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大數據產業園建設評估規範

《江蘇省大數據產業園建設評估規範》是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大數據產業園建設評估規範
  • 外文名: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Big data Industrial Park in Jiangsu Province
  • 標椎編號:T/JSIA 0002—2017
  • 國民經濟分類:I649 其他網際網路服務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2月15日
適用範圍,起草單位,起草人,主要技術,

適用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大數據產業園在組織與保障機制、產業基礎與企業集聚、數據整合匯聚與套用、配套服務、大數據創新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大數據產業園的評估要求和評估方式的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江蘇省大數據產業園的建設與評估。

起草單位

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軟體與信息服務業處、江蘇省信息產業協同創新聯盟、江蘇省軟體行業協會

起草人

張北虹、房偉、王鑫

主要技術

3.1 申報主體要求
本省範圍內省級以上軟體產業園、網際網路產業園、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其他產業集聚區等,具有相對集中的產業發展空間布局(同等條件下,省級以上軟體產業園、網際網路產業園優先)。
3.2 組織與保障機制要求
3.2.1 園區所在地市或縣(市)政府將大數據產業發展納入本地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任務,對推動大數據產業的發展有清晰定位和明確目標。
3.2.2 園區是所在地市或縣(市)明確重點支持的大數據產業集聚區。
3.2.3 園區有大數據產業規劃、計畫和配套推進機制,發展目標明確、定位清晰,有穩定常態化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構、可操作的資金配套方案與企業引進、培育計畫等,建設進度安排合理。
3.3 產業基礎與企業集聚要求
3.3.1 園區在當地有突出的大數據產業集聚效應,園區內大數據產業鏈配套較為齊全,大數據產業核心業務收入占園區總體業務收入比例不低於20%。
3.3.2 集聚具備大數據領先技術、行業數據資源、數據挖掘能力及創新能力的大數據產業核心企業不少於10家,且單個企業上年度大數據業務收入≥500萬元。除核心企業外,集聚大數據相關企業不少於10家(均須附企業名單,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主要發展領域或方向、產品或服務情況)。
3.3.3 園區具有一定的電子信息、軟體、雲計算等大數據關聯產業基礎和與園區大數據發展定位相匹配的行業基礎。其中,關聯產業業務收入占園區總體業務收入比例不低於30%。
3.4 數據整合匯聚與套用要求
3.4.1 具有匯聚、整合當地政府數據、公共數據或行業數據的能力(有與相關部門或數據源單位的合作協定)和平台(自建或租用均可)。
3.4.2 已有與園區大數據發展定位相關的一定規模與種類的數據匯聚(PB級以上),在一定範圍內實現數據開放、交換,具有持續匯聚整合數據的工作計畫,能夠支持園區大數據產業發展需求。
3.4.3 園區內大數據產品、服務有明確的行業套用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套用需求,能圍繞“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民生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開展大數據套用創新。
3.4.4 具備比較完善的數據安全管理體系、保障制度和技術支持力量。
3.5 配套服務要求
3.5.1 電力和通信要素保障良好,具備穩定、安全且清潔的電力保障和高頻寬、低延遲、低成本、不間斷的通信網路保障,光纖到樓層,並接入雙迴路電源。
3.5.2 有支撐數據存儲、傳輸能力的平台或中心(自建或租用均可)。
3.5.3 具有支撐大數據產業發展的配套公共服務體系,建有大數據公共服務平台和產學研合作研究與成果轉化平台、工程中心、投資基金等形式的其他產業支撐平台,能夠提供共性技術支持、測試認證、政策諮詢、智慧財產權等服務。
3.5.4 制定了操作性強的大數據人才引進與培養扶持政策,組織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合作共建大數據教育培訓、實訓基地。
3.6 創新能力要求
3.6.1 園區內大數據企業大數據相關智慧財產權數量不少於20件(附園區內大數據企業大數據相關領域專利、軟體著作權及軟體產品評估情況及其技術水平在國內所處地位材料及證明)。
3.6.2 組織企業參與大數據技術、交易、開放共享及工業大數據等大數據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促進大數據技術標準創新。
3.6.3 擁有大數據相關的國家級或省級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機構,承擔有國家級或省級大數據相關項目。
3.6.4 設有大數據發展專項基金或資金,有效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加大對園區大數據產業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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