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安裝行業協會

江蘇省安裝行業協會是江蘇省境內專門從事機電工程專業的施工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教學等單位自願組成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新社會組織 ,在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江蘇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40餘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安裝行業協會
  • 成立日期:1987年6月
  • 口號:務實、開拓、創新、服務
  • 類別: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江蘇省安裝行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6月,是江蘇省境內專門從事機電工程專業的施工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教學等單位自願組成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新社會組織,在江蘇省建設廳、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本會成立以來,堅持“務實、開拓、創新、服務”的原則,努力營造“行業視窗、政企橋樑、企業之家”。
本會設有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 ,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辦公室、行業發展部、質量技術部(培訓部)、編輯部,協會還設有鍋爐壓力容器焊接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

協會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做好雙向服務,推動本地區安裝業的管理最佳化,科技創新發展模式 ,反映企業願望,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協會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江蘇省安裝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實現“建築強省”宏偉目標作出積極的貢獻。

協會章程

江蘇省安裝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江蘇省安裝行業協會英文:Jiangsu Installation Association 縮寫:JIA
第二條:江蘇省安裝行業協會(以簡稱協會)是省內專門從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的施工企業及相關的有科研、設計、教學等單位自願組成的、經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堅持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推動本地區安裝業的管理最佳化、科技創新和經營發展,反映企業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社團登記機關江蘇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 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討行業發展方向,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化和有關法規;
二、開展本行業發展需求的各類培訓;
三、收集、整理行業經營管理技術更新資料信息的編輯、專家人才資源的開發;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技術諮詢、信息服務;
五、組織行業內企業商訂行業公約、職業公德,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六、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及各省市同等協會的聯繫和交流廣泛地進行有益本行業建設的合作與交流;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編輯出版本會會刊、資料,搞好輿論宣傳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具備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協會章程,主營或兼營設備安裝,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法人地位,獨立經濟核算以及有關安裝專業的科研、設計、教學單位,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入會程式:凡自願加入本會的單位,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秘書處須定期向理事會匯報接受新會員情況。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和會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的機構設定;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和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07年7月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