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促進省級自然公園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的《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和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江蘇省林業局印發《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0月1日 至 2026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林業局
- 文號:蘇林規〔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
發布信息
江蘇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林規〔2024〕1號
各設區市林業局,省林業局各處室(單位):
現將《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江蘇省林業局
2024年8月16日
內容全文
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促進省級自然公園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的《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和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自然公園,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確認,對具有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和自然景觀,實施長期保護、可持續利用並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管理的區域。
省級自然公園包括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森林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省級地質公園、省級海洋公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省級自然公園(風景名勝區除外)。省級風景名勝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進行管理。
第四條 江蘇省林業局主管全省省級自然公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省級自然公園。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負責本自然公園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省級自然公園,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多方參與、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做好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標融合。
第二章 設立、調整、撤銷
第六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自然公園的設立、範圍調整或者撤銷等評審工作。
第七條 省級自然公園的設立、範圍調整或者撤銷,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前,省林業主管部門需徵求省相關部門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範圍邊界及矢量數據核實,經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 設立省級自然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或者自然景觀在全省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典型性,具有特殊的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一定的規模面積且資源分布相對集中,與其他自然保護地不存在交叉重疊。
(三)範圍邊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島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
(四)有明確的管理機構或者責任單位,有專職工作人員。
(五)具備必要的保護管理基礎設施和合理利用服務設施。
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主要包括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的名稱、面積、範圍邊界;資源條件和價值;保護管理狀況;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文本資料。主要包括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的名稱、面積、範圍邊界以及範圍邊界矢量圖;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接情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狀況調查;土地及海域、海島權屬情況;已查明礦產資源情況;對保護對象、保護價值、管理狀況等綜合評價;規劃文本或者發展目標和主要措施;相關權利人意見徵求、公示情況等及相關佐證材料;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三)影像資料(需要時提供)。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的基本情況、資源條件、主要保護對象價值和保護管理情況等。
第九條 經批准設立的省級自然公園,不得擅自調整範圍邊界。因實施國家和省重大項目、最佳化保護範圍、處置矛盾衝突等情形,可以申請省級自然公園範圍調整,但原則上保持面積相對穩定。
申請省級自然公園範圍調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主要包括調整理由;調整前後的面積、範圍邊界;對資源價值影響的評估;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文本資料。主要包括範圍調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調整後的面積、範圍邊界以及範圍邊界矢量圖;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接情況;調整區域內資源和保護管理情況;調整後的綜合影響評價;調整區域內土地及海域、海島權屬情況,已查明礦產資源情況;相關權利人意見徵求以及公示情況;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衝突處置方案;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需調整省級自然公園範圍的,還應提供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對省級自然公園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需組織專家論證。
(三)調整區域的影像資料(需要時提供)。內容主要包括調整區域資源基本情況、資源條件、主要保護對象價值和保護管理情況等。
第十條 經依法批准設立的省級自然公園原則上不得撤銷。省級自然公園出現生態功能喪失、主要保護對象滅失且經評估無法恢復等特殊情形,經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論證、審查後,可以申請撤銷。
申請省級自然公園撤銷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主要包括撤銷理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文本資料。主要包括撤銷的理由和必要性;無法修復或恢復論證報告;公示情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第十一條 省級自然公園設立、範圍調整的批覆檔案,應當包含省級自然公園的名稱、行政區域以及面積、範圍邊界數據等。
第十二條 省級自然公園變更名稱或者依據勘界結果更正面積和範圍邊界等,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規劃管理和分區管控
第十三條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是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自批准設立或者範圍調整之日起,按照批覆檔案明確的面積、範圍邊界和相關要求,及時編制或者修編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編制規劃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規範,並與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編制規劃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權利人、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體現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建設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自然特徵、文化內涵和江蘇特色。
第十四條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期一般為十年。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兩年,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組織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准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材料包括:
(一)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上報檔案及審查意見,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等;
(二)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的批覆檔案等;
(三)規劃文本及相關圖件、邊界範圍及功能分區矢量數據等;
(四)徵求相關部門、公眾、相關權利人意見等佐證材料。
報送材料(紙質材料5份及其電子文檔)不得含有涉密內容。
第十六條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徵求省相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後作出批覆,同時抄送設區市人民政府。評審成員應當從江蘇林業專家庫中抽取不少於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批覆前,由省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天。
經批准的省級自然公園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經批准的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施統一監管。
第十七條 省級自然公園按照一般控制區管理,可結合自然公園規劃編制,分區細化差別化的管理要求。
