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防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

本條例所稱的國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的全民性終身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國防教育條例
  • 施行時間:2009年2月1日
  • 通過時間:2008年11月18日
  • 發布部門: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
《江蘇省國防教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1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1月18日
江蘇省國防教育條例
(2008年1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工作,並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單位開展國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國防教育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國防教育工作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駐本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協助和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五條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防教育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工作的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和貫徹落實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國防教育規劃和計畫;
(三)協調和研究解決國防教育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開展國防教育重大活動,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國防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總結推廣國防教育工作經驗,表彰國防教育先進典型。
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 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社會宣傳、教育規劃,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組織做好國防教育的宣傳工作。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政府網站等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宣傳和普及國防知識。
第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計畫,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定期進行考核。
學校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學校教育教學計畫,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第十條 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安置轉業退伍軍人,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制宣傳等工作,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科技、國家安全、財政、建設、交通、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工作特點,做好有關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畫,結合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做好本單位的國防教育工作。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畫,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的國防教育,由中方行政負責人或者工會組織實施。
第三章 國防教育的內容、對象與形式
第十四條 開展國防教育,應當按照國防教育大綱的要求,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和時間,採取各種方式方法,分類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國防教育的內容應當突出愛國主義,體現維護國家安全統一和保障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依據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理論和方針、原則確定。
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知識(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識)、國防歷史、國防法規、國防形勢與任務和國防技能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靈活設定教育內容。
第十六條 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民兵、預備役官兵和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領導人員應當積極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並帶頭接受國防教育,自覺履行國防義務,掌握必需的國防知識,具備一定的軍事素養和相應的組織動員能力。
領導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通過在幹部培訓機構接受培訓,舉辦國防形勢報告會,組織政治理論學習和體驗軍營生活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和一定的軍事技能,有較強的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結合在職學習、業務培訓、年度考核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國小和初級中學學生應當接受基本的國防教育,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應當接受比較系統的國防教育,高等學校學生應當接受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
國小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有關內容納入語文、歷史、體育、思想品德等課程,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針對學生的特點和需要,結合開設國防教育教學課和開展學生軍事訓練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情況應當進行考勤登記,軍事訓練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高等學校應當通過設定國防教育課程,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和各種國防教育主題活動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學生學習國防教育課程成績和軍事訓練成績應當記入學籍檔案。
學校應當依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掌握現代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牢固樹立國防觀念,積極參加和支持國防建設。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利用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教育以及重要節日、紀念日,採取集中教育和個人自學、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工人、農民及其他社會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國防教育,掌握國防常識,履行國防義務。
工人、農民及其他社會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職工教育、徵兵、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等活動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年九月的第三個星期六為全民國防教育日。在全民國防教育日活動中,國防教育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報告會、參觀國防教育基地等形式,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增強教育效果。
第四章 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國防教育經費應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應當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學校主管部門預算管理,合理確定人均經費標準,實行綜合定額撥款。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將該項經費撥付有關學校,專門用於學校開展軍事訓練。學校不得增加學生負擔。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款或者捐物的方式,資助國防教育事業。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於國防教育。使用單位對提供使用的實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國防教育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組建國防教育講師團。
第二十六條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基本國防知識和必要軍事技能。國防教育教員主要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一)英雄模範人物、國防科技人員、在職或者離休退休幹部;
(二)人民武裝幹部、轉業幹部、優秀退伍軍人或者民兵、預備役骨幹;
(三)各類學校教師;
(四)現役軍人。
第二十七條 國防教育教員分為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專職教員應當具備教師任職資格或者是軍隊派遣的軍官,主要承擔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國防教育教學和學生軍事訓練。兼職教員主要協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教學和活動。
第二十八條 省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寫國防教育基礎知識教材,面向社會普及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依據國防教育大綱,結合各自的特點,組織編寫國防教育套用教材,針對不同類別教育對象開展國防教育。
廣泛利用音像、影像、電子讀物、網際網路等現代教育教學手段,傳播和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九條 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以及民兵、預備役訓練基地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免費;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人員參加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應當視作工作出勤,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評估,保障國防教育的落實。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國防教育的工作成績,應當作為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評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的規定處理:
(一)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
(二)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
(三)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或者故意損毀展品的;
(四)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
