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物聯網產業基地認定辦法》是在江蘇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物聯網產業基地認定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vincial industrial bases of Internet of things in Jiangsu
- 屬性:法規
- 地區:江蘇省
- 發布: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核心提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產業基地的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依照透明、規範的程式進行。
第四條 產業基地由省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推薦,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產業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物聯網產業已形成一定的產業規模。區內物聯網相關企業數量在20家以上;物聯網及相關領域創新團隊總數1000人以上;建築面積不小於2萬平方米;年銷售額在10億元以上,並保持較高增長速度。
(二)主要產品技術先進,在省內同行中處於領先地位,並建有省級以上研發機構、工程中心或技術中心。
(三)產業基地重點發展物聯網產業,有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相對獨立的場所,比較完善的基礎設施,較強的管理和服務能力,能有效開展招商引資和企業服務工作,並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申報、推薦、管理和統計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 產業基地申報材料包括:
(一)省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的請示檔案;
(二)產業基地主管部門填寫的《江蘇省省級物聯網產業基地申報表》(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統一印製),省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申報表進行審查,並在對應欄目內簽署審核意見;
(三)批准設立該產業基地管理機構的檔案;
(四)產業基地當前物聯網產業發展基本情況;
(五)產業基地發展規劃;
(六)產業基地內骨幹企業情況介紹及近兩年財務報表;
(七)地方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檔案及落實情況證明;
(八)其它能夠體現基地特色和發展情況的檔案、材料。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產業基地按照自願申報的原則,填寫《江蘇省省級物聯網產業基地申報表》,經省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提出申請的基地進行審核、評議,必要時組織考核組進行現場考察和對產業基地發展規划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審核意見。
第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文認定,授予 “江蘇省物聯網產業基地”稱號。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產業基地的審核、認定、考核等相關管理工作。
(一)制定產業基地申報、認定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產業基地的申報受理、審核、認定和管理;
(三)會同省相關部門落實對產業基地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各省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地區產業基地的培育、申報和管理等工作。
(一)組織轄區內產業基地的申報,指導產業基地的建設;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鼓勵產業基地發展的政策;
(三)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產業基地在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二條 各產業基地應設有相應管理機構,負責產業基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一)負責產業基地總體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軟硬體環境建設;
(二)負責產業基地宣傳、招商引資工作,承擔產業基地主管部門布置的有關任務;
(三)負責產業基地骨幹企業的培育,協調解決區內企業發展中的困難;
(四)負責產業基地的數據統計和分析,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地方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業基地作為工作聯繫點,在規劃、信息、政策、宣傳等方面做好巨觀引導和服務,支持產業基地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優先支持區內重點企業申報各類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產業基地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覆核一次,對於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江蘇省物聯網產業基地”稱號。
第十五條 對蘇中、蘇北地區申報的,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條件適當放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