省級自然公園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可以規劃生態保育區、合理利用區,統籌生態保護修復、旅遊活動和資源利用,合理布局相關基礎、服務、配套等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生態保育區以承擔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為主要功能,可以規劃保護、培育、修復、管理活動和相關的必要設施建設,以及適度的觀光遊覽活動。根據保護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態保育區內劃定不對公眾開放或者季節性開放區域。
合理利用區以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遊覽、休閒健身等旅遊活動為主要功能,兼顧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正常生產生活和資源利用。嚴格控制索道、滑雪場、遊樂場以及人造景觀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確需規劃的,應當附專題論證報告。
第十九條 嚴格保護省級自然公園內的森林、草地、濕地、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貴自然資源,以及自然遺蹟、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文物古蹟等。在省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其自然狀態和歷史風貌。禁止擅自進行下列活動:
(一)從事開墾、採礦、挖砂、會所、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
(二)濫采野生植物以及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等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省級自然公園範圍內除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外,僅允許開展符合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的建設活動以及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
(二)符合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三)森林質量提升、棲息地最佳化、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特殊情況,開展的人工干預活動以及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設施建設。
(四)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在自然公園內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省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第二十條規定的活動,應當徵求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其中,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設施建設,開展第二十條(四)(五)項的設施建設,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索道、滑雪場、遊樂場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航道疏浚清淤、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還應當徵求設區市和省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加強對設施建設必要性、方案合理性以及設施建設對自然公園影響等的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省級自然公園內建設項目應當堅持不占、少占和集約用地原則,嚴格控制建設項目規模和強度。抗震救災、防洪搶險等應急救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確需建設且無法避讓省級自然公園,經審查可能與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存在明顯衝突的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以申請調整省級自然公園範圍。
第二十三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的監督,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採取必要保護修復措施,減少和降低對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的不利影響。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成效應當納入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
第四章 資源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按照批覆的邊界範圍,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開展勘界立標工作,配合登記機構開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自然和人文景觀等資源以及社會經濟狀況調查、監測與評價,構建本底資源資料庫,建立資源動態變化檔案資料。
強化“天空地一體化”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監測設施裝備,科學布局監測站點,對自然公園內重點保護對象、動植物群落、生態系統結構、生態環境因子動態變化,實現動態監測和智慧管理。
鼓勵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加強與科研院所、高校、社會組織等機構合作,開展動態監測、科學研究和教學實習等,為自然公園的保護與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在省級自然公園內從事科學研究、調查監測和標本採集等活動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並與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共享活動成果。
第二十七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省級自然公園內受損、退化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生物生境等一體化保護與修復。
生態修復應當採取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觀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嚴格防範外來入侵物種。
第二十八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規定,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宣傳,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依法依規做好省級自然公園範圍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等預防和處置。
加強巡護管護,建立完善巡護制度,設立巡護站點,配備專職巡護人員,建立巡護管護日誌。利用電子化、信息化技術,加強人類活動監測,及時發現、制止、處置、報告破壞自然公園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省級自然公園的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依據規劃確定旅遊區域、線路和遊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務設施,有序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遊覽、休閒健身等活動。
省級自然公園內的危險地段和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線路,應當設定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進入相關的區域、線路開展旅遊活動。禁止刻劃、塗污、亂扔垃圾等不文明旅遊行為,禁止野外違規用火、吸菸。
鼓勵省級自然公園通過網上預約、限時分流等方式,科學、有效疏導遊客。嚴禁超過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遊客容量、生態承載量接待遊客。
鼓勵有條件的省級自然公園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進入省級自然公園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系統,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設施建設,開發特色自然教育課程,開展形式多樣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活動,鼓勵志願者積極參與,大力弘揚普及生態文化。
引導、支持自然公園內及周邊居民發展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生態產業,提供優質生態產品,培育生態品牌。
鼓勵在省級自然公園內使用綠色、低碳、節能、環保材料和交通工具,嚴格限制使用一次性塑膠產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江蘇省自然保護地監督工作辦法》開展省級自然公園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自然公園的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省級自然公園內違法違規問題的整改進行跟蹤督導或者現場核查,督促整改;對省級自然公園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隨意變更項目地點、用途、規模、強度等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行政區域內省級自然公園資源保護和建設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 按照“誰審批、誰公開”的原則,省、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省級自然公園設立、範圍調整、撤銷、變更名稱、更正面積和範圍邊界、自然公園規劃等信息,並做好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履行相關行政執法職責,對發現的省級自然公園記憶體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對不具備執法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報告或者移送相關部門。
對保護工作不力、破壞案件頻發、民眾反映強烈的省級自然公園,省、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約談相關負責人。
對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省級自然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可依法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保護管理不力造成省級自然公園設立條件喪失的,在依法查處和責任追究後,省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對省級自然公園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江蘇省林業局2013年12月30日和2012年4月19日分別發布的《江蘇省省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江蘇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