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社廳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

《江蘇省人社廳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是2023年1月9日江蘇省人社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社廳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社廳
內容解讀
《意見》明確了4種“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一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三是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職工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或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均視為工作時間。
《意見》明確,在校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申請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但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人事關係的除外。
《意見》進一步規範了江蘇省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標準,增加了“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條款。該條款明確,職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搬運、清洗、準備、整理、維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操作規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為完成工作所做的其他準備或者後續事務,視為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間受到的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從而進一步規範了江蘇省工傷認定工作。
《意見》明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均視為工作原因,可以認定為工傷。
此外,《意見》也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視為工作原因。參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組織職工參加的餐飲、旅遊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與本人、他人私利有關的活動,不作為工作原因。
《意見》重申,與建築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用工,應在項目施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項目總承包單位或者授權分包單位應在各施工單位進場後,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施工人員名單,進一步增加對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保障的可操作性。
《意見》還明確,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後應回用人單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前,用人單位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照發;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勞動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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