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暫行辦法

《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暫行辦法》是第一條為加強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以下簡稱民辦高校年檢)工作,引導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於2023年4月2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4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 發布單位:江蘇省教育廳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工作,引導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省教育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於2023年4月14日前,通過如下方式反饋修改意見:
1. 通過信件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南京市北京西路15號省教育廳發展規劃處,郵政編碼210024。
2.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
江蘇省教育廳
2023年4月2日

徵求意見稿

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以下簡稱民辦高校年檢)工作,引導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年檢。當年批准設立的民辦高校,自下一年起接受年檢。
第三條民辦高校年檢工作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採取民辦高校自查和省教育廳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年檢內容
第四條民辦高校年檢包括下列內容:
(一)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包括黨組織建設、辦學方向、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工作、統戰與群團工作等;
(二)辦學條件,包括舉辦者資質、舉辦者投入、基本辦學條件等;
(三)法人治理,包括章程制定執行及修訂、決策機構、監督機構、校長履職、民主管理等;
(四)辦學行為,包括辦學許可、招生行為、教育教學與教材管理、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師德師風、學生管理與就業、學籍與學業證書管理、後勤服務管理等;
(五)財務與資產管理,包括財務制度建設及執行、收費管理、財務狀況及收支、法人財產權落實等;
(六)師生權益保障,包括教職工權益保障、學生權益保障等;
(七)校園安全穩定,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輿情應對機制、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疏導機制、安全隱患常態化排查整改、實驗室及危化品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車與交通安全、教育教學及科研設施安、校舍安全、網路安全等;
(八)其他需要年檢的內容。
第五條省教育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要求,結合
全省民辦高校辦學和年檢等情況,制定並動態調整年檢指標體系,於布置年檢工作時公布。
第三章年檢程式
第六條年檢工作包括民辦高校自查、省教育廳審核查驗和確定結論三個環節。
(一)民辦高校自查。根據省教育廳年檢通知要求,總結上年度工作,對照年檢內容和指標體系進行自查。
(二)省教育廳審核查驗。組織專家對民辦高校提交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對確需實地查驗的,組織專家開展實地檢查。
(三)省教育廳確定結論。根據民辦高校自查和專家審核查驗情況,結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況,研究確定各校年檢結論。
第七條民辦高校完成年檢自查後,向省教育廳報送下列材料。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一)年檢自查報告;
(二)對照年檢指標體系填報的自評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
(三)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原件、學校章程、上年招生簡章和廣告;
(五)上次年檢反饋問題整改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民辦高校年檢自查報告、自評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上次年檢反饋問題整改報告等應當經校行政領導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徵得學校決策機構和學校黨組織同意後,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 5 個工作日。獨立學院報送的年檢材料,還須取得舉辦高校同意。
第四章年檢結論及套用
第九條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省教育廳將年檢結論和需整改的問題通報民辦高校,並在民辦高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
第十條年檢結論為“合格”的民辦高校,可以參與江蘇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相關資金項目申報。對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的民辦高校,省教育廳進一步加強日常辦學指導,並視情控制其招生規模。對年檢結論為“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民辦高校,視情調減其招生計畫,直至暫停招生。
第五章年檢監督與保障
第十一條民辦高校無故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或者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報送年檢材料的,或者年檢材料弄虛作假的,或者不配合檢查導致無法核實有關情況的,年檢結論定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對年檢中發現的問題,民辦高校應當按要求整改。省教育廳相關處室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督促民辦高校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民辦高校進行通報,並約談民辦高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校長。
第十三條民辦高校對年檢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年檢結論通報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申訴理由成立的,省教育廳組織複查,並根據複查結果作出是否調整年檢結論的決定;申訴理由不成立的,省教育廳給予書面回復。
第十四條省教育廳不向民辦高校收取年檢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 5 月**日。《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民辦高校規範性辦學年度檢查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教發〔2018〕1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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