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快“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建設,暢通終身學習“立交橋”,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支持學習型社會建設,特制定的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9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局,各高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江蘇省《教育現代化2035》以及實施方案要求,加快“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建設,拓寬終身學習通道,構建江蘇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支持學習型社會建設,特制定《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管理暫行辦法》,請各地各校認真貫徹執行。
  省教育廳
  2021年12月29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以下簡稱學分銀行)建設,暢通終身學習“立交橋”,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支持學習型社會建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分銀行是學習成果積累、認定和轉換服務平台,為學習者、教育機構和用人單位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條 學分銀行以學習者身份證號為基礎建立個人終身學習賬戶,用於存儲學習者個人基本信息、學習成果以及成果認定等信息,形成個人終身學習檔案。
第四條 學分銀行制定學習成果認定標準並組織認定,為教育機構和用人單位使用學習成果、轉換學時或學分提供基本依據。
第五條 學分銀行的學習成果包括學歷教育學習成果和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
第六條 學習者取得國家認定、合格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習成果可存入個人賬戶,直接記錄成績、學時或學分。
第七條 學習者獲得的職業資格、培訓證書等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可存入學分銀行,主要包括:
1.取得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2.取得的經各級行政部門授權的縣級以上教育考試、人事考試或鑑定部門組織的社會考試證書與成績證明;
3.與有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應的國家級和省級考試科目合格證書;
4.經教育部有關部門批准的1+X證書制度中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人社部納入人才統計認定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5.國內、國際通用的水平測試類考試的成績證明;
6.通過中、高等教育線上開放課程學習獲得的學習成果;
7.通過縣(市、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授權或認可的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創新培訓獲得的證書;
8.參加設區市及以上政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技能競賽成果;
9.通過縣(市、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授權或認可的農民培訓獲得的學習成果或學時;
10.其他可供認定的學習成果。
第八條 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依據相關認定標準,認定為學分銀行的學時或學分。
第九條 學分銀行設在江蘇開放大學。江蘇開放大學承擔學分銀行入口網站、服務平台建設,以及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第十條 學分銀行設立專家委員會,研製認定標準和轉換原則,提供學習成果認定專業指導與政策諮詢。
第十一條 普通高校、職業高校、獨立設定的成人高校、自學考試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等教育機構應主動參與學分銀行建設,將學習者學習成果存入學分銀行。
第十二條 教育機構要制定學習成果轉換辦法,支持學習者申請將學分銀行認定的學習成果轉換為相應的課程學時或學分,使學習者的學習成果得到有效套用。
第十三條 學分銀行可採用組建合作聯盟等方式促進教育機構、用人單位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與轉換。
第十四條 學分銀行承擔長三角地區開放教育學分銀行的協同建設任務,與其他省(市)學分銀行開展合作,推進區域間學習成果的互認與融通。
承擔國家學分銀行部署的相關任務。
參與國際間學習成果互認與銜接的交流合作。
第十五條 學分銀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學分銀行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應遵守國家、江蘇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成立學分銀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研究制定學分銀行建設方案、發展規劃及重大政策,聘任專家委員會主任及成員。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蘇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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