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銷售者、零部件供應商、受委託生產企業、維修者等經營者發現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九條 消費品缺陷尚未消除的,不得重新投入市場。
第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推進行業自律,倡導團體會員簽訂並遵守與缺陷消費品召回有關的承諾、公約,指導、督促會員主動履行召回義務。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為生產者實施召回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幫助。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專家庫建設和缺陷消費品召回案例庫建設,對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監督抽查、舉報投訴、信息共享、電子商務平台監控、傷害信息和風險監測等方式收集缺陷消費品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網址、電話等消費品缺陷線索報告途徑。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和組織共享缺陷消費品信息,發現不屬於本地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通報。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收集的缺陷消費品信息進行甄別篩選、組織開展傷害調查和專家分析,認為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分析。生產者收到缺陷調查分析通知後,應當立即開展調查分析。經調查分析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主動實施召回,並將調查分析和處理結果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缺陷調查分析或者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能排除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向有關人員詢問有關情況,查閱、複製相關資料和記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配合。
第十六條 經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由召回技術機構根據消費品對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產生損害的可能性、程度、範圍等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作為省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缺陷的依據。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認定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書面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對缺陷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管部門書面提出。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重新認定,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生產者。
第十八條 生產者不按照市場監管部門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由省市場監管部門報請國家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公布消費提示信息,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品存在的缺陷以及安全風險:
(一)無法追溯到生產者;
(二)責令召回拒不召回;
(三)其他不能實施召回的情形。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消費品可能或者已經導致人身傷亡、較大財產損失事故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增加對相關生產者隨機抽查的頻次。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生產者召回範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的,應當通知生產者再次實施召回。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缺陷消費品的生產者進行約談,督促生產者切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對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三條 生產者違反本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召回義務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其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召回缺陷消費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生產者實施召回,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建立統一的缺陷消費品信息管理平台,推進消費品缺陷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建設,加強在信息收集、快速預警、監督抽查、執法查處、缺陷召回、專項整治等領域的合作交流。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技術合作,推動建立統一的技術審查管理平台和專家庫,實現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審查互認和專家交流。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質量負責;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制定召回計畫,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江蘇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質量負責
《辦法》規定,生產者應當跟蹤觀察其生產的消費品安全狀況,收集消費品缺陷信息,建立健全消費品追溯體系,獲知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組織調查分析。發現缺陷消費品已經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可能存在引起死亡、嚴重疾病、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風險的,應當立即向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採取停止生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警示消費者、實施召回等措施。
召回公告應便於公眾知曉
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制定召回計畫,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召回計畫包括缺陷消費品的名稱、型號、生產和銷售數量、事故內容等基本信息、缺陷情況和召回措施。市場監管部門接到召回計畫報告,應當通過消費品召回
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通過網路、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公告,並通過熱線電話、網路等便利消費者的方式接受諮詢。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消費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無害化處理等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消除安全風險。消費者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產生的必要費用,由生產者承擔。
缺陷尚未消除不得重新投入市場
《辦法》同時規定,消費品缺陷尚未消除的,不得重新投入市場。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為生產者實施召回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幫助。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監督抽查、舉報投訴、信息共享、電子商務平台監控、傷害信息和風險監測等方式收集缺陷消費品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網址、電話等消費品缺陷線索報告途徑。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和組織共享缺陷消費品信息,發現不屬於本地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通報。
解讀二
江蘇省政府近日發布《江蘇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地方法規,規範江蘇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強化生產者履行產品質量的責任。
《辦法》明確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質量負責,跟蹤觀察其生產的消費品安全狀況,收集消費品缺陷信息,建立健全消費品追溯體系,獲知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組織調查分析;發現缺陷消費品已經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可能存在引起死亡、嚴重疾病、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風險的,應當立即向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採取停止生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警示消費者、實施召回等措施。
《辦法》規範缺陷消費品召回程式。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制定召回計畫,包括缺陷消費品的名稱、型號、生產和銷售數量、事故內容等基本信息、缺陷情況和召回措施;生產者實施召回時,應當通過網路、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公告,並通過熱線電話、網路等便利消費者的方式接受諮詢;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消費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無害化處理等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消除安全風險;消費品缺陷尚未消除的,不得重新投入市場。
解讀三
《辦法》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適用範圍
為了做好與國家層面消費品召回管理有關規定的銜接,將《辦法》適用範圍明確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缺陷消費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缺陷消費品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以此明確行政相對人的召回活動以及市場監管部門召回監督管理活動均受本辦法約束。
(二)關於監管機制
《辦法》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對市場監管部門、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機構的職能做了細化規定。省、設區的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對缺陷消費品信息進行收集、分析、處理和發布,開展缺陷調查;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信息收集和召回實施監督等相關工作;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的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和召回效果評估等技術工作。
(三)關於企業召回主體責任
對缺陷消費品實施召回是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有效手段。《辦法》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強調了企業的召回主體責任。一是明確了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質量負責,跟蹤觀察其生產的消費品安全狀況,收集消費品缺陷信息,建立健全消費品追溯體系。二是明確了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應該採取的必要措施,規範制定召回計畫、發布召回公告、消除產品缺陷等具體行為,同時對消費者配合實施召回的必要費用明確由生產者承擔。三是明確銷售者、零部件供應商、受委託生產企業、維修者等經營者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四是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作用,指導、督促會員主動履行召回義務。
(四)關於召回監管實施程式
為了規範市場監管部門對缺陷消費品召回的監管,《辦法》規定:一是明確收集缺陷消費品信息的途徑,可以通過監督抽查、舉報投訴、信息共享、電子商務平台監控、傷害信息和風險監測等方式。二是明確開展缺陷調查的條件、步驟和程式,對收集的缺陷消費品信息進行甄別篩選、組織開展傷害調查和專家分析,對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知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分析,對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缺陷調查分析或者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能排除消費品存在缺陷的開展缺陷調查。三是明確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省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缺陷的依據,同時規定了生產者對缺陷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管部門書面提出。四是明確了責令召回的前提以及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的職能部門為國家市場監管部門。
為了最佳化服務監管,《辦法》規定:一是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為企業實施召回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幫助,加強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專家庫建設和缺陷消費品召回案例庫建設。二是對無法追溯到生產者、責令召回拒不召回及其他不能實施召回的情形,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三是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消費品可能或者已經導致人身傷亡、較大財產損失事故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增加對相關生產者隨機抽查的頻次。四是明確可以對缺陷消費品的生產者進行約談,督促生產者切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五)關於長三角召回合作
推進缺陷消費品召回地方立法,是《長三角質量發展一體化行動計畫(2018—2020年)》確定的重點工作,蘇滬浙皖市場監管部門簽署了合作協定。為此,《辦法》結合長三角區域已有的合作經驗做法,明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相關省、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技術合作,推動建立統一的缺陷消費品信息管理平台、技術審查管理平台和專家庫,加強在信息收集、快速預警、監督抽查、執法查處、缺陷召回、專項整治等領域的合作交流,實現技術審查互認和專家交流,推進消費品缺陷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