(五)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全民國防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2年6月19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全民國防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7年7月31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作了修訂。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我省國防教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力度不斷加大,各級領導幹部和全社會的國防意識明顯增強,學校國防教育質量顯著提高,社會國防教育覆蓋面日益擴大,民眾性國防教育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生動活潑,產生了較強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實踐證明,《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保證我省國防教育的順利開展,增強全民國防觀念,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國防教育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很大變化。黨的十七大對開創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新局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強調要“增強全民國防觀念”,這對國防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1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了《國防教育法》,對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和組織機構,以及學校國防教育、社會國防教育、國防教育的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2006年11月,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又公布施行了《全民國防教育大綱》,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面對國防教育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我省《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有些規定和要求顯得相對滯後。同時,我省在多年的國防教育實踐中,既積累和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也暴露出了各地發展不夠平衡、教育手段相對單一、保障措施不夠有力等實際問題,這些都需要對《條例》加以充實和完善。因此,制定新的《條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07年1月,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軍區)向省國防教育委員會領導提出了修改《條例》的請示,經批准同意,省軍區專門組織班子,開始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08年4月,《條例(草案)》送審稿經省國防教育委員會領導同志同意後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要求,立即徵求省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的意見,並會同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對送審稿作了認真修改。4月下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先後赴揚州、泰州等地調研,專題徵求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的意見。5月中旬,省政府法制辦專門召開省國防教育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同志座談會,進一步徵求對完善《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同時,省政府法制辦還對兄弟省市已出台的相關法規、規章進行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一步作了推敲和修改。6月中旬,省政府法制辦召開省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協調會,再次對有關問題進行協調,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2008年7月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草案)》在框架結構上,對原《條例》的框架結構進行了調整,共分為總則,國防教育的職責,國防教育的內容、對象與形式,國防教育的保障,獎勵與處罰,附則等6章;在內容設定上,遵照上位法,結合江蘇實際,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對原《條例》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充實和完善。
(一)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
起草《條例(草案)》的基本指導思想,一是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於更好地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實現富國與強軍的統一。二是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把修改完善與新形勢、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作為立法重點,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規定得比較原則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將多年來國防教育工作的成功經驗和特色做法納入《條例(草案)》。三是將國防教育放入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來考慮,使國防教育工作與江蘇社會經濟改革發展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相一致,增強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以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為核心,著眼於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實際需要,為開展國防教育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創造良好條件。
(二)關於國防教育的職責問題
《國防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有12個設在省委宣傳部,有1個設在省政府辦公廳,有18個設在省軍區政治部。我省的國防教育辦公室設在省軍區政治部,由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軍區政治部派員組成。13個省轄市中,除南通市設在市委宣傳部、揚州市設在市政府外,其他均設在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由於目前國家對省以下國防教育機構設定、人員配製的問題還在研究之中,沒有統一的意見,因此,在對各級如何設定國防教育機構問題上,《條例(草案)》採取維持現狀的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防教育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工作的主管機構(第六條)。這樣規定,有利於在國家作出統一規定後,省國防教育委員會進行統一部署和調整。
國防教育作為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為建立和健全國防教育的組織管理體系,《條例(草案)》依據《國防教育法》的規定,細化了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第七條和第八條)。明確宣傳部門負責國防教育的宣傳規劃、陣地建設和先進典型宣傳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鑒於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防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本身就屬於國防領域的工作,是直接為國防建設服務的,《人民防空法》、《徵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上述部門負責的國防教育工作有特殊要求,因此《條例(草案)》對這些部門依法負責國防教育工作問題也作了原則規定(第十條)。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科技、國家安全、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結合工作特點,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做好有關國防教育工作。
(三)關於國防教育的內容、對象與形式問題
國防教育分為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兩個系統,按照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兩個層次進行。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專門頒布了《全民國防教育大綱》,對國防教育的內容、對象、形式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闡述。因此,《條例(草案)》在“國防教育的內容、對象與形式”這一章,著重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要求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和時間,採取各種方式方法,分類組織實施。對領導幹部、學生、民兵預備役人員等國防教育重點對象有所側重。
報刊、廣播電視、政府網站是黨和國家的宣傳工具,是密切聯繫廣大人民民眾的紐帶和橋樑。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報刊、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應當開設必要的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宣傳和普及國防知識。從目前情況看,我省的報刊、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絕大多數都設有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節目或者欄目。這些節目或者欄目在各地開展的國防教育活動中,發揮了輿論宣傳的主導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教育效果。
(四)關於國防教育的保障問題
針對一些地方的國防教育經費保障不足、師資力量不足、教材缺乏等問題,《條例(草案)》在“國防教育保障”一章中,從人、財、物、場所等方面明確了國防教育的保障措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開展國防教育需要予以保障,確保專款專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款或者捐物的方式,資助國防教育事業(第二十六條);省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不同類別教育對象,結合本省實際,組織編寫國防教育教材(第二十八條)。《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還對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作出了具體規定。
國防教育基地是開展國防教育的重要場所,在國防教育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防教育法》規定,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具備一定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目前,我省已命名了53個省級國防教育基地、14個省級國防教育示範基地。根據中宣部《關於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中宣發[2008]2號)精神,我省已經公布了第一批免費開放的174家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其中包括了37家國防教育基地。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國防教育基地應當逐步向社會免費開放。
(五)關於獎勵與處罰的問題
