副所長
理事:蔡 曄 無錫市天宇民防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蔡正銀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岩土工程研究所所長
理事:陳攀峰 江蘇新壟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事:程月紅 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研高
理事:馮 迪 河海大學土木與交通學院講師、博士後
理事:何 磊 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國家青年千人計畫
理事:何世茂南京市城市與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註冊城市規劃師、研究員級高級規劃師
理事:胡少斌河海大學土木與交通學院副研究員
理事:黃詠洲江蘇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研究院級高級工程師
理事:賈秉志 江蘇方洋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
理事:金雪蓮 江蘇華東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經理、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理事:李 亭 中國礦業大學深部岩土力學與地下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
理事:李 祥 南京賽力克建設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事:李俊才 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教授
理事:李燕飛江蘇省城鎮與鄉村規劃設計院規劃師
理事:李志遠 蘇交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間與隧道所主任工程師
理事:劉 恆 南京工業大學交通運輸工程學院地下工程系主任、副教授
理事:劉四進 中鐵十四局集團大盾構工程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
理事:劉益平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江蘇省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師
理事:羅海兵 江蘇華新城市規劃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長
理事:梅 君 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總工、高工
理事:閔凡路河海大學土木與交通學院副教授
理事:莫振澤無錫捷運建設分公司設計部部長、高工
理事:邵 咪 江蘇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規劃師
理事:邵繼中 南京工業大學建築學院副教授
理事:蘇晶文 中國地質調查局南京地質調查中心城市地質室副主任,教授級高工
理事:孫 靜南京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副主任、高級規劃師、註冊城市規劃師
理事:唐 強 蘇州大學軌道交通學院副教授
理事:唐國臣蘇州恆泰控股集團副總裁
理事:童立元 東南大學交通學院教授
理事:王 濤江蘇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工程師
理事:王 濤 中交天和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研發經理
理事:王 韜 江蘇浩森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王婷婷 鎮江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海綿研究發展中心主任助理、副高
理事:王心聯 南京市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研高
理事:魏廣慶 蘇州南智感測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事:夏 至 江蘇中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橋樑與隧道專業總工
理事:顧盛琦 新沂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事:徐穎鈞 蘇州工業園區地下空間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理事:楊 海 悉地(蘇州)勘察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副總裁
理事:楊 楊 南京地下工程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院長
理事:姚占虎中交隧道局盾構公司總經理
理事:張 琦 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副教授、院長助理
理事:張曉峰 蘇州高新地產集團董事長
理事:趙 毅 江蘇省城鎮與鄉村規劃設計院副院長
理事:周 睿 中鐵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理事:朱 淵 東南大學建築學院副系主任、副教授
理事:朱桂春 揚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建築工程學院講師
理事:朱曉嬋 南通市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人防分院院長
理事:鄒大海 蘇交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間與隧道所主任工程師
組織章程
江蘇省地下空間學會章程
(2019年1月19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地下空間學會,英文名JiangsuUnderground Space Society縮寫為JSUSS。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江蘇省地下空間科技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匯集多方資源,以激發和調動全省地下空間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抓手,以提高我省地下空間科技水平為目標,與國內外組織機構或團體合作,介紹和引進先進技術,組織編制團體標準規範,進行理論技術和政策研究,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功能,組織地下空間科技、學術交流、獎項評選、科技人才推薦、持續地開展地下空間理論研究與實踐活動。
第四條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科普宣傳:普及地下空間科技知識,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傳播先進技術,開展會員內部培訓,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和學術書刊;
(二)學術交流:開展地下空間領域科學技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學術報告、科技展覽等各種學術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往和友好聯繫;
(三)諮詢服務:依法接受委託,組織隧道與地下空間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諮詢和服務工作;
(四)行業研究: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及項目的前期工作;依法開展工程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五)接受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與地下空間領域相關的單位,在企業自主創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能力,並願意為本團體的工作和發展作出努力與貢獻;
(四)單位會員為從事地下空間研究且具備一定創業創新能力或有意願創業創新的規劃、設計、諮詢、施工、科研機構與交通建設單位、企事業單位、高校等。
(四)個人會員為地下空間相關行業高層次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教授等。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委託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3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表決;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規模適中,按照相關規定,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 30 %。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應具有相關行業的中級技術職稱。
第二十三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67%。
第二十八條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3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 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經理事長或者3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是學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秘書長及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會主席;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四)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五)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或違紀違法的。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2019 年1月1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