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產業工人服務條例》是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產業工人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條例全文
(2023年12月29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發展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四章 權益維護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產業工人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產業工人隊伍,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業工人的職業發展、服務保障、權益維護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業工人,是指與生產性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從事生產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第三條 產業工人服務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兼顧職工與企業利益、促進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業工人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產業工人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產業工人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等工作。
教育、司法行政、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產業工人服務工作。
第五條 工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開展相關領域的產業工人服務工作,代表和維護產業工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類社會組織為產業工人提供個性化、多樣化服務。
第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落實產業工人服務各項措施,保障產業工人參與民主管理和獲得技能提升、職業發展、勞動報酬等方面的權益。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業工人的奉獻精神和奮鬥品質的宣傳,營造勞動光榮、知識崇高、人才寶貴、創造偉大的社會風尚,建設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產業工人隊伍。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導產業工人先進事跡,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加強對侵害產業工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就業創業專項資金、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經費等財政資金,支持產業工人服務工作。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投入資金用於職業教育培訓、諮詢服務、表揚獎勵、困難救助等產業工人服務事項。
第二章 職業發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工人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推行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製度,建立產業工人創業創新激勵機制,促進產業工人職業發展。
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產業工人培訓計畫,採取鼓勵產業工人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的激勵措施。
企業應當加大產業工人技能培訓的投入,依法提取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用於一線產業工人技能培訓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技師學院,下同)和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聯合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促進產教深度融合。
鼓勵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設立學徒崗位,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和普通高等學校、公辦職業學校合作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或者產教融合學院,共建專業。
企業與普通高等學校、公辦職業學校採取前款方式聯合辦學的,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的頒發,企業的招工承諾以及學生的就業意向等內容。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應當將聯合辦學協定報送教育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採取委託培訓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失業的產業工人提供再就業培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產業工人應當積極參加再就業培訓。
企業應當為轉崗的產業工人提供轉崗培訓,或者為其參加轉崗培訓提供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符合評價能力和條件的企業和第三方機構可以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者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對產業工人的職業技能等級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對本單位的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進行評價激勵。獲得職業技能等級的產業工人可以按照本單位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為企業自主評定職業技能等級提供幫助和指導。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結果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和產業工人,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相應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獲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的產業工人分別比照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享受同等待遇。
技工學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技師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資起點標準、職稱評定、職位晉升以及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分別按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享受相關待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和標準制定實施細則,促進職業技能等級與技術職稱在本行政區域內互通互認。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和勞動競賽。
鼓勵企業開展內部職業技能競賽和勞動競賽。產業工人參加區域性、行業性職業技能競賽和勞動競賽的,企業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競賽獲獎情況作為表彰獎勵、職業技能等級晉升和企業內部崗位使用、確定勞動報酬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工人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障體制機制,提高產業工人服務水平。
市、縣(區)總工會應當在政策諮詢、創業創新、職工文化、困難救助等方面為產業工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情況,定期在政府服務平台上發布、更新行業和企業用工需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緊缺型職業(工種)等信息,暢通產業工人流動渠道。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檔案,免費為產業工人和企業提供查詢、複製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激發產業工人創業創新活力。企業可以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分配方式,為高技能產業工人合理確定薪酬。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培養、引進高素質產業人才,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工人和企業發放產業人才崗位補貼、能力提升培訓補貼、技能工作室補助,為高技能產業工人在健康管理、子女上學、研修交流、休假療養等方面提供服務。
產業工人參加列入緊缺型職業(工種)目錄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能等級證書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高技能產業工人住房需求納入人才安居工程,並通過配建、租賃、出售、補貼等相結合的方式為高技能產業工人提供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產業工人參與設備改造、技術創新和工藝創新等活動。
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產業工人的創新活動開通項目申報渠道,在項目立項、經費支持、專利申報、成果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
工會應當積極在產業工人中開展小發明、小創造、小革新、小設計、小建議的創新活動,並對產業工人的創新活動給予必要的支持。
公辦職業學校應當在技術指導、技術資料、實驗設備等方面為產業工人的創新活動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條 產業工人取得的創新成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確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被授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應當依法給予產業工人獎勵。企業推廣套用其創新成果的,應當依法向產業工人支付報酬。
第四章 權益維護
第二十七條 產業工人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上級工會可以指導、幫助產業工人建立工會。
第二十八條 產業工人有權依法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
企業在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聽取產業工人的意見,涉及產業工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決定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注重從產業工人隊伍中推薦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注重推薦優秀產業工人代表,在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中掛職或者兼職。
第三十條 企業與產業工人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簽署後的勞動契約由企業和產業工人各執一份,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由產業工人持有的勞動契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用工流動性大的企業、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情況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產業工人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契約的約定支付產業工人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逐步增加產業工人的工資。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為產業工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實現社會保險的應繳盡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以及企業應當在產業工人發生離職、失業、再就業等情形時為其提供接續、轉移社會保險繳納關係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為產業工人提供安全的生產條件,為從事有健康風險崗位工作的產業工人提供必要的健康防護。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產業工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保障產業工人的身體健康。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履行勞動安全、健康保障義務的檢查,督促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工會應當就涉及產業工人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女職工特殊權益維護等重大問題,依法組織、代表產業工人與企業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勞動契約或者形成協商意見。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就業的產業工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就業地享有子女教育、社會救助、社會保障、文化體育、基本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產業工人屬於勞務派遣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向被派遣的產業工人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的產業工人。
第三十七條 產業工人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協商解決,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訴訟。經濟困難的產業工人和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產業工人,可以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市、縣(區)總工會依法為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經濟困難產業工人提供法律援助;為追討欠薪的產業工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第三十八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將為產業工人提供服務納入工作範圍,參與解決產業工人勞動契約、工傷賠償、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糾紛。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強面向產業工人的普法宣傳工作,幫助產業工人提高權利意識,了解權利救濟渠道,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