為了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保證國防教育的順利開展,《條例(草案)》規定,國防教育的工作成績,應當作為評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和創建雙擁模範城(縣)的考核內容(第三十條);國防教育委員會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十一條)。在實際工作中,自1990年以來,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已先後召開7次全省性的國防教育總結表彰大會,表彰了一大批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極大地調動了廣大幹部民眾參與國防教育的熱情。此外,《條例(草案)》還針對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以及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要依據《國防教育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這是一種指引性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國防教育是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對全體公民進行的一種具有特定目的和內容的教育活動。加強國防教育有利於提高全民國防意識,增強民族凝聚力,維護國家利益和保障國家安全與發展。
1992年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了《江蘇省全民國防教育條例》,對推動我省國防教育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條例》實施十多年來,各級政府及有關方面根據《條例》的要求,積極加強國防教育訓練基地建設,認真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培訓工作,促進學校國防教育正常開展,努力提高領導幹部國防觀念,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被評為全國“愛中華、奔小康、強國防”國防教育系列活動的先進單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防教育工作面臨的環境、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各地發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對國防教育不夠重視。二是教育手段比較單一,教育效果不夠明顯。三是少數地方經費不到位,保障措施不夠有力。這些對國防教育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1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國防教育法》)。該法明確了新形勢下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領導體制、職責任務、教育保障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問題,成為新的歷史條件下指導國防教育工作的法律依據。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防教育法》,解決國防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我省國防教育法制化進程,從江蘇實際出發重新制定《江蘇省國防教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也提前介入,專程到鎮江、常州等地進行調研,並徵求了13個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及時將相關意見轉交給政府有關部門。
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國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精神,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結構比較合理,內容基本可行,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同時,為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國防教育法》第四條規定的國防教育的方針和原則是:“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條例(草案)》第三條同樣是國防教育方針和原則的規定,但缺少“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的內容,表述不夠全面,建議按照大法的規定補充完整。
此外,《條例(草案)》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江蘇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適應國防教育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增強公民國防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重新制定國防教育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十三個省轄市和有關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到鹽城、連雲港市進行立法調研,並召開了由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2008年1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
1、有些委員提出,國防教育需要在政府領導下開展,草案應當明確政府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工作,並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單位開展國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國防教育創造條件。”
2、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對政府有關部門國防教育的職責規定比較籠統,建議分層次對部門的職責作出規定。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地方性法規不宜規定黨委部門的職責。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七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社會宣傳、教育規劃,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組織做好國防教育的宣傳工作。”將草案第九條修改為:“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安置轉業退伍軍人,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制宣傳等工作,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科技、國家安全、財政、建設、交通、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工作特點,做好有關國防教育工作。”
3、有的地方建議明確居(村)民委員會在國防教育中的具體職責。有的委員和專家認為,草案規定居(村)民委員會向居(村)民普及必要的軍事技能在實踐中做不到,建議刪去。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4、有的部門提出,草案沒有對在國防建設中具有特殊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國防教育職責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畫,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二、關於國防教育的重點和形式
1、有些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國防教育需要突出重點,草案關於國防教育重點對象的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民兵、預備役官兵和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2、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學生接受國防教育要有成績登記。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學生軍事訓練需要加強安全防範,確保人身安全。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條第三款、第四款中分別增加規定,要求有關學校對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情況進行考勤登記,軍事訓練成績記入學籍檔案。同時,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第二十條第五款:“學校應當依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3、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全民國防教育日的具體日期。有的部門建議明確在全民國防教育日活動中集中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具體形式。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每年九月的第三個星期六為全民國防教育日。在全民國防教育日活動中,國防教育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報告會、知識競賽、文藝演出、圖片展覽、參觀國防教育基地等形式,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增強教育效果。”
三、關於國防教育的保障
1、有的地方提出,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政府財政應當予以保障。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應當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學校主管部門預算管理,合理確定人均經費標準,實行綜合定額撥款。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將該項經費撥付有關學校,專門用於學校開展軍事訓練。學校不得增加學生負擔。”
2、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做好國防教育工作需要有相應的師資隊伍,草案應當對師資隊伍建設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同時,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國防教育教員分為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專職教員應當具備教師任職資格或者是軍隊派遣的軍官,主要承擔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國防教育教學和學生軍事訓練。兼職教員主要協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教學和活動。”
3、有的部門提出,國防教育教材應當分層次編寫,突出針對性。有的地方建議明確利用現代教育教學手段宣傳國防知識。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省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寫國防教育基礎知識教材,面向社會普及國防知識。”“各地區、各部門應當依據國防教育大綱,結合各自的特點,組織編寫國防教育套用教材,針對不同類別教育對象開展國防教育。”“廣泛利用音像、影像、電子讀物、網際網路等現代教育教學手段,傳播和普及國防知識。”
4、有的委員和地方認為,為了更好地促進國防教育工作開展,國防教育基地以及有關場所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應當免費開放。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中的“優惠”和“逐步”。
5、有的專家提出,為了保障國防教育活動能夠得到正常開展,對參加國防教育活動的人員所占用的工作時間,有關單位應當予以保障。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人員參加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應當視作工作出勤,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保障。”
6、有的地方和部門建議增加對開展國防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以使國防教育得到有效實施。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評估,保障國防教育的落實。”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並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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