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

《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是為依法推動就業促進的各項重大決策部署在江蘇有效實施,加強全省就業領域法治化建設,制定的條例。

2022年5月1日,《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時間:2022年1月23日
內容解讀,制定經過,條例全文,

內容解讀

條例共11章90條,分別為總則、政策支持、創業扶持、就業調控、公平就業、就業服務、職業教育與培訓、就業援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
第一,突出就業民生之本,弘揚崇尚勞動的社會風尚。突出就業是民生之本,規定本省把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優先位置,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多渠道擴大就業,提高就業質量。
第二,堅持經濟發展導向,加強政策協同。要求產業等政策與就業政策協同聯動,規定了促進就業的一系列相關具體政策。一是推動製造業、服務業、農業高質量發展,發揮經濟發展吸納帶動就業作用。二是發展數字經濟產業,創造更多數字經濟領域就業機會。三是支持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四是明確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發展,建立促進多渠道靈活就業機制。五是明確促進就業的財稅、投資、外貿、金融、土地、教育和社會保障等具體政策措施。六是要求為老齡人口和回響國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勞動者,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政策支持,解決社會關注的就業領域“一老一小”問題。
第三,最佳化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主要對創業服務體系、創業培訓、創業載體、信貸支持、創業資源共享等作出規定。一是圍繞最佳化創業環境,要求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消除各類顯性和隱性壁壘,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為勞動者創業提供便利。二是發揮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引導、扶持各類主體創新創業。三是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增強勞動者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四是通過支持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平台建設、定期發布創業項目信息、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等措施鼓勵創業。五是規定公共科研資源向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放,通過開放共享創業資源推動創新創業。
第四,加強就業調控,穩定和擴大就業。主要對制定就業規劃計畫、實現人力資源高效配置、加強就業失業風險監測預警與應對處置等作出規定。
第五,消除就業歧視,保障公平就業。重點圍繞創造就業公平環境、消除就業歧視,促進群體平等就業等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規定推進戶籍制度、用人制度、檔案服務等方面改革,破除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和自由流動的障礙,暢通人力資源社會性流動渠道。二是圍繞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非本地戶籍勞動者等在平等、公平就業方面的權益。三是明確港澳台居民、華僑、留學回國高校畢業生在勞動就業等方面,與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四是規範平台企業用工,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六,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就業服務。主要規定了就業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用發揮、就業信息發布等內容。
第七,加強職業教育培訓,提升勞動者技能。主要對完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推動校企合作及產教融合等作出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公共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完善技能勞動者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機制,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二是規定實施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職稱比照認定製度,技工院校畢業生享受相應待遇,解決技能技術勞動者職業發展“天花板”問題。三是構建多元化培訓載體,規定企業加強對職工教育培訓,鼓勵建立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培訓機制,採取訂單培訓、定向培養等方式,開展學徒制培養合作,為用人單位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四是要求對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國中、高中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給予培訓補貼,為實習生辦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實習責任保險等。
第八,聚集重點群體,實施精準幫扶。根據重點群體、就業困難人員的需求,實施有效就業幫扶措施。
這部法規的實施,將更好地保障、引導、推動我省就業促進工作,促進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推動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推進共同富裕,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制定經過

2022年,《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2022年1月23日,《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發布。
2022年5月1日,《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實施。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四章 就業調控
第五章 公平就業
第六章 就業服務
第七章 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八章 就業援助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推動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推進共同富裕,保障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促進及其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把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多渠道穩定和擴大就業,提高就業質量。
第四條 樹立勞動最光榮觀念,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營造崇尚勞動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
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靈活就業。
第五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戶籍、身份等不同,以及因殘疾而受歧視或者不合理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強化政策扶持、加強就業調控、培育人力資源市場、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最佳化就業服務、提供就業援助、改善就業環境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容量、提升就業質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提供便利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就業的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研究解決就業工作重大問題,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職盡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和落實、就業失業登記和統計、崗位信息採集和發布、就業創業培訓、就業援助等有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強化產業、財稅、外貿、金融、教育、社會保障等政策對就業的支持,實現與就業政策協同聯動,促進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發展就業導向,加強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協調配合,積極創造新的就業崗位,穩定和擴大就業容量。
第十一條 推動製造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開發更多製造業領域技能型就業崗位;發展服務型製造新模式,培育製造業就業增長點;促進制造業產業鏈、創新鏈與培訓鏈有效銜接,解決就業結構性矛盾。
促進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更大空間和更多選擇。引導夜間經濟、便民生活圈等健康發展,開發社區服務工作崗位。
推動農業全產業鏈融合發展,吸納帶動更多就業。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發展農村電子商務、鄉村休閒旅遊等,拓寬新就業形態就業空間。
第十二條 發展數字經濟產業,推動數位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進傳統線下業態數位化轉型賦能,引導和規範平台經濟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健康發展,創造更多數字經濟領域就業機會。
第十三條 支持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建立援企穩崗幫扶機制,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需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中小企業紓困資金,對生產經營暫時面臨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企業,以及勞動力密集、社會效益高的民生領域服務型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發展,建立促進多渠道靈活就業機制。
合理設定網際網路平台經濟及其他新業態新模式監管規則。鼓勵網際網路平台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等降低服務費、加盟管理費等費用,創造更多就業崗位。
