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明清小說研究會

江蘇省明清小說研究會是在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大會領導下經省民政廳註冊的省級學會,是自願組成到俄學術性社團組織,主要成員由來自全省各高校、科研機構、文化單位中從事明清小說教學與研究工作的學者或愛好者構成,是一個研討、交流明清小說研究與教學成果,推動明清小說研究發展的學術性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明清小說研究會
  • 成立於:1984年12月
  • 秘書長::李靈年(兼)
  • 會長::劉冬
簡介,發展簡史,文化,其它相關,章程,

簡介

江蘇省明清小說研究會成立於1984年12月,另有連雲港市《鏡花緣》研究會、 鹽城市《水滸》研究會、東台市明清小說研究會、大豐縣施耐庵研究會、淮安市《西遊記》研究會等團體會員。會長:劉冬;副會長:陳美林、王立興(常務)、李靈年、王永健、歐陽健;秘書長:李靈年(兼)。

發展簡史

研究會成立以後,先後參與發起和組織了1985年6月在徐州召開的全國首屆《金瓶梅》學術討論會、1985 年10月在鎮江召開的全國第三屆《三國演義》學術討論會、1986年8 月在連雲港召開的首屆《鏡花緣》學術討論會、1986年11月在普陀召開的全國第二屆《西遊記》學術討論會、1987年11 月在淮安召開的首屆劉鶚與《老殘遊記》學術討論會、 1988年11月在揚州召開的全國第三屆《金瓶梅》學術討論會、1990年2 月在南京召開的海峽兩岸明清小說金陵研討會、1990年10月在大豐召開的施耐庵重要文物出土十周年學術討論會等,並召開省內的學術討論會多次。通過學術活動,活躍了省內乃至國內的研究空氣, 推動了明清小說研究事業的深入發展。

文化

研究會於1986年起編印《明清小說研究信息》,刊載海內外明清小說研究論文摘要、明清小說研究活動信息以及論著目錄等,每月一期,每期10─16頁,印行1000─1200份,免費寄贈全國各大專院校、社會科學院機構、省級以上圖書館和有關明清小說研究專家。1988年,《信息》轉入南京師範大學《文教資料》,仍歸研究會編輯。1990年起,因經費困難。暫時停刊。《信息》創刊以來,發表了大量信息,受到廣大教學、科研工作者的支持和歡迎,現正設法創造條件,力爭儘早恢復編印。團體會員中,淮安《西遊記和吳承恩研究》已編印兩期,連雲港《鏡花緣研究》已編印三期,大豐《耐庵學刊》已編印九期。大豐施耐庵研究會還和省社科院文學所合編了《施耐庵續編》。

其它相關

由於全體會員的辛勤耕耘和理事會團結協調,踏實認真工作,明清小說的研究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出版了《吳敬梓研究》、《三國演義創作論》、《西遊新解》等專著十餘種,發表論文數百篇,校點整理明清小說作品、研究資料十餘種,明清小說成果多次在全國和全省的評比中獲獎。新華社1990年1月22日播發專電, 稱:“江蘇各地的研究人員充分挖掘地方人文優勢,形成一系列配套協調的明清小說研究群體,建立了省、市、縣各級多種明清小說研究組織。”“江蘇省已成為全國明清小說研究的重要基地,眾多的研究成果引起了國內外研究界極大關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明清小說研究會”,是在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大會領導下經省民政廳註冊的省級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自願組成到俄學術性社團組織,主要成員由來自全省各高校、科研機構、文化單位中從事明清小說教學與研究工作的學者或愛好者構成,是一個研討、交流明清小說研究與教學成果,推動明清小說研究發展的學術性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與任務: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社會主義旗幟,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指導下,團結、聯絡和組織廣大會員,研究明清小說,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服務。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和實事求是的學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研究明清小說有關作品;
(二)團結全省明清小說教學、研究、整理、出版、改編等工作者,積極進行明清小說資料的發掘整理,明清小說作家、作品的研究工作;
(三)開展民眾性的明清小說閱讀指導活動,普及明清小說知識,發現和培養明清小說研究人才;
(四)積極開展明清小說的套用研究,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五)積極關心推動我會各分會的研究活動;
(六)加強與港澳台地區明清小說研究界的聯繫與交流,共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增強民族凝聚力。
(七)加強與國外明清小說研究者的聯繫與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促進與世界各國人民的交往與友誼貢獻力量。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即各分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的學術專長,在本會的學科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本會會員推薦介紹,向學會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相關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
(二)執行學會決議;
(三)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學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理事會為了解決好新老接替,決定退下來的原會長、副會長,擔任一屆顧問;退下來的原理事,擔任一屆名譽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主要檔案;
(四)召集和主持學術研討會。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掛靠單位撥款;
(三)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裂、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8年6月1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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