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27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84.06.27
- 實施時間:1985.01.01
第一條 為加速我省掃除文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我省居住的城鄉公民中年滿十二周歲至四十周歲的文盲,除因生理缺陷而不能學習或精神病患者外,均為掃盲對象,應參加掃盲學習。
第三條 掃除文盲工作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並組織實施。對在限期內完成掃盲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要責令檢查,限期完成;對嚴重失職者,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文盲情況規定掃盲學習期限,文盲在規定期限內免費參加學習。無故超過規定學習期限的,其學習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責成本人或家長負擔。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文盲中招工或收學徒。青壯年文盲不得安排為國家或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參加掃盲學習的,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職工、學徒工中的青壯年文盲,不達到掃盲標準的不得晉級、轉正。
第六條 掃盲經費除國家按規定撥款外,由地方和有關單位自籌解決。掃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七條 鄉(鎮)必須配備成人教育專職人員。村或辦學單位可聘用業餘掃盲教師,並給以適當的報酬。
第八條 掃盲採取多種形式、多種辦法進行。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對所在地的掃盲工作有協助和輔導的義務。
第九條 文盲參加學習經過考試達到掃盲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掃盲合格證書。達到基本掃除文盲標準的鄉(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驗收;達到基本掃除文盲標準的縣(市、區),由市人民政府覆核驗收認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要鞏固掃盲成果,開展各類文化技術教育,繼續提高勞動者的文化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