在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內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無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技能培訓、技能人才評價、社會保險、公益性崗位、創業、就業見習、特定就業政策等補貼,以及就業創業服務和高技能人才培養等補助。
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就業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常住人口數、新增就業人數、城鎮登記失業率和各地承擔省級任務工作量等因素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稅務機關依法落實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緩徵、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促進就業創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評估機制,在規劃編制、投資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時,把增加就業崗位和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作為評價項目的重要指標。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申請和安排財政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就業帶動能力強和就業質量高的項目。
第十七條 推動外資外貿提質增效,落實穩外貿穩外資政策,培育壯大新興市場,高質量建設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南自主創新示範區以及各類開發區等,創造更多就業增長點。
加強貿易領域風險防範,建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支持和引導企業增強應對外部風險能力,穩定就業崗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組織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初始創業者的金融支持,培育更多的市場主體擴大就業。
引導金融組織加大對製造業的融資支持,提升製造業盈利能力,提高從業人員收入水平,增強制造業就業吸引力。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吸納勞動力就業較多的企業,在安排建設用地時給予支持。
政府投資興辦的各類經營性市場的攤位和商鋪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出租、出售。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產業發展趨勢,制定與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教育政策和職業教育發展計畫,定期開展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就業狀況評估,指導學校合理確定專業設定和招生規模。
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應當根據市場需求狀況調整專業和課程設定,開展就業指導,培養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社會保障政策措施,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合理確定社會保險待遇水平。
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措施,為勞動者多渠道靈活就業提供保障。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平台企業等用人單位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老年人再就業的政策措施,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等支持,維護老年人再就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超齡就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回響國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和政策支持。建立女職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對女職工產假期間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貼。對招用回響國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勞動者達到一定比例並實現穩定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營商環境,健全創業服務體系,落實創業扶持政策,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定期評估、排查、清理各類顯性和隱性壁壘,最大限度解除對創業的束縛。
對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創業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最佳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勞動者創業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期、種子期企業的投入,引導、扶持各類主體創新創業。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展針對不同創業群體、創業活動不同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增強勞動者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及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開發創業教育和培訓教材,開設創業教育和培訓課程,開展創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勞動者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對有創業意願的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立具有創業指導、項目孵化、項目推介、融資服務等功能的創新創業公共平台。
對各類園區、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設立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新創業平台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對在政府投資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內的創業者,減免一定期限的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業項目徵集、評估、推介制度,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定期發布創業項目信息,引導勞動者創業。
鼓勵引導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民工、科研人員等返鄉入鄉創業。依託各類園區建設返鄉入鄉創業園,為返鄉入鄉創業企業和人員提供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和辦公研發場地。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擴大創業投資規模。
支持投資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為各類創業主體提供投資、信貸、擔保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健全擔保基金補充機制,完善擔保和貼息政策。
有關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最佳化創業擔保貸款審批手續和服務流程,為小微企業、自主創業人員提供創業擔保貸款服務。
鼓勵降低貸款門檻,對提供創業貸款、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業績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基層服務平台等,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服務就業創業的社會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會組織為創業者提供創業信息推介、創業培訓等服務。
支持開展創新創業賽事以及各項公益活動,對優秀創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支持大企業向中小企業開放資源、場景、套用、需求,發揮大企業帶動中小企業創業方面的作用。推動國家科研平台、科技報告、科研數據、科研儀器設施、高校實驗室等向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放,創造更多創業機會。建立科研人員兼職兼薪和離崗創業制度,完善科研人員職務發明成果權益分享機制。
第四章 就業調控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穩定和擴大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明確促進就業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引導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促進人力資源高效配置,實現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市場供需動態平衡。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開展跨地區人力資源服務,加強勞務協作,促進勞動力區域間轉移就業。
支持用人單位跨地區引進勞動力。對新引進或者輸入外來勞動力實現穩定就業的有關單位,可以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吸引外國人才來本省就業。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並發布國際職業資格與職稱、技能等級比照認定目錄,為國(境)外專業人才執業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崗位調查、工資指導線、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供需、急需緊缺工種和工資指導價位等信息,引導用人單位科學制定用工計畫和勞動者有序流動就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就業失業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處置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和風險應對工作機制,防範化解規模性失業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就業失業統計監測調查體系,健全就業失業監測網路,開展全口徑就業失業統計調查,發揮大數據在就業失業統計監測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失業風險預警和重大決策失業風險評估制度,加強風險研判和評估,適時發布失業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在面臨重大經濟風險,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採取階段性減稅降費或者加大補貼力度等應急性就業政策措施,紓緩企業壓力,穩定工作崗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就業風險儲備金用於應對突發性、規模性失業風險。
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以在與職工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依法採取調整工作時間安排、薪酬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失業保險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資等制度的銜接聯動,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增強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
完善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行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管理,統一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和對象以及保險費率、繳費標準、保險待遇等相關政策,增強失業保險基金共濟功能和抗風險能力,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五章 公平就業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公平的就業機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制定與就業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體現公平就業原則。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戶籍制度、用人制度、檔案服務等方面改革,破除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和自由流動的障礙,暢通人力資源社會性流動渠道。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行為。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有歧視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保障婦女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技能培訓、勞動報酬、職業健康與安全等方面的權益。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以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在勞動契約和規章制度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各民族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五條 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B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禁止將B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四十七條 非本地戶籍勞動者享有與本地戶籍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因戶籍對勞動者就業設定歧視性限制。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以及華僑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用人員,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為限制性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過國家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本省給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政策。
第四十九條 平台企業、與平台企業合作用工的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用工,履行用工主體責任,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就業服務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及時掌握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落實相關就業創業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編制涉及就業促進的惠企政策、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健全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參保地、就業地公共就業服務供給機制,推進就業創業政策諮詢、就業失業登記、職業介紹等服務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建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合理配備專業化、職業化工作力量,為勞動者提供就業公共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和優質資源參與政府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五十二條 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社會組織,舉辦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提供就業觀念引導、政策諮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技能培訓等服務。
第五十三條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就業政策法規諮詢、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發布、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就業援助、就業和失業登記、畢業生接收手續辦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務。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發揮提供就業服務的基礎性作用。
第五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就業服務活動,發揮其在就業服務中的作用。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多元化、個性化就業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五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信、公平、公開的要求,保證服務質量。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從事就業服務活動;
(二)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損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壟斷用工市場、哄抬服務價格、不當限制用工輸出等;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創業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實現各級就業創業公共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就業創業公共服務事項全程網上辦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制度、人口統計制度和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失業指標體系,組織相關部門定期開展普查或者抽樣調查,獲取勞動力資源以及就業、失業等數據和狀況,依法向社會公布。
相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開展普查、抽樣調查和就業、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情況。
第五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靈活就業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免費發布供求信息,提供職業指導等服務,指導企業規範用工,幫助企業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
有關部門應當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個性化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及時發布職業薪酬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等,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稅收、市場監管等政策諮詢服務,便利勞動者求職就業和企業招工用工。
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規範有序的求職招聘、技能培訓、人力資源外包等專業化服務。對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第七章 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公共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完善技能勞動者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機制,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鼓勵高等學校、行業協會等依法依規開展職業培訓。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者職業能力開發,支持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對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的國中、高中畢業生實行職業教育或者培訓,使其掌握相應的職業技能。
對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國中、高中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和勞動預備制培訓,根據培訓時間給予培訓補貼、生活費補貼。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技工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和公辦學校教師配備標準,指導專業課程設定,安排適當比例的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用於技工教育。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相互銜接的技能勞動者多元評價體系,加強技能人才評價過程和評價質量的監管,規範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的執業行為。
第六十三條 實施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職稱比照認定製度,取得相應職業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可以直接申報工程技術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資格。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技師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公務員招錄、參軍入伍、企業事業單位招聘、確定工資起點標準、職稱評定、職位晉升以及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方面,分別按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高技能人才激勵表彰,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等高技能勞動者享受高層次人才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企業在工資結構中設定體現技術技能價值的工資單元,或者對關鍵技術崗位實施協定工資、項目工資、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術工人工資待遇。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公共實訓基地共建共享,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實訓服務,增強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主要用於開展職工技術技能培訓、繼續教育培訓、技能人才評價等,一線職工所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企業設立具備生產與教學功能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參照職業學校享受相應的用地、公用事業費等優惠。
第六十七條 鼓勵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建立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培訓機制,採取訂單培訓、定向培養等方式,擴大培養規模,提升培訓的層次和質量,為用人單位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學校和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培養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聯合培養。
第六十八條 鼓勵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安排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提升學生就業技能。用人單位應當為實習生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可以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並依照有關規定和實習協定為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實習責任保險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見習制度,引導和鼓勵各類用人單位接收無就業經歷的青年勞動者參加就業見習。對用人單位接收就業見習人員的,發放見習補貼;對用人單位留用就業見習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章 就業援助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市場化社會化就業與政府幫扶相結合,建立重點群體就業幫扶制度,根據形勢變化動態確定幫扶對象,制定實施各項就業優惠政策和專門幫扶措施,促進多渠道就業。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完善高校畢業生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就業信息、就業幫扶等綜合服務平台,為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提供資金、場地和技術支持,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創業。
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引導高校畢業生服務鄉村建設和基層治理。擴大基層教育、醫療衛生、社區服務、農業技術等領域就業空間,開發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開展實名制幫扶,健全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機制。
第七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為退役軍人提供教育培訓服務,採取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退役軍人工作相關部門依法落實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等政策規定,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各地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以及退役軍人自主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七十二條 依託縣域經濟、鄉村產業發展,為農村勞動力創造更多就地就近就業崗位。重大投資項目、各類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參與。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優先吸納農村低收入人口、農村留守女性參與工程建設以及建成後的維修養護。
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開展區域間勞務協作,健全勞務輸入集中區域與勞務輸出地對接協調機制。
放開放寬城鎮落戶限制,推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籍制度。探索城鄉雙向流動戶籍遷移政策,實行外地和本地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標準相統一。調整城鎮建設用地年度指標分配依據,建立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規模掛鈎機制。
第七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建立就業困難人員申報登記制度和信息資料庫,根據失業人員的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收入水平、失業時間等因素進行精準識別和動態調整。
第七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申請就業援助,經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確認後,納入就業援助範圍。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擴大公益性崗位安置,建立按需定崗、因人適崗、及時上崗、有序退崗的開發管理機制,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安置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和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實際招用的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對公益性崗位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其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按照不低於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二分之一、不高於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分之二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實現當年內動態消除零就業家庭;零就業家庭有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勞動者的,應當採取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措施優先確保其就業。
第七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加大對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職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和其他扶持。
鼓勵支持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對殘疾人之家等機構的輔助性就業項目,給予場地、資金等扶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退捕漁民等群體就業保障制度,將其納入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範圍,進行就業幫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用地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就業。
鼓勵漁業產業聯合體等新型經營主體優先吸納退捕漁民就業。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將增加就業、控制失業、提高就業質量、保障重點群體就業、消除零就業家庭等,作為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落實促進就業責任不到位、推進就業工作不力的,予以約談,責令改進工作。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評價制度,將就業專項資金劃撥與資金使用效果相掛鈎。
第八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動者遵守就業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促進就業工作的監督指導。上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促進就業工作的指導。
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管理的學校、培訓機構遵守就業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八十四條 建立健全勞動就業信用管理制度,將用人單位、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從事人力資源服務、職業技能培訓、技能人才評價的機構等,依法納入信用管理範圍。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就業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含有歧視性內容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侵占、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騙取補貼、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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